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原则
-
基本原则与条约背景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这一原则的起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为知识产权提供高标准、可执行的最低保护标准,以减少对贸易的扭曲和阻碍。然而,TRIPS协定并非只强调权利人的保护。其第7条(目标)明确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使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权利和义务平衡”。第8条(原则)则进一步允许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因此,“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是TRIPS协定内在的、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平衡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确保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成为阻碍竞争和技术传播的工具。 -
“滥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与法律渊源
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什么是“滥用”。在TRIPS协定语境下,“滥用”主要指权利人利用其合法的专有权利,从事反竞争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 限制竞争的行为:如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例如,捆绑销售、独家回授、限制对许可技术的质疑等),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对市场竞争的扭曲。
- 阻碍技术传播的行为:如拒绝许可关键专利(特别是在涉及技术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从而不合理地阻碍后续创新或新产品的市场进入。
- 以知识产权为工具进行恶意诉讼或威胁:即“专利流氓”行为,权利人并非为了实施专利或促进创新,而是为了获取不当的许可费或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TRIPS协定本身没有详细列举所有滥用行为,但其第40条明确承认了某些许可行为可能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并阻碍技术转让,并允许成员方立法规制。此外,第31条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特别是涉及“纠正反竞争行为”的许可),也是防止滥用的重要工具。
-
成员国的国内法实施与执法措施
理解了原则和表现后,我们看各国如何落实。TRIPS协定第40条第2款授权成员国在其立法中具体规定哪些许可条件或做法构成滥用,并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通常体现在各国的竞争法(反垄断法) 中。例如:- 美国通过《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及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政策,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审查。
- 欧盟通过《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来处理包括拒绝许可、捆绑销售等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 许多国家在专利法等具体知识产权法律中,也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其中一项重要事由就是“纠正经司法或行政程序认定的反竞争行为”(TRIPS协定第31条(k)项)。
-
在WTO争端解决及国际实践中的适用与解释
最后,我们看这一原则在更高层面的适用。虽然直接以“防止滥用”为主诉的WTO争端案例不多,但该原则在解释和适用其他TRIPS条款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例如:- 在解释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第三部分)时,第41条第1款要求执法程序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滥用提供保障”。这意味着成员国的执法程序本身不应被滥用为贸易壁垒。
- 在涉及公共健康的争端中(如2001年《多哈宣言》及其后续谈判),允许成员为公共健康目的使用强制许可,也体现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如阻碍获取救命药品)以维护更高公共利益的平衡精神。
- 在国际反垄断合作中,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制,正是基于TRIPS协定第40条所奠定的共识基础。
总结:“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原则是TRIPS协定平衡机制的核心。它从条约的目标和原则出发,具体化为对反竞争行为和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规制,授权并依赖成员国的国内竞争法及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应制度(如强制许可)来实施,并在WTO框架下作为解释和适用其他条款的重要平衡器,确保知识产权制度最终服务于促进技术创新、技术传播和社会整体福利的宗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原则
-
基本原则与条约背景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这一原则的起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为知识产权提供高标准、可执行的最低保护标准,以减少对贸易的扭曲和阻碍。然而,TRIPS协定并非只强调权利人的保护。其第7条(目标)明确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使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权利和义务平衡”。第8条(原则)则进一步允许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因此,“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是TRIPS协定内在的、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平衡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确保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成为阻碍竞争和技术传播的工具。 -
“滥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与法律渊源
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什么是“滥用”。在TRIPS协定语境下,“滥用”主要指权利人利用其合法的专有权利,从事反竞争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 限制竞争的行为:如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例如,捆绑销售、独家回授、限制对许可技术的质疑等),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对市场竞争的扭曲。
- 阻碍技术传播的行为:如拒绝许可关键专利(特别是在涉及技术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从而不合理地阻碍后续创新或新产品的市场进入。
- 以知识产权为工具进行恶意诉讼或威胁:即“专利流氓”行为,权利人并非为了实施专利或促进创新,而是为了获取不当的许可费或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TRIPS协定本身没有详细列举所有滥用行为,但其第40条明确承认了某些许可行为可能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并阻碍技术转让,并允许成员方立法规制。此外,第31条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特别是涉及“纠正反竞争行为”的许可),也是防止滥用的重要工具。
-
成员国的国内法实施与执法措施
理解了原则和表现后,我们看各国如何落实。TRIPS协定第40条第2款授权成员国在其立法中具体规定哪些许可条件或做法构成滥用,并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通常体现在各国的竞争法(反垄断法) 中。例如:- 美国通过《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及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政策,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审查。
- 欧盟通过《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来处理包括拒绝许可、捆绑销售等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 许多国家在专利法等具体知识产权法律中,也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其中一项重要事由就是“纠正经司法或行政程序认定的反竞争行为”(TRIPS协定第31条(k)项)。
-
在WTO争端解决及国际实践中的适用与解释
最后,我们看这一原则在更高层面的适用。虽然直接以“防止滥用”为主诉的WTO争端案例不多,但该原则在解释和适用其他TRIPS条款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例如:- 在解释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第三部分)时,第41条第1款要求执法程序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滥用提供保障”。这意味着成员国的执法程序本身不应被滥用为贸易壁垒。
- 在涉及公共健康的争端中(如2001年《多哈宣言》及其后续谈判),允许成员为公共健康目的使用强制许可,也体现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如阻碍获取救命药品)以维护更高公共利益的平衡精神。
- 在国际反垄断合作中,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制,正是基于TRIPS协定第40条所奠定的共识基础。
总结:“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原则是TRIPS协定平衡机制的核心。它从条约的目标和原则出发,具体化为对反竞争行为和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规制,授权并依赖成员国的国内竞争法及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应制度(如强制许可)来实施,并在WTO框架下作为解释和适用其他条款的重要平衡器,确保知识产权制度最终服务于促进技术创新、技术传播和社会整体福利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