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抵销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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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规范定位:诉讼抵销权,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抵销人)的诉讼请求(主动债权)面临败诉风险,而其又对对方当事人(被抵销人)享有可用于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时,在诉讼程序中主张行使抵销的权利。与诉讼外的抵销权(形成权)不同,诉讼抵销权的行使期限并非一项独立的、固定的、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除斥期间。其核心是,抵销人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以提出“抵销抗辩”这一诉讼行为的方式行使权利,否则将因程序失权而丧失在该诉讼程序中主张抵销的机会。该“期限”的本质是程序主张的时效性要求,依附于诉讼程序的推进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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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的具体时点——法庭辩论终结前:这是行使诉讼抵销权最核心、最普遍的截止时点。其法理基础在于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原则,即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完成,法院裁判应以此为基础。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再提出抵销主张,将构成“诉讼突袭”,损害对方的辩论权,干扰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审理进程的安定性。因此,法庭辩论终结被视为固定诉讼攻击防御方法、确定审理范围的法律节点,逾期提出的抵销抗辩,法院原则上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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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与灵活性考量:虽然“法庭辩论终结前”是基本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司法实践会展现一定弹性,允许“新形成的”抵销权在稍后阶段行使。这主要涉及二审程序。如果被动债权(即用于抵销的债权)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才发生或取得的,由于当事人客观上无法在一审中主张,若禁止其在二审中提出,将显失公平。因此,抵销人可以在一审判决后的二审审理期间提出,但必须说明正当理由。法院接受后,对方当事人可要求给予其必要的答辩期。这构成对“法庭辩论终结前”这一节点的合理补充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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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行使的程序后果:如果抵销人未能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或符合例外的二审中)提出抵销抗辩,其法律后果并非实体上抵销权的消灭,而是程序上主张权的丧失。具体表现为:
- 法院不予审理:法院在裁判时,不会将未主张的被动债权纳入本案审理范围,不会主动审查抵销是否成立。
- 另行起诉解决:抵销人实体上享有的被动债权并未消灭,其仍可依据该债权,在本次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一个新的诉讼向对方主张。但需注意,此时已无法实现本案中“抵销”所具备的简化程序、避免双重给付的功能,且可能面临对方在另案中提出诉讼时效等抗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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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起算的实践判断:在诉讼中判断抵销权的行使是否及时,需结合具体案情。关键在于判断抵销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拥有被动债权并可用来抵销的时点。例如,被动债权是本案诉讼中产生的反诉请求的一部分,还是在诉讼前早已存在。法官会结合证据提出的时间、当事人陈述等,综合判断抵销抗辩的提出是否构成“迟延”并提出,进而决定是否纳入审理范围。这体现了程序安定性与实体公平性之间的平衡。
诉讼抵销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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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规范定位:诉讼抵销权,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抵销人)的诉讼请求(主动债权)面临败诉风险,而其又对对方当事人(被抵销人)享有可用于抵销的债权(被动债权)时,在诉讼程序中主张行使抵销的权利。与诉讼外的抵销权(形成权)不同,诉讼抵销权的行使期限并非一项独立的、固定的、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除斥期间。其核心是,抵销人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以提出“抵销抗辩”这一诉讼行为的方式行使权利,否则将因程序失权而丧失在该诉讼程序中主张抵销的机会。该“期限”的本质是程序主张的时效性要求,依附于诉讼程序的推进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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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的具体时点——法庭辩论终结前:这是行使诉讼抵销权最核心、最普遍的截止时点。其法理基础在于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原则,即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完成,法院裁判应以此为基础。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再提出抵销主张,将构成“诉讼突袭”,损害对方的辩论权,干扰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审理进程的安定性。因此,法庭辩论终结被视为固定诉讼攻击防御方法、确定审理范围的法律节点,逾期提出的抵销抗辩,法院原则上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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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与灵活性考量:虽然“法庭辩论终结前”是基本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司法实践会展现一定弹性,允许“新形成的”抵销权在稍后阶段行使。这主要涉及二审程序。如果被动债权(即用于抵销的债权)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才发生或取得的,由于当事人客观上无法在一审中主张,若禁止其在二审中提出,将显失公平。因此,抵销人可以在一审判决后的二审审理期间提出,但必须说明正当理由。法院接受后,对方当事人可要求给予其必要的答辩期。这构成对“法庭辩论终结前”这一节点的合理补充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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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行使的程序后果:如果抵销人未能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或符合例外的二审中)提出抵销抗辩,其法律后果并非实体上抵销权的消灭,而是程序上主张权的丧失。具体表现为:
- 法院不予审理:法院在裁判时,不会将未主张的被动债权纳入本案审理范围,不会主动审查抵销是否成立。
- 另行起诉解决:抵销人实体上享有的被动债权并未消灭,其仍可依据该债权,在本次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一个新的诉讼向对方主张。但需注意,此时已无法实现本案中“抵销”所具备的简化程序、避免双重给付的功能,且可能面临对方在另案中提出诉讼时效等抗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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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起算的实践判断:在诉讼中判断抵销权的行使是否及时,需结合具体案情。关键在于判断抵销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拥有被动债权并可用来抵销的时点。例如,被动债权是本案诉讼中产生的反诉请求的一部分,还是在诉讼前早已存在。法官会结合证据提出的时间、当事人陈述等,综合判断抵销抗辩的提出是否构成“迟延”并提出,进而决定是否纳入审理范围。这体现了程序安定性与实体公平性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