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中诉讼请求的撤回
第一步:基础概念界定
首先,明确“诉讼系属”是指诉讼被提起后,至终局判决确定(或诉讼终结)前,该案件处于法院审理中的状态。在这一持续过程中,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其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作出特定裁判的具体主张。
因此,“诉讼系属中诉讼请求的撤回”,专指在诉讼系属状态存续期间,原告向法院表示,放弃其先前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不再就该部分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单方诉讼行为。其核心是原告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主张在诉讼中的表现。
第二步:撤回的对象与类型细分
撤回诉讼请求并非一个笼统行为,需精确区分其对象:
- 全部请求的撤回:原告撤回起诉时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实质上等同于“诉的撤回”(撤诉),将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终结。
- 部分请求的撤回:原告仅撤回其多个诉讼请求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但保留其他请求。此时,法院将继续审理剩余的诉讼请求。
- 在存在多个被告或诉讼合并情形下的撤回:原告可能仅针对部分被告撤回请求,或撤回合并提起的多个诉中的某一个。这涉及更为复杂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间关系的处理。
第三步:行为的性质与法律要件
此为单方、需受法院审查的诉讼行为。其生效需满足以下要件:
- 主体适格:通常由原告本人或其合法诉讼代理人实施。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需由全体原告一致同意。
- 时间要件:必须在“诉讼系属中”,即案件受理后、判决(包括一审、二审判决)宣告前提出。判决宣告后,原告已无撤回诉讼请求的余地,若欲放弃权利,需通过“舍弃”或“认诺”等其它制度。
- 形式要件:应向审理本案的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需记入笔录。
- 意思表示真实:撤回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四步:法院的审查与裁定
原告的撤回申请并不当然产生程序终结效力,必须经过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审查重点包括:
- 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例如,在公益诉讼中,原告撤回诉讼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法院不予准许。
- 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被告已为本案进行实质答辩,特别是提出反诉后,若允许原告随意撤回,可能损害被告的诉讼利益(如使其反诉失去依存的基础)或已消耗的防御成本。此外,若撤回部分请求将导致诉讼标的变化,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地位,法院也需审慎裁量。
- 是否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条件,则作出“准许撤回诉讼请求(或起诉)”的裁定,该部分诉讼程序终结;若不准许,则作出“不准许撤回”的裁定,诉讼继续进行。
第五步:法律效力分析
撤回诉讼请求经法院裁定准许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 程序效力:被撤回的请求脱离诉讼系属,法院停止对该部分请求的审理。若为全部撤回,则整个诉讼程序终结。
- 实体法效力:撤回诉讼请求仅表示原告在本次诉讼中不再请求法院就该主张作出裁判,并不等同于放弃实体权利本身。原告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其日后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离婚、撤销收养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 费用承担:诉讼费用原则上由撤回请求的原告负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 对反诉的影响:原告撤回本诉请求,并不自动导致被告反诉的撤回,反诉程序独立进行,除非被告也同意撤回反诉。
第六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为避免混淆,需将其与邻近概念严格区分:
- 与“诉讼请求的舍弃”的区别:“舍弃”是原告在言词辩论中承认其诉讼请求无理由,是就实体权利主张向法院作出认败的表示,将导致法院作出原告败诉的实体判决。而“撤回”是程序上的退却,不涉及对实体主张对错的承认,也不产生败诉判决。
- 与“诉讼和解后撤回起诉”的区别:后者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为终结诉讼而采取的程序行动,其基础是双方的合意。而诉讼请求的撤回通常是原告的单方行为。
- 与“诉讼系属中诉的变更”的区别:诉的变更是以新的诉讼请求替代旧的,法院将对新请求进行审理。而撤回是单纯地取消旧请求,若不提出新请求,则无审理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中诉讼请求的撤回
第一步:基础概念界定
首先,明确“诉讼系属”是指诉讼被提起后,至终局判决确定(或诉讼终结)前,该案件处于法院审理中的状态。在这一持续过程中,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其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作出特定裁判的具体主张。
因此,“诉讼系属中诉讼请求的撤回”,专指在诉讼系属状态存续期间,原告向法院表示,放弃其先前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不再就该部分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单方诉讼行为。其核心是原告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主张在诉讼中的表现。
第二步:撤回的对象与类型细分
撤回诉讼请求并非一个笼统行为,需精确区分其对象:
- 全部请求的撤回:原告撤回起诉时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实质上等同于“诉的撤回”(撤诉),将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终结。
- 部分请求的撤回:原告仅撤回其多个诉讼请求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但保留其他请求。此时,法院将继续审理剩余的诉讼请求。
- 在存在多个被告或诉讼合并情形下的撤回:原告可能仅针对部分被告撤回请求,或撤回合并提起的多个诉中的某一个。这涉及更为复杂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间关系的处理。
第三步:行为的性质与法律要件
此为单方、需受法院审查的诉讼行为。其生效需满足以下要件:
- 主体适格:通常由原告本人或其合法诉讼代理人实施。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需由全体原告一致同意。
- 时间要件:必须在“诉讼系属中”,即案件受理后、判决(包括一审、二审判决)宣告前提出。判决宣告后,原告已无撤回诉讼请求的余地,若欲放弃权利,需通过“舍弃”或“认诺”等其它制度。
- 形式要件:应向审理本案的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需记入笔录。
- 意思表示真实:撤回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四步:法院的审查与裁定
原告的撤回申请并不当然产生程序终结效力,必须经过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审查重点包括:
- 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例如,在公益诉讼中,原告撤回诉讼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法院不予准许。
- 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被告已为本案进行实质答辩,特别是提出反诉后,若允许原告随意撤回,可能损害被告的诉讼利益(如使其反诉失去依存的基础)或已消耗的防御成本。此外,若撤回部分请求将导致诉讼标的变化,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地位,法院也需审慎裁量。
- 是否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条件,则作出“准许撤回诉讼请求(或起诉)”的裁定,该部分诉讼程序终结;若不准许,则作出“不准许撤回”的裁定,诉讼继续进行。
第五步:法律效力分析
撤回诉讼请求经法院裁定准许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 程序效力:被撤回的请求脱离诉讼系属,法院停止对该部分请求的审理。若为全部撤回,则整个诉讼程序终结。
- 实体法效力:撤回诉讼请求仅表示原告在本次诉讼中不再请求法院就该主张作出裁判,并不等同于放弃实体权利本身。原告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其日后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离婚、撤销收养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 费用承担:诉讼费用原则上由撤回请求的原告负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 对反诉的影响:原告撤回本诉请求,并不自动导致被告反诉的撤回,反诉程序独立进行,除非被告也同意撤回反诉。
第六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为避免混淆,需将其与邻近概念严格区分:
- 与“诉讼请求的舍弃”的区别:“舍弃”是原告在言词辩论中承认其诉讼请求无理由,是就实体权利主张向法院作出认败的表示,将导致法院作出原告败诉的实体判决。而“撤回”是程序上的退却,不涉及对实体主张对错的承认,也不产生败诉判决。
- 与“诉讼和解后撤回起诉”的区别:后者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为终结诉讼而采取的程序行动,其基础是双方的合意。而诉讼请求的撤回通常是原告的单方行为。
- 与“诉讼系属中诉的变更”的区别:诉的变更是以新的诉讼请求替代旧的,法院将对新请求进行审理。而撤回是单纯地取消旧请求,若不提出新请求,则无审理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