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法律原则”与“公平合理原则/公允善良原则/衡平原则”的适用界限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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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12-31 01:37:23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法律原则”与“公平合理原则/公允善良原则/衡平原则”的适用界限与选择)

第一步: 基础概念界定

  1. 法律原则 (Principles of Law): 在本语境下,指仲裁庭在处理案件实体争议时应当适用的、由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所确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准则。其核心特征是确定性可预见性。仲裁庭适用法律原则,意味着其裁决必须建立在既有的法律规范基础之上,不能脱离法律框架进行任意裁判。
  2. 公平合理原则 / 公允善良原则 / 衡平原则 (Ex Aequo et Bono / Amiable Compositeur): 这是一组相近的概念,指仲裁庭在当事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可以不严格适用法律的既有规则,而是依据其认为的“公平合理”、“公正善良”或“衡平”观念来解决争议。其核心特征是灵活性个案正义。这赋予了仲裁庭超越具体法律条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实质公正进行裁决的权力。

第二步: 两者的根本区别与适用前提

  1. 权力来源不同
    • 适用法律原则是仲裁庭的默认权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义务依据可确定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这是商事仲裁裁决获得可预见性和司法可执行性的基础。
    • 适用公平合理原则是一种特殊的、例外的授权。仲裁庭仅在双方当事人明确、共同约定的情况下,方可行使此项权力。约定可以是仲裁协议中的条款,也可以是仲裁程序开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无约定,则无此权
  2. 裁决依据不同
    • 法律原则的裁决依据是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法律规则、先例、法律解释方法等。
    • 公平合理原则的裁决依据是仲裁庭主观认定的、在特定案件情境下最能实现实质公平、合理的结果。这通常涉及对商业惯例、诚实信用、行业标准、个案特殊性的综合考量,甚至可以修正严格适用法律可能导致的僵化或不公结果。

第三步: 仲裁庭在裁决中的具体适用界限

  1. 适用法律原则的界限
    • 法律选择与查明:仲裁庭首先需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通常依据当事人选择或冲突规则确定),并正确解释和适用该法律。
    • 法律漏洞填补:当法律存在空白或模糊时,仲裁庭可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如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或援引一般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进行填补,但此过程仍属于“适用法律”的范畴,旨在探寻和适用法律的真实意图,而非脱离法律框架。
    • 禁止僭越:仲裁庭不能以“法律规则导致结果不公”为由,径直放弃适用法律。否则,其裁决可能因“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协议不符”或“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等原因,在司法审查阶段面临挑战。
  2. 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界限
    • 程序性事项的约束:即使获得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授权,仲裁庭也必须遵守仲裁程序的基本规则,如平等对待当事人、给予各方陈述机会等。该授权通常仅针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不意味着仲裁程序可以任意进行。
    • 强制性规范的例外:仲裁庭运用公平合理原则时,通常不能违反仲裁地或裁决执行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尤其是涉及公共政策的核心规范)。例如,关于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反腐败法律等,即使适用公平合理原则也不能规避。
    • 不意味着完全无视法律:实践中,即使被授权,许多仲裁庭也会参考相关法律规则,将其作为判断“公平合理”的重要背景和参照系,而非完全凭空创造规则。完全无视所有法律的裁决,其合理性与可执行性会存疑。

第四步: 裁决书中的阐释与选择逻辑
在撰写裁决书时,仲裁庭必须清晰阐明其适用的是何种依据,这直接关系到裁决的合法性与说服力:

  1. 当适用法律原则时:裁决书应展示完整的法律适用推理链,包括准据法的确定、相关法律规则的援引、对规则的解释、将规则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分析,最后得出结论。重点在于证明裁决是法律的必然或合理推论
  2. 当适用公平合理原则时:裁决书必须首先明确指出当事人已明确授权,并引用该授权条款。接着,裁决书应重点阐释为何在案件具体情形下,严格适用法律会导致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以及仲裁庭所认定的“公平合理”方案是基于何种考量(如当事人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行业特殊实践、一方的不当行为、风险分配的合理性等)。其重点在于论证裁决方案符合个案实质正义,且不违反最基本的法律秩序
  3. 可能的选择与结合:在某些复杂案件中,仲裁庭可能就争议的不同方面采取不同路径。例如,对合同解释的争议适用准据法,而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如利率、计算期间)在授权范围内适用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调整。裁决书需清晰区分不同部分所依据的原则。

