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
字数 754 2025-11-12 16:52:31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一步:概念基础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5万元且已到期,但甲既不向丙追债也不偿还乙,此时乙可直接起诉丙要求其向自己还款。
第二步:构成要件
- 债权合法且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第三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 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危险;
- 债务人的权利非专属性:债务人對次债务人的权利不具人身专属性(如抚养费请求权不可代位)。
第三步:行使方式与限制
- 必须通过诉讼行使,不能直接私下要求次债务人履行;
-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超额部分不得代位;
- 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 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第四步:法律效果
- 对债权人:可直接获得次债务人的履行,实现债权;
- 对债务人:其對次债务人的债权在债权人受偿范围内消灭;
- 对次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其对债务人的债务相应消灭。
第五步: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 与债权转让的区别:代位权是法定权利,无需债务人同意;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
- 与撤销权的区别:代位权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
第六步:实务要点
- 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如提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未起诉的证明);
- 代位权诉讼中,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案情;
- 代位权与撤销权可同时主张,应对债务人逃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