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民主参与
字数 1273
更新时间 2025-12-30 16:27:41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民主参与

  1. 核心概念界定:本词条“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民主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的制度创设(即“设定”)和具体审批办理(即“实施”)这两个关键阶段,依法通过法定的渠道和方式,表达意见、参与决策、进行监督的权利和过程的总和。其核心在于打破行政权力的封闭运行,将公众意见作为促进行政许可决定科学、合法、合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2. “设定”阶段的民主参与:这是在行政许可制度诞生之初的参与,是源头上的民主。法律通常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尤其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公民权益有普遍限制的许可),起草机关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这不仅仅是收集信息,更是对设定该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与效益等进行公开辩论和评估的过程。参与结果(如公众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设定机关决策和后续向立法机关说明设定理由的重要材料。

  3. “实施”阶段的民主参与:这是在具体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的参与,是程序中的民主。其最典型、制度化的形式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当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此阶段,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有权申请参加或由行政机关依职权通知参加,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除此之外,还包括在许可决定作出前,依法公告许可申请材料,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论和异议。

  4. 参与的主体与方式: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在设定阶段,任何公民、组织均可提出意见。在实施阶段,参与主体则具体化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即许可事项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第三方),以及不特定但关注公共利益的“公众”。参与方式从被动的“征求意见”(如网上公开草案征集意见),到主动的“申请参与”(如申请作为听证参加人),再到法定的“强制参与”(如行政机关必须通知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

  5. 参与的效力与保障:民主参与并非“走过场”,其产生的意见和证据对行政决定具有约束力。这主要体现在“案卷排他性原则”上,即行政机关最终作出许可决定,主要应根据听证笔录等记载的案卷材料,对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采纳与否必须说明理由。未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通常不得作为决定的依据。这确保了参与的有效性。同时,法律为参与权受到侵害(如应听证而未听证)提供了救济途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 制度价值与功能:民主参与制度的功能多元。一是信息汇集功能:帮助行政机关获取更全面、真实的信息,弥补其认知局限。二是利益平衡功能:为不同利益方(申请人、竞争者、周边居民、社会公众)提供表达和博弈的平台。三是决策正当化功能:通过程序公开和利益衡量,增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减少执行阻力。四是监督制约功能:将行政权力运行置于公众视野下,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它是行政许可领域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和信赖保护原则的集中体现。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民主参与

  1. 核心概念界定:本词条“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民主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的制度创设(即“设定”)和具体审批办理(即“实施”)这两个关键阶段,依法通过法定的渠道和方式,表达意见、参与决策、进行监督的权利和过程的总和。其核心在于打破行政权力的封闭运行,将公众意见作为促进行政许可决定科学、合法、合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2. “设定”阶段的民主参与:这是在行政许可制度诞生之初的参与,是源头上的民主。法律通常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尤其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公民权益有普遍限制的许可),起草机关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这不仅仅是收集信息,更是对设定该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与效益等进行公开辩论和评估的过程。参与结果(如公众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设定机关决策和后续向立法机关说明设定理由的重要材料。

  3. “实施”阶段的民主参与:这是在具体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的参与,是程序中的民主。其最典型、制度化的形式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当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此阶段,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有权申请参加或由行政机关依职权通知参加,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除此之外,还包括在许可决定作出前,依法公告许可申请材料,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论和异议。

  4. 参与的主体与方式: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在设定阶段,任何公民、组织均可提出意见。在实施阶段,参与主体则具体化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即许可事项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第三方),以及不特定但关注公共利益的“公众”。参与方式从被动的“征求意见”(如网上公开草案征集意见),到主动的“申请参与”(如申请作为听证参加人),再到法定的“强制参与”(如行政机关必须通知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

  5. 参与的效力与保障:民主参与并非“走过场”,其产生的意见和证据对行政决定具有约束力。这主要体现在“案卷排他性原则”上,即行政机关最终作出许可决定,主要应根据听证笔录等记载的案卷材料,对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采纳与否必须说明理由。未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通常不得作为决定的依据。这确保了参与的有效性。同时,法律为参与权受到侵害(如应听证而未听证)提供了救济途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 制度价值与功能:民主参与制度的功能多元。一是信息汇集功能:帮助行政机关获取更全面、真实的信息,弥补其认知局限。二是利益平衡功能:为不同利益方(申请人、竞争者、周边居民、社会公众)提供表达和博弈的平台。三是决策正当化功能:通过程序公开和利益衡量,增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减少执行阻力。四是监督制约功能:将行政权力运行置于公众视野下,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它是行政许可领域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和信赖保护原则的集中体现。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民主参与 核心概念界定 :本词条“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民主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的制度创设(即“设定”)和具体审批办理(即“实施”)这两个关键阶段,依法通过法定的渠道和方式,表达意见、参与决策、进行监督的权利和过程的总和。其核心在于打破行政权力的封闭运行,将公众意见作为促进行政许可决定科学、合法、合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设定”阶段的民主参与 :这是在行政许可制度诞生之初的参与,是源头上的民主。法律通常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尤其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公民权益有普遍限制的许可),起草机关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这不仅仅是收集信息,更是对设定该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与效益等进行公开辩论和评估的过程。参与结果(如公众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设定机关决策和后续向立法机关说明设定理由的重要材料。 “实施”阶段的民主参与 :这是在具体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的参与,是程序中的民主。其最典型、制度化的形式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当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在此阶段,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有权申请参加或由行政机关依职权通知参加,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除此之外,还包括在许可决定作出前,依法公告许可申请材料,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论和异议。 参与的主体与方式 :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在设定阶段,任何公民、组织均可提出意见。在实施阶段,参与主体则具体化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即许可事项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第三方),以及不特定但关注公共利益的“公众”。参与方式从被动的“征求意见”(如网上公开草案征集意见),到主动的“申请参与”(如申请作为听证参加人),再到法定的“强制参与”(如行政机关必须通知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 参与的效力与保障 :民主参与并非“走过场”,其产生的意见和证据对行政决定具有约束力。这主要体现在“案卷排他性原则”上,即行政机关最终作出许可决定,主要应根据听证笔录等记载的案卷材料,对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采纳与否必须说明理由。未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通常不得作为决定的依据。这确保了参与的有效性。同时,法律为参与权受到侵害(如应听证而未听证)提供了救济途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制度价值与功能 :民主参与制度的功能多元。一是 信息汇集功能 :帮助行政机关获取更全面、真实的信息,弥补其认知局限。二是 利益平衡功能 :为不同利益方(申请人、竞争者、周边居民、社会公众)提供表达和博弈的平台。三是 决策正当化功能 :通过程序公开和利益衡量,增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减少执行阻力。四是 监督制约功能 :将行政权力运行置于公众视野下,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它是行政许可领域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和信赖保护原则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