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合作作品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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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基础:何为“合作作品”及其侵权损害赔偿
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作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基于共同的创作合意,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当该合作作品受到第三方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侵害时,合作作者作为共同权利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通过计算来确定,例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适用法定赔偿。而如何证明这些损失或获利,由哪一方来承担“证明不了就面临不利后果”的责任,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及其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困境
我国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作作品侵权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的合作作者(原告)需要就以下事实提供证据:- 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 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了违法所得。
- 损失或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精确量化的特点。例如,作品市场销量下降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难以全部归因于侵权行为;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不完整或由其掌握,权利人难以获取。这种证据的偏在性导致权利人(原告)常常陷入“举证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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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则:举证责任的缓和与转移
为破解上述困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设置了一系列特殊规则,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缓和乃至转移,以平衡双方举证能力:- 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条件下,法律直接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最典型的情形是:当原告(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被告掌握时,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提供该账簿、资料。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法院可以依据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参考其提供的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来认定侵权获利。 这实质上是将“证明自己未获利或少获利”的责任转移给了侵权人。
- 举证妨碍规则:这是举证责任转移的配套和保障。如前述,当法院责令被告提供证据而其拒不提供时,即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将直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定,可能采信原告关于侵权规模、获利情况的主张,从而确定较高的赔偿额。这大大强化了对侵权人的威慑。
- 证明标准降低:对于赔偿数额的证明,不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绝对精确。权利人提供了证明侵权规模的基础性证据(如侵权网站的访问量、侵权商品的线上销量截图、许可合同作为参考等),而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法院可以根据这些基础证据,结合行业特点、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赔偿数额。这降低了权利人的初始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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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情境下的特殊考量
合作作品作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权利客体,在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上还可能涉及内部关系:- 对外举证的一致性:合作作者作为共同原告或部分作者代表全体提起诉讼时,对外主张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上述第2、3点规则。全体合作作者应协调一致,共同收集和提供能证明侵权损害的基础证据。
- 内部份额的举证:在确定了总的损害赔偿数额后,如果合作作者之间对内部分配比例存在争议(例如,对创作贡献大小有不同主张),则主张特定分配比例的一方需要对其主张(如贡献度更高)承担举证责任。这属于合作作者之间的内部纠纷,举证责任回归“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 部分作者起诉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作作品的权利人之一未经其他权利人同意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受理。此时,提起诉讼的作者需要独立承担证明侵权事实及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但其获得的赔偿,在扣除诉讼成本后,应归属于全体权利人,内部分配问题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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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操作与策略建议
结合上述规则,合作作者在维权时应采取以下策略以应对举证责任:- 证据保全先行: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积极运用公证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等程序,固定侵权状态、侵权规模(如网页浏览量、商品链接、销量显示)的关键证据。
- 提供基础证据与计算依据:尽可能提供能推断侵权规模或权利人损失的基础证据,如己方同类作品的正常许可费合同、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利润率、第三方平台显示的侵权数据等,并提出一个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赔偿请求。
- 积极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证据:在诉讼中,明确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获利相关的财务账册、销售记录、合同等证据,将举证压力转移给被告。
- 内部权责清晰:合作作者在创作初期,最好通过协议明确各方的贡献度和未来收益分配比例,以避免在获得赔偿后陷入内部纠纷,这虽不影响对外维权,但能有效解决内部分配的举证问题。
知识产权法中的合作作品侵权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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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基础:何为“合作作品”及其侵权损害赔偿
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作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基于共同的创作合意,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当该合作作品受到第三方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侵害时,合作作者作为共同权利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通过计算来确定,例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适用法定赔偿。而如何证明这些损失或获利,由哪一方来承担“证明不了就面临不利后果”的责任,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及其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困境
我国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作作品侵权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的合作作者(原告)需要就以下事实提供证据:- 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 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了违法所得。
- 损失或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精确量化的特点。例如,作品市场销量下降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难以全部归因于侵权行为;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不完整或由其掌握,权利人难以获取。这种证据的偏在性导致权利人(原告)常常陷入“举证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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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则:举证责任的缓和与转移
为破解上述困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设置了一系列特殊规则,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缓和乃至转移,以平衡双方举证能力:- 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条件下,法律直接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最典型的情形是:当原告(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被告掌握时,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提供该账簿、资料。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法院可以依据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参考其提供的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来认定侵权获利。 这实质上是将“证明自己未获利或少获利”的责任转移给了侵权人。
- 举证妨碍规则:这是举证责任转移的配套和保障。如前述,当法院责令被告提供证据而其拒不提供时,即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将直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定,可能采信原告关于侵权规模、获利情况的主张,从而确定较高的赔偿额。这大大强化了对侵权人的威慑。
- 证明标准降低:对于赔偿数额的证明,不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绝对精确。权利人提供了证明侵权规模的基础性证据(如侵权网站的访问量、侵权商品的线上销量截图、许可合同作为参考等),而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法院可以根据这些基础证据,结合行业特点、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赔偿数额。这降低了权利人的初始举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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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情境下的特殊考量
合作作品作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权利客体,在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上还可能涉及内部关系:- 对外举证的一致性:合作作者作为共同原告或部分作者代表全体提起诉讼时,对外主张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上述第2、3点规则。全体合作作者应协调一致,共同收集和提供能证明侵权损害的基础证据。
- 内部份额的举证:在确定了总的损害赔偿数额后,如果合作作者之间对内部分配比例存在争议(例如,对创作贡献大小有不同主张),则主张特定分配比例的一方需要对其主张(如贡献度更高)承担举证责任。这属于合作作者之间的内部纠纷,举证责任回归“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 部分作者起诉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作作品的权利人之一未经其他权利人同意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受理。此时,提起诉讼的作者需要独立承担证明侵权事实及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但其获得的赔偿,在扣除诉讼成本后,应归属于全体权利人,内部分配问题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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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操作与策略建议
结合上述规则,合作作者在维权时应采取以下策略以应对举证责任:- 证据保全先行: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积极运用公证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等程序,固定侵权状态、侵权规模(如网页浏览量、商品链接、销量显示)的关键证据。
- 提供基础证据与计算依据:尽可能提供能推断侵权规模或权利人损失的基础证据,如己方同类作品的正常许可费合同、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利润率、第三方平台显示的侵权数据等,并提出一个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赔偿请求。
- 积极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证据:在诉讼中,明确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获利相关的财务账册、销售记录、合同等证据,将举证压力转移给被告。
- 内部权责清晰:合作作者在创作初期,最好通过协议明确各方的贡献度和未来收益分配比例,以避免在获得赔偿后陷入内部纠纷,这虽不影响对外维权,但能有效解决内部分配的举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