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诉讼费用
字数 1457
更新时间 2025-12-30 19:07:50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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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诉讼费用与诉讼上抵销
- 诉讼费用: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和误工补贴等。
- 诉讼上抵销:指在民事诉讼的言词辩论终结前,一方当事人以其对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主张与对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债权相互抵销,以消灭或部分消灭对方债权请求的诉讼行为。它是一种兼具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性质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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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抵销主张对诉讼费用的影响
- 当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抵销抗辩时,案件的审理范围实际上从“原告的单一债权请求”扩展为“原告的债权请求”与“被告用于抵销的反对债权请求”的相互审查。这必然会增加法院的审理工作量,可能影响诉讼费用的计算。
- 关键问题在于,计算诉讼费用时,是仅以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作为诉讼标的的“本诉债权”为依据,还是需要将被告主张用于抵销的“反对债权”的金额也一并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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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则:以“本诉债权额”为基准
- 根据诉讼费用相关法律(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原则精神,诉讼费用的计算通常以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作为法院审理和裁判对象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金额或价额(即“诉讼标的额”)为依据。
- 在被告提出抵销抗辩的情形下,通说及实践中的一般规则是:诉讼费用的计算,仍以原告起诉时主张的债权金额(即“本诉债权额”)为基准。被告提出的抵销债权,被视为一种防御方法,其目的在于对抗和消灭原告的请求,而非独立地、进攻性地提出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因此,反对债权不直接作为核定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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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成功与否的不同处理
- 抵销抗辩(全部或部分)成立:如果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抵销抗辩成立,原告的债权相应(全部或部分)消灭,则判决主文会体现抵销的效果。在诉讼费用的负担上,法院会根据双方胜败情况作出裁判。通常,因抵销成功的部分视为被告在该部分上防御成功,可能影响最终诉讼费用由何方负担及负担的比例。但诉讼费用本身的计算基数,仍是最初的本诉债权额。
- 抵销抗辩不成立:如果法院认定被告的抵销抗辩不成立,则原告的债权请求可能获得全部支持。此时,诉讼费用(以本诉债权额为基准计算)原则上由败诉的被告负担。被告为提出抵销抗辩而增加的诉讼成本(如针对反对债权的举证成本),一般由其自行承担,不单独产生额外的、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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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抵销债权被反诉吸收
- 如果被告提出的抵销债权,不仅在程序上作为抗辩,而且在实体上其金额、性质完全符合提起一个独立反诉的条件,有时法院或当事人会将其作为反诉处理。一旦被认定为独立的反诉,则反诉部分会形成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需要按照反诉的请求金额单独计算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原告(即本诉被告)预交。此时,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用分别计算、分别预交,并在判决中决定各自最终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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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意义
- 总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上抵销本身通常不改变诉讼费用计算的基本基数,该基数一般固定为原告起诉的债权额。抵销主要影响的是诉讼费用在当事人之间的最终分担责任。只有抵销主张转化为一个形式与实质兼备的独立反诉时,才会就该部分债权额产生独立的诉讼费用计算问题。
- 意义:此规则明确了以原告诉讼请求为中心的费用计算原则,防止因被告提出各种防御方法(包括抵销)而导致诉讼费用计算基础的不确定和复杂化。它也提示当事人,若意图通过诉讼程序彻底解决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并产生既判力,且债权额较大时,评估是否直接提起反诉而非仅主张抵销,需考虑不同的诉讼费用成本。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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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诉讼费用与诉讼上抵销
- 诉讼费用: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和误工补贴等。
- 诉讼上抵销:指在民事诉讼的言词辩论终结前,一方当事人以其对对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主张与对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债权相互抵销,以消灭或部分消灭对方债权请求的诉讼行为。它是一种兼具诉讼行为与私法行为性质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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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抵销主张对诉讼费用的影响
- 当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抵销抗辩时,案件的审理范围实际上从“原告的单一债权请求”扩展为“原告的债权请求”与“被告用于抵销的反对债权请求”的相互审查。这必然会增加法院的审理工作量,可能影响诉讼费用的计算。
- 关键问题在于,计算诉讼费用时,是仅以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作为诉讼标的的“本诉债权”为依据,还是需要将被告主张用于抵销的“反对债权”的金额也一并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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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则:以“本诉债权额”为基准
- 根据诉讼费用相关法律(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原则精神,诉讼费用的计算通常以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作为法院审理和裁判对象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金额或价额(即“诉讼标的额”)为依据。
- 在被告提出抵销抗辩的情形下,通说及实践中的一般规则是:诉讼费用的计算,仍以原告起诉时主张的债权金额(即“本诉债权额”)为基准。被告提出的抵销债权,被视为一种防御方法,其目的在于对抗和消灭原告的请求,而非独立地、进攻性地提出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因此,反对债权不直接作为核定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标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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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成功与否的不同处理
- 抵销抗辩(全部或部分)成立:如果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抵销抗辩成立,原告的债权相应(全部或部分)消灭,则判决主文会体现抵销的效果。在诉讼费用的负担上,法院会根据双方胜败情况作出裁判。通常,因抵销成功的部分视为被告在该部分上防御成功,可能影响最终诉讼费用由何方负担及负担的比例。但诉讼费用本身的计算基数,仍是最初的本诉债权额。
- 抵销抗辩不成立:如果法院认定被告的抵销抗辩不成立,则原告的债权请求可能获得全部支持。此时,诉讼费用(以本诉债权额为基准计算)原则上由败诉的被告负担。被告为提出抵销抗辩而增加的诉讼成本(如针对反对债权的举证成本),一般由其自行承担,不单独产生额外的、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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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抵销债权被反诉吸收
- 如果被告提出的抵销债权,不仅在程序上作为抗辩,而且在实体上其金额、性质完全符合提起一个独立反诉的条件,有时法院或当事人会将其作为反诉处理。一旦被认定为独立的反诉,则反诉部分会形成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需要按照反诉的请求金额单独计算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原告(即本诉被告)预交。此时,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用分别计算、分别预交,并在判决中决定各自最终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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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意义
- 总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上抵销本身通常不改变诉讼费用计算的基本基数,该基数一般固定为原告起诉的债权额。抵销主要影响的是诉讼费用在当事人之间的最终分担责任。只有抵销主张转化为一个形式与实质兼备的独立反诉时,才会就该部分债权额产生独立的诉讼费用计算问题。
- 意义:此规则明确了以原告诉讼请求为中心的费用计算原则,防止因被告提出各种防御方法(包括抵销)而导致诉讼费用计算基础的不确定和复杂化。它也提示当事人,若意图通过诉讼程序彻底解决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并产生既判力,且债权额较大时,评估是否直接提起反诉而非仅主张抵销,需考虑不同的诉讼费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