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征集人”
字数 2140
更新时间 2025-12-31 05:46:30

证券法中的“征集人”

好的,我们现在开始讲解“证券法中的‘征集人’”。我将循序渐进地为您展开。

第一步:从最基础的概念入手——“征集”与“征集人”的核心定义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股东有权对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投票。但很多中小股东由于时间、精力或专业知识的限制,可能无法或不愿亲自参与投票。这时,就产生了“投票权征集”制度。所谓**“征集”,是指主动、公开地请求其他股东(征集人之外的股东)委托自己代为行使投票权的行为**。
那么,“征集人” 就是发起并实施这一征集行为的法律主体。简单说,征集人就是那个站出来说“请把你的投票权交给我,我来代表你去投票”的人或机构。他是整个征集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和责任承担者。

第二步:明确“征集人”的身份——谁可以成为征集人?
根据中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可以成为征集人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 上市公司董事会:这是最常见的法定征集人之一。董事会可以就股东大会的议案(尤其是董事会自身提出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和有效表决。
  2. 独立董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法律特别赋予独立董事可以就特定事项(如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疑虑、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
  3. 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通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自行征集投票权。这是股东主动参与公司治理、影响决策的重要法律武器。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其他主体:例如,在中国特色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作为征集人,就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支持诉讼,这是“中国式”集体诉讼的关键环节之一。
    关键点: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征集是履行其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股东的征集则是行使其股东权利的一种积极方式。

第三步:分析“征集人”的核心义务与行为规范——征集不能“乱来”
由于征集行为直接影响股东意志的表达和股东大会的决议结果,法律对征集人(尤其是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设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行为规范,以防止滥用征集权操纵投票结果。核心义务包括:

  1. 信息披露义务(制作并公告征集文件):征集人必须制作投票权征集报告书(或称征集公告)。这份文件如同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必须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书需要详细披露:
    •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目的。
    • 对股东大会每一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 明确告知被征集股东,其可以决定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也可以选择亲自投票或委托其他人,且委托后若亲自现场投票则委托自动失效。
    •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 征集人最近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 公开、公平进行征集的义务:征集信息必须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如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 进行公告,确保所有股东能平等、及时地获取信息。不能私下、选择性地只向部分股东征集。
  3. 禁止有偿征集:征集人不得以有偿(如给予报酬、利益交换)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投票权。这是为了保证征集行为出于对公司治理的公心,而非金钱交易。
  4. 诚实信用与勤勉尽责义务:征集人必须基于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行事,其提出的投票建议应有合理依据。

第四步:探究“征集人”的法律责任——违规征集的后果
如果征集人违反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违规的征集人(如信息披露违规、有偿征集)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罚款等)
  2. 民事责任:如果征集报告书存在虚假陈述,致使被征集股东基于错误信息作出委托决定并遭受损失的,受损股东可以依法向征集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3. 对投票效力的影响:严重的征集违规行为,可能成为相关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的理由。

第五步:总结与升华——理解“征集人”制度在证券法体系中的价值
“征集人”制度并非一个孤立的规则,而是连接多项证券法核心价值的枢纽:

  • 连接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它为公司管理层(董事会)与股东之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沟通与博弈渠道,将分散的股东意志凝聚起来,对抗可能的“内部人控制”。
  • 连接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征集报告书是强制信息披露的延伸,确保股东在做出委托决定前获得充分、对等的知情权。
  • 连接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特殊征集人,其征集股东权利提起的诉讼,将监管机构的“公共执法”与投资者的“私人索赔”有机结合,极大地增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

最终归纳:证券法中的“征集人”,是一个被法律严格规制的、在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行使中扮演主动组织者和责任核心的角色。它通过一套从资格认定、行为规范到法律责任的完整制度设计,旨在保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民主性、决策的公正性,并最终服务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标。理解“征集人”,就理解了现代公众公司中股东积极主义的一个关键法律工具。

证券法中的“征集人”

好的,我们现在开始讲解“证券法中的‘征集人’”。我将循序渐进地为您展开。

第一步:从最基础的概念入手——“征集”与“征集人”的核心定义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股东有权对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投票。但很多中小股东由于时间、精力或专业知识的限制,可能无法或不愿亲自参与投票。这时,就产生了“投票权征集”制度。所谓**“征集”,是指主动、公开地请求其他股东(征集人之外的股东)委托自己代为行使投票权的行为**。
那么,“征集人” 就是发起并实施这一征集行为的法律主体。简单说,征集人就是那个站出来说“请把你的投票权交给我,我来代表你去投票”的人或机构。他是整个征集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和责任承担者。

第二步:明确“征集人”的身份——谁可以成为征集人?
根据中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可以成为征集人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 上市公司董事会:这是最常见的法定征集人之一。董事会可以就股东大会的议案(尤其是董事会自身提出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和有效表决。
  2. 独立董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法律特别赋予独立董事可以就特定事项(如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疑虑、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
  3. 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通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自行征集投票权。这是股东主动参与公司治理、影响决策的重要法律武器。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其他主体:例如,在中国特色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作为征集人,就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支持诉讼,这是“中国式”集体诉讼的关键环节之一。
    关键点: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征集是履行其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股东的征集则是行使其股东权利的一种积极方式。

第三步:分析“征集人”的核心义务与行为规范——征集不能“乱来”
由于征集行为直接影响股东意志的表达和股东大会的决议结果,法律对征集人(尤其是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设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行为规范,以防止滥用征集权操纵投票结果。核心义务包括:

  1. 信息披露义务(制作并公告征集文件):征集人必须制作投票权征集报告书(或称征集公告)。这份文件如同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必须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书需要详细披露:
    •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目的。
    • 对股东大会每一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 明确告知被征集股东,其可以决定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也可以选择亲自投票或委托其他人,且委托后若亲自现场投票则委托自动失效。
    •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 征集人最近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 公开、公平进行征集的义务:征集信息必须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如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 进行公告,确保所有股东能平等、及时地获取信息。不能私下、选择性地只向部分股东征集。
  3. 禁止有偿征集:征集人不得以有偿(如给予报酬、利益交换)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投票权。这是为了保证征集行为出于对公司治理的公心,而非金钱交易。
  4. 诚实信用与勤勉尽责义务:征集人必须基于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行事,其提出的投票建议应有合理依据。

第四步:探究“征集人”的法律责任——违规征集的后果
如果征集人违反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违规的征集人(如信息披露违规、有偿征集)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罚款等)
  2. 民事责任:如果征集报告书存在虚假陈述,致使被征集股东基于错误信息作出委托决定并遭受损失的,受损股东可以依法向征集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3. 对投票效力的影响:严重的征集违规行为,可能成为相关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的理由。

第五步:总结与升华——理解“征集人”制度在证券法体系中的价值
“征集人”制度并非一个孤立的规则,而是连接多项证券法核心价值的枢纽:

  • 连接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它为公司管理层(董事会)与股东之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沟通与博弈渠道,将分散的股东意志凝聚起来,对抗可能的“内部人控制”。
  • 连接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征集报告书是强制信息披露的延伸,确保股东在做出委托决定前获得充分、对等的知情权。
  • 连接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特殊征集人,其征集股东权利提起的诉讼,将监管机构的“公共执法”与投资者的“私人索赔”有机结合,极大地增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

最终归纳:证券法中的“征集人”,是一个被法律严格规制的、在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行使中扮演主动组织者和责任核心的角色。它通过一套从资格认定、行为规范到法律责任的完整制度设计,旨在保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民主性、决策的公正性,并最终服务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标。理解“征集人”,就理解了现代公众公司中股东积极主义的一个关键法律工具。

证券法中的“征集人” 好的,我们现在开始讲解“证券法中的‘征集人’”。我将循序渐进地为您展开。 第一步:从最基础的概念入手——“征集”与“征集人”的核心定义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股东有权对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投票。但很多中小股东由于时间、精力或专业知识的限制,可能无法或不愿亲自参与投票。这时,就产生了“投票权征集”制度。所谓** “征集” ,是指 主动、公开地请求其他股东(征集人之外的股东)委托自己代为行使投票权的行为** 。 那么, “征集人” 就是 发起并实施这一征集行为的法律主体 。简单说,征集人就是那个站出来说“请把你的投票权交给我,我来代表你去投票”的人或机构。他是整个征集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和责任承担者。 第二步:明确“征集人”的身份——谁可以成为征集人? 根据中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可以成为征集人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上市公司董事会 :这是最常见的法定征集人之一。董事会可以就股东大会的议案(尤其是董事会自身提出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和有效表决。 独立董事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法律特别赋予独立董事可以就特定事项(如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疑虑、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 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 :通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自行征集投票权。这是股东主动参与公司治理、影响决策的重要法律武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其他主体 :例如,在中国特色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作为征集人,就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支持诉讼,这是“中国式”集体诉讼的关键环节之一。 关键点: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征集是履行其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股东的征集则是行使其股东权利的一种积极方式。 第三步:分析“征集人”的核心义务与行为规范——征集不能“乱来” 由于征集行为直接影响股东意志的表达和股东大会的决议结果,法律对征集人(尤其是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设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行为规范,以防止滥用征集权操纵投票结果。核心义务包括: 信息披露义务(制作并公告征集文件) :征集人必须 制作投票权征集报告书(或称征集公告) 。这份文件如同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必须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书需要详细披露: 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目的。 对股东大会每一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明确告知被征集股东,其可以决定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也可以选择亲自投票或委托其他人,且委托后若亲自现场投票则委托自动失效。 征集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征集人最近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开、公平进行征集的义务 :征集信息必须通过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如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 进行公告,确保所有股东能平等、及时地获取信息。不能私下、选择性地只向部分股东征集。 禁止有偿征集 :征集人 不得以有偿(如给予报酬、利益交换)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投票权。这是为了保证征集行为出于对公司治理的公心,而非金钱交易。 诚实信用与勤勉尽责义务 :征集人必须基于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行事,其提出的投票建议应有合理依据。 第四步:探究“征集人”的法律责任——违规征集的后果 如果征集人违反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违规的征集人(如信息披露违规、有偿征集)采取 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 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 行政处罚(罚款等) 。 民事责任 :如果征集报告书存在 虚假陈述 ,致使被征集股东基于错误信息作出委托决定并遭受损失的,受损股东可以依法向征集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对投票效力的影响 :严重的征集违规行为,可能成为相关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提起 撤销之诉 的理由。 第五步:总结与升华——理解“征集人”制度在证券法体系中的价值 “征集人”制度并非一个孤立的规则,而是连接多项证券法核心价值的枢纽: 连接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 :它为公司管理层(董事会)与股东之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提供了一个 制度化的沟通与博弈渠道 ,将分散的股东意志凝聚起来,对抗可能的“内部人控制”。 连接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 :征集报告书是强制信息披露的延伸,确保股东在做出委托决定前获得充分、对等的知情权。 连接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特殊征集人,其征集股东权利提起的诉讼,将监管机构的“公共执法”与投资者的“私人索赔”有机结合,极大地增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 最终归纳 :证券法中的“征集人”,是一个被法律严格规制的、在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行使中扮演 主动组织者和责任核心 的角色。它通过一套从资格认定、行为规范到法律责任的完整制度设计,旨在保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民主性、决策的公正性,并最终服务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标。理解“征集人”,就理解了现代公众公司中股东积极主义的一个关键法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