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行政承诺
字数 1376
更新时间 2025-12-30 23:29:23

行政法上的行政承诺

  1. 定义与核心特征。 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在特定条件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核心特征在于“单方性”(行政机关单方作出)与“授益性”(内容通常对相对人有利,如允诺给予许可、补贴或其他利益)。它本身并非一个最终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具有拘束力的自我义务设定,是后续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依据。

  2. 法律性质与效力。 行政承诺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其属于一种“准行政行为”或“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其核心效力在于创设了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义务和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一旦相对人基于对承诺的合理信赖而采取了相应行动(如投资、搬迁、停止某项活动等),行政机关就应受其承诺拘束,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否则,将承担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责任,相对人可主张其履行承诺或赔偿损失。

  3. 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行政承诺需满足以下要件:(1)主体合格:由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2)形式明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足以让相对人知晓行政机关未来将采取何种行动。(3)意思真实:是行政机关的真实意思,非因欺诈、胁迫等作出。(4)内容合法:承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5)具有拘束意思:行政机关在作出时,必须有受其自身意思表示拘束的意图。

  4. 类型划分。 根据对象和内容,可对行政承诺进行类型化理解:(1)具体承诺与抽象承诺: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为具体承诺(如承诺向某企业提供用地指标),针对不特定公众发布的为抽象承诺(如政府公告承诺对达到特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2)作为承诺与不作为承诺:允诺将来作出某种行政行为(如发放许可证)的为作为承诺;允诺将来不采取某种措施(如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罚)的为不作为承诺。(3)附条件承诺与无条件承诺:承诺的履行与否取决于未来是否发生某种不确定事实的,为附条件承诺(最常见);无此限制的为无条件承诺。

  5. 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与行政合同:行政承诺是单方意思表示,而行政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与行政允诺:两者高度近似,常通用,但“允诺”有时更侧重强调其“许诺、答应”的动作本身,而“承诺”更侧重强调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状态。(3)与行政指导: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相对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遵从;而合法的行政承诺一旦作出,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4)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承诺是面向未来的行为预告,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已经作出的、产生现实法律效果的决定。

  6.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行政机关违反有效承诺,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继续履行:如果承诺的履行仍有可能且符合公共利益,相对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实际履行其承诺。(2)损害赔偿:如果履行已不可能或无意义,或因信赖承诺而遭受损失,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3)程序救济:相对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通常可以提起“履行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其承诺的行政行为;或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承诺的行为违法;亦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在审查时,重点在于判断承诺是否合法有效、相对人是否产生合理信赖以及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

行政法上的行政承诺

  1. 定义与核心特征。 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在特定条件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核心特征在于“单方性”(行政机关单方作出)与“授益性”(内容通常对相对人有利,如允诺给予许可、补贴或其他利益)。它本身并非一个最终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具有拘束力的自我义务设定,是后续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依据。

  2. 法律性质与效力。 行政承诺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其属于一种“准行政行为”或“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其核心效力在于创设了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义务和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一旦相对人基于对承诺的合理信赖而采取了相应行动(如投资、搬迁、停止某项活动等),行政机关就应受其承诺拘束,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否则,将承担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责任,相对人可主张其履行承诺或赔偿损失。

  3. 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行政承诺需满足以下要件:(1)主体合格:由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2)形式明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足以让相对人知晓行政机关未来将采取何种行动。(3)意思真实:是行政机关的真实意思,非因欺诈、胁迫等作出。(4)内容合法:承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5)具有拘束意思:行政机关在作出时,必须有受其自身意思表示拘束的意图。

  4. 类型划分。 根据对象和内容,可对行政承诺进行类型化理解:(1)具体承诺与抽象承诺: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为具体承诺(如承诺向某企业提供用地指标),针对不特定公众发布的为抽象承诺(如政府公告承诺对达到特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2)作为承诺与不作为承诺:允诺将来作出某种行政行为(如发放许可证)的为作为承诺;允诺将来不采取某种措施(如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罚)的为不作为承诺。(3)附条件承诺与无条件承诺:承诺的履行与否取决于未来是否发生某种不确定事实的,为附条件承诺(最常见);无此限制的为无条件承诺。

  5. 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与行政合同:行政承诺是单方意思表示,而行政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与行政允诺:两者高度近似,常通用,但“允诺”有时更侧重强调其“许诺、答应”的动作本身,而“承诺”更侧重强调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状态。(3)与行政指导: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相对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遵从;而合法的行政承诺一旦作出,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4)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承诺是面向未来的行为预告,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已经作出的、产生现实法律效果的决定。

  6.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行政机关违反有效承诺,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继续履行:如果承诺的履行仍有可能且符合公共利益,相对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实际履行其承诺。(2)损害赔偿:如果履行已不可能或无意义,或因信赖承诺而遭受损失,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3)程序救济:相对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通常可以提起“履行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其承诺的行政行为;或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承诺的行为违法;亦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在审查时,重点在于判断承诺是否合法有效、相对人是否产生合理信赖以及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

行政法上的行政承诺 定义与核心特征 。 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在特定条件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核心特征在于“单方性”(行政机关单方作出)与“授益性”(内容通常对相对人有利,如允诺给予许可、补贴或其他利益)。它本身并非一个最终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具有拘束力的自我义务设定,是后续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依据。 法律性质与效力 。 行政承诺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其属于一种“准行政行为”或“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其核心效力在于创设了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义务和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一旦相对人基于对承诺的合理信赖而采取了相应行动(如投资、搬迁、停止某项活动等),行政机关就应受其承诺拘束,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否则,将承担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责任,相对人可主张其履行承诺或赔偿损失。 构成要件 。 一项有效的行政承诺需满足以下要件:(1)主体合格:由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2)形式明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足以让相对人知晓行政机关未来将采取何种行动。(3)意思真实:是行政机关的真实意思,非因欺诈、胁迫等作出。(4)内容合法:承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5)具有拘束意思:行政机关在作出时,必须有受其自身意思表示拘束的意图。 类型划分 。 根据对象和内容,可对行政承诺进行类型化理解:(1) 具体承诺与抽象承诺 :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为具体承诺(如承诺向某企业提供用地指标),针对不特定公众发布的为抽象承诺(如政府公告承诺对达到特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2) 作为承诺与不作为承诺 :允诺将来作出某种行政行为(如发放许可证)的为作为承诺;允诺将来不采取某种措施(如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罚)的为不作为承诺。(3) 附条件承诺与无条件承诺 :承诺的履行与否取决于未来是否发生某种不确定事实的,为附条件承诺(最常见);无此限制的为无条件承诺。 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1) 与行政合同 :行政承诺是单方意思表示,而行政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 与行政允诺 :两者高度近似,常通用,但“允诺”有时更侧重强调其“许诺、答应”的动作本身,而“承诺”更侧重强调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状态。(3) 与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相对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遵从;而合法的行政承诺一旦作出,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4) 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承诺是面向未来的行为预告,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已经作出的、产生现实法律效果的决定。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 行政机关违反有效承诺,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 继续履行 :如果承诺的履行仍有可能且符合公共利益,相对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实际履行其承诺。(2) 损害赔偿 :如果履行已不可能或无意义,或因信赖承诺而遭受损失,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3) 程序救济 :相对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通常可以提起“履行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其承诺的行政行为;或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承诺的行为违法;亦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在审查时,重点在于判断承诺是否合法有效、相对人是否产生合理信赖以及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