第五步: 司法审查中的关键考量
法院在后续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中,会重点审查仲裁庭是否遵守了上述界限:

  1. 对适用法律原则的审查:法院通常不审查仲裁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除涉及公共政策等极少数例外),但会审查仲裁庭是否“越权”,即是否处理了未提交仲裁的事项,或未处理已提交的事项。如果仲裁庭完全无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而自行适用另一套法律,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2. 对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审查: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
    • 授权是否存在:是否有双方明确的书面约定?
    • 授权是否被遵守:仲裁庭是否仅在实体问题上行使了此项权力?是否仍遵守了基本的正当程序?
    • 是否违反公共政策:裁决结果是否与法院地的根本法律原则、道德观念或公共利益相抵触?
      只要满足授权存在、程序正当且不违反公共政策,即使法院自身可能做出不同判决,也应尊重仲裁庭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实体判断。

总结而言,裁决书中“法律原则”与“公平合理原则”的适用,核心区别在于权力来源(默认权 v. 特别授权)和裁决依据(客观法律规范 v. 主观公平观念)。仲裁庭必须在当事人授权的明确范围内谨慎选择,并在裁决书中进行清晰、充分的说理。司法审查则主要关注程序合法性(有无授权、是否越权)和公共政策底线,而非实体判断的对错。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法律原则”与“公平合理原则/公允善良原则/衡平原则”的适用界限与选择)

第一步: 基础概念界定

  1. 法律原则 (Principles of Law): 在本语境下,指仲裁庭在处理案件实体争议时应当适用的、由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所确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准则。其核心特征是确定性可预见性。仲裁庭适用法律原则,意味着其裁决必须建立在既有的法律规范基础之上,不能脱离法律框架进行任意裁判。
  2. 公平合理原则 / 公允善良原则 / 衡平原则 (Ex Aequo et Bono / Amiable Compositeur): 这是一组相近的概念,指仲裁庭在当事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可以不严格适用法律的既有规则,而是依据其认为的“公平合理”、“公正善良”或“衡平”观念来解决争议。其核心特征是灵活性个案正义。这赋予了仲裁庭超越具体法律条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实质公正进行裁决的权力。

第二步: 两者的根本区别与适用前提

  1. 权力来源不同
    • 适用法律原则是仲裁庭的默认权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义务依据可确定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这是商事仲裁裁决获得可预见性和司法可执行性的基础。
    • 适用公平合理原则是一种特殊的、例外的授权。仲裁庭仅在双方当事人明确、共同约定的情况下,方可行使此项权力。约定可以是仲裁协议中的条款,也可以是仲裁程序开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无约定,则无此权
  2. 裁决依据不同
    • 法律原则的裁决依据是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法律规则、先例、法律解释方法等。
    • 公平合理原则的裁决依据是仲裁庭主观认定的、在特定案件情境下最能实现实质公平、合理的结果。这通常涉及对商业惯例、诚实信用、行业标准、个案特殊性的综合考量,甚至可以修正严格适用法律可能导致的僵化或不公结果。

第三步: 仲裁庭在裁决中的具体适用界限

  1. 适用法律原则的界限
    • 法律选择与查明:仲裁庭首先需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通常依据当事人选择或冲突规则确定),并正确解释和适用该法律。
    • 法律漏洞填补:当法律存在空白或模糊时,仲裁庭可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如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或援引一般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进行填补,但此过程仍属于“适用法律”的范畴,旨在探寻和适用法律的真实意图,而非脱离法律框架。
    • 禁止僭越:仲裁庭不能以“法律规则导致结果不公”为由,径直放弃适用法律。否则,其裁决可能因“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协议不符”或“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等原因,在司法审查阶段面临挑战。
  2. 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界限
    • 程序性事项的约束:即使获得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授权,仲裁庭也必须遵守仲裁程序的基本规则,如平等对待当事人、给予各方陈述机会等。该授权通常仅针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不意味着仲裁程序可以任意进行。
    • 强制性规范的例外:仲裁庭运用公平合理原则时,通常不能违反仲裁地或裁决执行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尤其是涉及公共政策的核心规范)。例如,关于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反腐败法律等,即使适用公平合理原则也不能规避。
    • 不意味着完全无视法律:实践中,即使被授权,许多仲裁庭也会参考相关法律规则,将其作为判断“公平合理”的重要背景和参照系,而非完全凭空创造规则。完全无视所有法律的裁决,其合理性与可执行性会存疑。

