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的“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
字数 1290
更新时间 2025-12-30 18:09:14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的“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

  1. 基本定义与功能定位: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运作框架中,“代位求偿权”是MIGA作为承保人在向受保投资者支付了索赔款项后,依法自动获得的、取代该投资者(投保人)地位,就其遭受的损失向相关责任方(通常是东道国政府)进行追偿的权利。这一权利是MIGA公约机制的核心环节之一,其核心功能在于确保MIGA在履行担保赔付责任后,能够通过行使此权利弥补其支付给投资者的损失,从而维持其自身的财务可持续性和担保能力。它实现了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从国际机构(MIGA)向引致损失的东道国(如违反投资保护义务)的转移。

  2. 法律基础与自动转移特性:该权利的法律依据直接源于《MIGA公约》第18条。公约明确规定,一旦MIGA对投保人进行了赔付,投保人有关该项投资的任何权利或请求权即自动依法转让给MIGA。这种转让是“法定转让”,无需投资者与MIGA之间再签署单独的转让协议。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就同一损失向东道国主张权利,而MIGA则完整地继承了投资者就该损失所能主张的所有救济权利,包括在合同中或根据国际法、东道国国内法可主张的权利。这是代位权的“继受性”体现。

  3. 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与前提: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主要对象是作为投资东道国的成员国政府。行使的前提是MIGA认定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于东道国境内发生的MIGA所承保的特定政治风险(如货币汇兑限制、征收、违约、战争与内乱)所导致的,并且MIGA已据此向投资者支付了赔偿。MIGA在向投资者赔付前,通常会要求投资者将其向东道国索赔的权利文件、法律文件等移交或备妥,以便于赔付后顺利行使代位权。投资者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4.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与途径:MIGA行使代位权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与东道国协商解决。MIGA通常首先会尝试与东道国政府进行谈判与协商,寻求就赔偿事宜达成友好解决方案。这是公约鼓励的优先方式。第二,诉诸国际仲裁或其它解决程序。如果协商失败,MIGA可以根据公约附件二的规定,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此外,MIGA也可选择利用投资者原先与东道国协议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争议解决条款,但需受其条款约束。公约确保MIGA在行使代位权时,享有与原投资者同等的待遇,但也承担相应的程序义务。

  5.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果与意义:MIGA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后,从东道国获得的任何补偿款项,在扣除MIGA因行使该权利所产生的合理行政与法律费用后,应归入MIGA的“担保业务储备金”,用于未来的赔付和运营,这构成了MIGA资金循环的关键一环。其意义在于:对MIGA自身,这是重要的财务风险回收机制;对投资者,其获得了及时、足额、中立的赔偿,无需亲自与东道国进行可能耗时费力的跨国追偿;对东道国,代位权机制使其最终对自身的违约或不法行为承担经济责任,起到了威慑和督促其改善投资环境的作用;对整个国际投资体系,此机制增强了投资保护的可信度,促进了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的“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

  1. 基本定义与功能定位: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运作框架中,“代位求偿权”是MIGA作为承保人在向受保投资者支付了索赔款项后,依法自动获得的、取代该投资者(投保人)地位,就其遭受的损失向相关责任方(通常是东道国政府)进行追偿的权利。这一权利是MIGA公约机制的核心环节之一,其核心功能在于确保MIGA在履行担保赔付责任后,能够通过行使此权利弥补其支付给投资者的损失,从而维持其自身的财务可持续性和担保能力。它实现了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从国际机构(MIGA)向引致损失的东道国(如违反投资保护义务)的转移。

  2. 法律基础与自动转移特性:该权利的法律依据直接源于《MIGA公约》第18条。公约明确规定,一旦MIGA对投保人进行了赔付,投保人有关该项投资的任何权利或请求权即自动依法转让给MIGA。这种转让是“法定转让”,无需投资者与MIGA之间再签署单独的转让协议。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就同一损失向东道国主张权利,而MIGA则完整地继承了投资者就该损失所能主张的所有救济权利,包括在合同中或根据国际法、东道国国内法可主张的权利。这是代位权的“继受性”体现。

