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
字数 2025
更新时间 2025-12-31 06:23:18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

  • 第一步:理解损害赔偿在CISG违约救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CISG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多种救济方式,如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减价等。损害赔偿是其中最核心、最灵活且适用范围最广的救济手段。根据CISG第45条(1)(b)款(卖方违约)和第61条(1)(b)款(买方违约),无论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受损害方均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这意味着,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救济方式(如宣告合同无效)并用,也可以作为独立的救济方式存在,其目的是通过金钱补偿,使受损害方的经济状况恢复到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所处的状态。

  • 第二步:掌握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完全赔偿原则
    CISG关于损害赔偿的核心规定是第74条,它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包含三层含义:

    1. 填补性:赔偿的目标是“弥补损失”,而非惩罚违约方。赔偿额应等于受损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2. 损失关联性:只有那些“因违反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即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
    3. 损失范围: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的、已经发生的费用支出(实际损失),也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丧失(利润损失)。例如,卖方不交货,买方为准备接收货物支出的仓储费是实际损失,买方因无法转售货物而失去的转售利润是利润损失。
  • 第三步:界定损害赔偿的核心限制:可预见性规则
    为了防止赔偿范围无限扩大,CISG第74条后半段设置了一个关键限制:“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就是可预见性规则

    • 判断时点:以“订立合同时”为准,而非违约发生时。
    • 判断标准:违约方“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这要求受损害方在主张某些特殊损失时(如特殊的转售利润、为特定目的采购等),可能需要在订约时向对方披露相关信息,以使该损失变得“可预见”。
    • 作用:它将过于遥远或特殊的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例如,卖方交货迟延,导致买方与下游客户签订的高利润合同落空,如果这种高利润在订约时未向卖方特别说明,则该利润损失可能因不可预见而无法获得赔偿。
  • 第四步:学习具体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CISG提供了两种具体情境下的计算指引:

    1.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替代交易损害赔偿(第75条)

      • 适用条件: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受损害方以合理方式进行了替代交易(买方补进货物或卖方转售货物)。
      • 计算公式:损害赔偿额 = 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 任何依据第74条可获得的进一步损害赔偿(如额外费用)。
      • 举例:合同价10万美元,卖方不交货,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后,以合理方式在市场上以12万美元补进同类货物。买方可以索赔2万美元的价差损失。
    2.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时价损害赔偿(第76条)

      • 适用条件:合同被宣告无效,但受损害方未进行替代交易。
      • 计算公式:损害赔偿额 = 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 + 任何依据第74条可获得的进一步损害赔偿。
      • 关键概念——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 时点选择:受损害方可以选择以宣告合同无效之时接收货物之时的时价为准进行计算。
  • 第五步:理解受损害方的减损义务
    CISG第77条规定了受损害方的减损义务:“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 内涵:受损害方不能坐视损失扩大。例如,买方收到不符合同货物后,应合理处置以避免货物价值进一步贬损;卖方在买方无理由拒收货物后,应合理转售。
    • 法律后果:如果受损害方未履行此义务,违约方有权请求扣减相应部分的赔偿额。
  • 第六步:区分损害赔偿与利息
    CISG第78条规定了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付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利息支付是一项独立的义务,其目的主要是补偿资金被占用的损失。

    • 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利息和损害赔偿是并行的两种金钱给付义务。迟延支付价款本身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利息是独立的救济;而因迟延支付可能导致的其他损失(如受损害方因资金短缺产生的额外融资成本或经营损失),则应依据第74条作为损害赔偿主张。
    • 利率确定:CISG未规定利率,留待根据适用的国内法(依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合同准据法)确定。

通过以上六个步骤,您可以从原则到具体,系统地掌握CISG框架下损害赔偿救济的范围、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则。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

  • 第一步:理解损害赔偿在CISG违约救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CISG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多种救济方式,如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减价等。损害赔偿是其中最核心、最灵活且适用范围最广的救济手段。根据CISG第45条(1)(b)款(卖方违约)和第61条(1)(b)款(买方违约),无论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受损害方均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这意味着,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救济方式(如宣告合同无效)并用,也可以作为独立的救济方式存在,其目的是通过金钱补偿,使受损害方的经济状况恢复到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所处的状态。

  • 第二步:掌握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完全赔偿原则
    CISG关于损害赔偿的核心规定是第74条,它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包含三层含义:

    1. 填补性:赔偿的目标是“弥补损失”,而非惩罚违约方。赔偿额应等于受损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2. 损失关联性:只有那些“因违反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即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
    3. 损失范围: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的、已经发生的费用支出(实际损失),也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丧失(利润损失)。例如,卖方不交货,买方为准备接收货物支出的仓储费是实际损失,买方因无法转售货物而失去的转售利润是利润损失。
  • 第三步:界定损害赔偿的核心限制:可预见性规则
    为了防止赔偿范围无限扩大,CISG第74条后半段设置了一个关键限制:“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就是可预见性规则

    • 判断时点:以“订立合同时”为准,而非违约发生时。
    • 判断标准:违约方“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这要求受损害方在主张某些特殊损失时(如特殊的转售利润、为特定目的采购等),可能需要在订约时向对方披露相关信息,以使该损失变得“可预见”。
    • 作用:它将过于遥远或特殊的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例如,卖方交货迟延,导致买方与下游客户签订的高利润合同落空,如果这种高利润在订约时未向卖方特别说明,则该利润损失可能因不可预见而无法获得赔偿。
  • 第四步:学习具体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CISG提供了两种具体情境下的计算指引:

    1.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替代交易损害赔偿(第75条)

      • 适用条件: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受损害方以合理方式进行了替代交易(买方补进货物或卖方转售货物)。
      • 计算公式:损害赔偿额 = 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 任何依据第74条可获得的进一步损害赔偿(如额外费用)。
      • 举例:合同价10万美元,卖方不交货,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后,以合理方式在市场上以12万美元补进同类货物。买方可以索赔2万美元的价差损失。
    2.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时价损害赔偿(第76条)

      • 适用条件:合同被宣告无效,但受损害方未进行替代交易。
      • 计算公式:损害赔偿额 = 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 + 任何依据第74条可获得的进一步损害赔偿。
      • 关键概念——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 时点选择:受损害方可以选择以宣告合同无效之时接收货物之时的时价为准进行计算。
  • 第五步:理解受损害方的减损义务
    CISG第77条规定了受损害方的减损义务:“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 内涵:受损害方不能坐视损失扩大。例如,买方收到不符合同货物后,应合理处置以避免货物价值进一步贬损;卖方在买方无理由拒收货物后,应合理转售。
    • 法律后果:如果受损害方未履行此义务,违约方有权请求扣减相应部分的赔偿额。
  • 第六步:区分损害赔偿与利息
    CISG第78条规定了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付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利息支付是一项独立的义务,其目的主要是补偿资金被占用的损失。

    • 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利息和损害赔偿是并行的两种金钱给付义务。迟延支付价款本身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利息是独立的救济;而因迟延支付可能导致的其他损失(如受损害方因资金短缺产生的额外融资成本或经营损失),则应依据第74条作为损害赔偿主张。
    • 利率确定:CISG未规定利率,留待根据适用的国内法(依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合同准据法)确定。

通过以上六个步骤,您可以从原则到具体,系统地掌握CISG框架下损害赔偿救济的范围、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则。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损害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 第一步:理解损害赔偿在CISG违约救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CISG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多种救济方式,如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减价等。 损害赔偿 是其中最核心、最灵活且适用范围最广的救济手段。根据CISG第45条(1)(b)款(卖方违约)和第61条(1)(b)款(买方违约),无论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受损害方均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这意味着,损害赔偿可以与其他救济方式(如宣告合同无效)并用,也可以作为独立的救济方式存在,其目的是通过金钱补偿,使受损害方的经济状况恢复到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所处的状态。 第二步:掌握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完全赔偿原则 CISG关于损害赔偿的核心规定是第74条,它确立了 完全赔偿原则 。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包含三层含义: 填补性 :赔偿的目标是“弥补损失”,而非惩罚违约方。赔偿额应等于受损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损失关联性 :只有那些“因违反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即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 损失范围 :损失不仅包括直接的、已经发生的费用支出( 实际损失 ),也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丧失( 利润损失 )。例如,卖方不交货,买方为准备接收货物支出的仓储费是实际损失,买方因无法转售货物而失去的转售利润是利润损失。 第三步:界定损害赔偿的核心限制:可预见性规则 为了防止赔偿范围无限扩大,CISG第74条后半段设置了一个关键限制:“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这就是 可预见性规则 。 判断时点 :以“订立合同时”为准,而非违约发生时。 判断标准 :违约方“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这要求受损害方在主张某些特殊损失时(如特殊的转售利润、为特定目的采购等),可能需要在订约时向对方披露相关信息,以使该损失变得“可预见”。 作用 :它将过于遥远或特殊的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例如,卖方交货迟延,导致买方与下游客户签订的高利润合同落空,如果这种高利润在订约时未向卖方特别说明,则该利润损失可能因不可预见而无法获得赔偿。 第四步:学习具体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CISG提供了两种具体情境下的计算指引: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替代交易损害赔偿(第75条) 适用条件 :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一段 合理时间内 ,受损害方以 合理方式 进行了替代交易(买方补进货物或卖方转售货物)。 计算公式 :损害赔偿额 = 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 任何依据第74条可获得的进一步损害赔偿(如额外费用)。 举例 :合同价10万美元,卖方不交货,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后,以合理方式在市场上以12万美元补进同类货物。买方可以索赔2万美元的价差损失。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时价损害赔偿(第76条) 适用条件 :合同被宣告无效,但受损害方未进行替代交易。 计算公式 :损害赔偿额 = 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 + 任何依据第74条可获得的进一步损害赔偿。 关键概念——时价 :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时点选择 :受损害方可以选择以 宣告合同无效之时 或 接收货物之时 的时价为准进行计算。 第五步:理解受损害方的减损义务 CISG第77条规定了受损害方的 减损义务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内涵 :受损害方不能坐视损失扩大。例如,买方收到不符合同货物后,应合理处置以避免货物价值进一步贬损;卖方在买方无理由拒收货物后,应合理转售。 法律后果 :如果受损害方未履行此义务,违约方有权请求 扣减 相应部分的赔偿额。 第六步:区分损害赔偿与利息 CISG第78条规定了 支付利息 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付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利息支付是一项独立的义务,其目的主要是补偿资金被占用的损失。 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利息和损害赔偿是并行的两种金钱给付义务。迟延支付价款本身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利息是独立的救济;而因迟延支付可能导致的其他损失(如受损害方因资金短缺产生的额外融资成本或经营损失),则应依据第74条作为损害赔偿主张。 利率确定 :CISG未规定利率,留待根据适用的国内法(依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合同准据法)确定。 通过以上六个步骤,您可以从原则到具体,系统地掌握CISG框架下损害赔偿救济的范围、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