第四步: 裁决书中的阐释与选择逻辑
在撰写裁决书时,仲裁庭必须清晰阐明其适用的是何种依据,这直接关系到裁决的合法性与说服力:

  1. 当适用法律原则时:裁决书应展示完整的法律适用推理链,包括准据法的确定、相关法律规则的援引、对规则的解释、将规则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分析,最后得出结论。重点在于证明裁决是法律的必然或合理推论
  2. 当适用公平合理原则时:裁决书必须首先明确指出当事人已明确授权,并引用该授权条款。接着,裁决书应重点阐释为何在案件具体情形下,严格适用法律会导致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以及仲裁庭所认定的“公平合理”方案是基于何种考量(如当事人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行业特殊实践、一方的不当行为、风险分配的合理性等)。其重点在于论证裁决方案符合个案实质正义,且不违反最基本的法律秩序
  3. 可能的选择与结合:在某些复杂案件中,仲裁庭可能就争议的不同方面采取不同路径。例如,对合同解释的争议适用准据法,而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如利率、计算期间)在授权范围内适用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调整。裁决书需清晰区分不同部分所依据的原则。

第五步: 司法审查中的关键考量
法院在后续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中,会重点审查仲裁庭是否遵守了上述界限:

  1. 对适用法律原则的审查:法院通常不审查仲裁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除涉及公共政策等极少数例外),但会审查仲裁庭是否“越权”,即是否处理了未提交仲裁的事项,或未处理已提交的事项。如果仲裁庭完全无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而自行适用另一套法律,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2. 对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审查: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
    • 授权是否存在:是否有双方明确的书面约定?
    • 授权是否被遵守:仲裁庭是否仅在实体问题上行使了此项权力?是否仍遵守了基本的正当程序?
    • 是否违反公共政策:裁决结果是否与法院地的根本法律原则、道德观念或公共利益相抵触?
      只要满足授权存在、程序正当且不违反公共政策,即使法院自身可能做出不同判决,也应尊重仲裁庭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实体判断。

总结而言,裁决书中“法律原则”与“公平合理原则”的适用,核心区别在于权力来源(默认权 v. 特别授权)和裁决依据(客观法律规范 v. 主观公平观念)。仲裁庭必须在当事人授权的明确范围内谨慎选择,并在裁决书中进行清晰、充分的说理。司法审查则主要关注程序合法性(有无授权、是否越权)和公共政策底线,而非实体判断的对错。