  3. 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与前提: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主要对象是作为投资东道国的成员国政府。行使的前提是MIGA认定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于东道国境内发生的MIGA所承保的特定政治风险(如货币汇兑限制、征收、违约、战争与内乱)所导致的,并且MIGA已据此向投资者支付了赔偿。MIGA在向投资者赔付前,通常会要求投资者将其向东道国索赔的权利文件、法律文件等移交或备妥,以便于赔付后顺利行使代位权。投资者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4.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与途径:MIGA行使代位权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与东道国协商解决。MIGA通常首先会尝试与东道国政府进行谈判与协商,寻求就赔偿事宜达成友好解决方案。这是公约鼓励的优先方式。第二,诉诸国际仲裁或其它解决程序。如果协商失败,MIGA可以根据公约附件二的规定,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此外,MIGA也可选择利用投资者原先与东道国协议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争议解决条款,但需受其条款约束。公约确保MIGA在行使代位权时,享有与原投资者同等的待遇,但也承担相应的程序义务。

  5.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果与意义:MIGA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后,从东道国获得的任何补偿款项,在扣除MIGA因行使该权利所产生的合理行政与法律费用后,应归入MIGA的“担保业务储备金”,用于未来的赔付和运营,这构成了MIGA资金循环的关键一环。其意义在于:对MIGA自身,这是重要的财务风险回收机制;对投资者,其获得了及时、足额、中立的赔偿,无需亲自与东道国进行可能耗时费力的跨国追偿;对东道国,代位权机制使其最终对自身的违约或不法行为承担经济责任,起到了威慑和督促其改善投资环境的作用;对整个国际投资体系,此机制增强了投资保护的可信度,促进了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的“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 基本定义与功能定位 :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运作框架中,“代位求偿权”是MIGA作为承保人在向受保投资者支付了索赔款项后, 依法自动获得 的、取代该投资者(投保人)地位,就其遭受的损失向相关责任方(通常是东道国政府)进行追偿的权利。这一权利是MIGA公约机制的核心环节之一,其核心功能在于确保MIGA在履行担保赔付责任后,能够通过行使此权利 弥补其支付给投资者的损失 ,从而维持其自身的财务可持续性和担保能力。它实现了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从国际机构(MIGA)向引致损失的东道国(如违反投资保护义务)的转移。 法律基础与自动转移特性 :该权利的法律依据直接源于《MIGA公约》第18条。公约明确规定,一旦MIGA对投保人进行了赔付,投保人有关该项投资的 任何权利或请求权 即自动依法转让给MIGA。这种转让是“法定转让”,无需投资者与MIGA之间再签署单独的转让协议。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就同一损失向东道国主张权利,而MIGA则完整地继承了投资者就该损失所能主张的所有救济权利,包括在合同中或根据国际法、东道国国内法可主张的权利。这是代位权的“继受性”体现。 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与前提 :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主要对象是作为 投资东道国 的成员国政府。行使的前提是MIGA认定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于东道国境内发生的MIGA所承保的 特定政治风险 (如货币汇兑限制、征收、违约、战争与内乱)所导致的,并且MIGA已据此向投资者支付了赔偿。MIGA在向投资者赔付前,通常会要求投资者将其向东道国索赔的权利文件、法律文件等移交或备妥,以便于赔付后顺利行使代位权。投资者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与途径 :MIGA行使代位权主要有两种途径。 第一,与东道国协商解决 。MIGA通常首先会尝试与东道国政府进行 谈判与协商 ,寻求就赔偿事宜达成友好解决方案。这是公约鼓励的优先方式。 第二,诉诸国际仲裁或其它解决程序 。如果协商失败,MIGA可以根据公约附件二的规定,将争议提交 国际仲裁 。此外,MIGA也可选择利用投资者原先与东道国协议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争议解决条款,但需受其条款约束。公约确保MIGA在行使代位权时,享有与原投资者同等的待遇,但也承担相应的程序义务。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果与意义 :MIGA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后,从东道国获得的任何补偿款项,在扣除MIGA因行使该权利所产生的合理行政与法律费用后,应归入MIGA的“担保业务储备金”,用于未来的赔付和运营,这构成了MIGA资金循环的关键一环。其意义在于: 对MIGA自身 ,这是重要的财务风险回收机制; 对投资者 ,其获得了及时、足额、中立的赔偿,无需亲自与东道国进行可能耗时费力的跨国追偿; 对东道国 ,代位权机制使其最终对自身的违约或不法行为承担经济责任,起到了 威慑和督促其改善投资环境 的作用; 对整个国际投资体系 ,此机制增强了投资保护的可信度,促进了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