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书中的“法律原则”与“公平合理原则/公允善良原则/衡平原则”的适用界限与选择) 第一步: 基础概念界定 法律原则 (Principles of Law) : 在本语境下,指仲裁庭在处理案件实体争议时应当适用的、由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所确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准则。其核心特征是 确定性 和 可预见性 。仲裁庭适用法律原则,意味着其裁决必须建立在既有的法律规范基础之上,不能脱离法律框架进行任意裁判。 公平合理原则 / 公允善良原则 / 衡平原则 (Ex Aequo et Bono / Amiable Compositeur) : 这是一组相近的概念,指仲裁庭在当事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可以不严格适用法律的既有规则,而是依据其认为的“公平合理”、“公正善良”或“衡平”观念来解决争议。其核心特征是 灵活性 和 个案正义 。这赋予了仲裁庭超越具体法律条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实质公正进行裁决的权力。 第二步: 两者的根本区别与适用前提 权力来源不同 : 适用法律原则 是仲裁庭的默认权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义务依据可确定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这是商事仲裁裁决获得可预见性和司法可执行性的基础。 适用公平合理原则 是一种 特殊的、例外的授权 。仲裁庭仅在 双方当事人明确、共同约定 的情况下,方可行使此项权力。约定可以是仲裁协议中的条款,也可以是仲裁程序开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 无约定,则无此权 。 裁决依据不同 : 法律原则 的裁决依据是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法律规则、先例、法律解释方法等。 公平合理原则 的裁决依据是仲裁庭主观认定的、在特定案件情境下最能实现实质公平、合理的结果。这通常涉及对商业惯例、诚实信用、行业标准、个案特殊性的综合考量,甚至可以修正严格适用法律可能导致的僵化或不公结果。 第三步: 仲裁庭在裁决中的具体适用界限 适用法律原则的界限 : 法律选择与查明 :仲裁庭首先需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通常依据当事人选择或冲突规则确定),并正确解释和适用该法律。 法律漏洞填补 :当法律存在空白或模糊时,仲裁庭可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如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或援引一般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进行填补,但此过程仍属于“适用法律”的范畴,旨在探寻和适用法律的真实意图,而非脱离法律框架。 禁止僭越 :仲裁庭不能以“法律规则导致结果不公”为由,径直放弃适用法律。否则,其裁决可能因“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协议不符”或“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等原因,在司法审查阶段面临挑战。 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界限 : 程序性事项的约束 :即使获得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授权,仲裁庭也必须 遵守仲裁程序的基本规则 ,如平等对待当事人、给予各方陈述机会等。该授权通常仅针对 实体权利义务 的判断,不意味着仲裁程序可以任意进行。 强制性规范的例外 :仲裁庭运用公平合理原则时,通常 不能违反仲裁地或裁决执行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尤其是涉及公共政策的核心规范) 。例如,关于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反腐败法律等,即使适用公平合理原则也不能规避。 不意味着完全无视法律 :实践中,即使被授权,许多仲裁庭也会 参考 相关法律规则,将其作为判断“公平合理”的重要背景和参照系,而非完全凭空创造规则。完全无视所有法律的裁决,其合理性与可执行性会存疑。 第四步: 裁决书中的阐释与选择逻辑 在撰写裁决书时,仲裁庭必须清晰阐明其适用的是何种依据,这直接关系到裁决的合法性与说服力: 当适用法律原则时 :裁决书应展示完整的法律适用推理链,包括准据法的确定、相关法律规则的援引、对规则的解释、将规则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分析,最后得出结论。重点在于 证明裁决是法律的必然或合理推论 。 当适用公平合理原则时 :裁决书必须首先 明确指出当事人已明确授权 ,并引用该授权条款。接着,裁决书应重点阐释 为何在案件具体情形下,严格适用法律会导致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 ,以及仲裁庭所认定的“公平合理”方案是基于何种考量(如当事人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行业特殊实践、一方的不当行为、风险分配的合理性等)。其重点在于 论证裁决方案符合个案实质正义,且不违反最基本的法律秩序 。 可能的选择与结合 :在某些复杂案件中,仲裁庭可能就争议的不同方面采取不同路径。例如,对合同解释的争议适用准据法,而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如利率、计算期间)在授权范围内适用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调整。裁决书需清晰区分不同部分所依据的原则。 第五步: 司法审查中的关键考量 法院在后续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中,会重点审查仲裁庭是否遵守了上述界限: 对适用法律原则的审查 :法院通常不审查仲裁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除涉及公共政策等极少数例外),但会审查仲裁庭是否“越权”,即是否处理了未提交仲裁的事项,或未处理已提交的事项。如果仲裁庭完全无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而自行适用另一套法律,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对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的审查 :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 授权是否存在 :是否有双方明确的书面约定? 授权是否被遵守 :仲裁庭是否仅在实体问题上行使了此项权力?是否仍遵守了基本的正当程序? 是否违反公共政策 :裁决结果是否与法院地的根本法律原则、道德观念或公共利益相抵触? 只要满足授权存在、程序正当且不违反公共政策,即使法院自身可能做出不同判决,也应尊重仲裁庭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实体判断。 总结而言,裁决书中“法律原则”与“公平合理原则”的适用,核心区别在于权力来源(默认权 v. 特别授权)和裁决依据(客观法律规范 v. 主观公平观念)。仲裁庭必须在当事人授权的明确范围内谨慎选择,并在裁决书中进行清晰、充分的说理。司法审查则主要关注程序合法性(有无授权、是否越权)和公共政策底线,而非实体判断的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