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续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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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法律定性
劳动合同的续延,并非一个独立的合同订立行为,而是指在特定法定事由出现时,原本应当期满终止的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被依法强制性地延续至该法定事由消失时止的一种法律状态。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需双方另行协商的一种履行期限的变更。与“续订”这一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新合同或续约协议的行为性质截然不同。理解“续延”的关键在于其“法定性”与“强制性”,其发生与否不取决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单方或共同意愿,而是取决于法定条件是否成就。 -
核心法定情形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续延主要发生在以下法定情形出现,且劳动合同恰逢期满时:-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此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的特殊规定。只要劳动者处于上述任何一种状态,无论其医疗期是否届满,劳动合同都必须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此情形下,劳动合同的续延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直至劳动者完成伤残等级评定,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是法定概念,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满。此处的“期满”包括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也包括试用期到期。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但劳动者仍可依法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此“三期”是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只要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处于“三期”中的任何一期,劳动合同就应当续延至“三期”情形消失之日(通常指哺乳期满,即婴儿年满一周岁)。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此规定旨在保护为用人单位长期服务、再就业能力相对较弱的老职工。只要同时满足“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两个条件,劳动合同到期时就应续延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为兜底条款。例如,根据《工会法》,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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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延期间的双方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依法续延期间,其法律效力视为原劳动合同的持续存在,并非建立新劳动关系。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应继续遵循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劳动关系存续:双方仍维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 工资支付:劳动者若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原约定支付工资;若处于病假、产假等法定休假期间,则按相关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生育津贴等。
- 规章制度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继续具有约束力。
- 单方解除权限制: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预告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行使即时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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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延的终止与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续延状态并非永久。当导致续延的法定事由消失时,续延即告终止,此时劳动合同方可依法终止。例如,医疗期满、女职工“三期”结束、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
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续延条件成就时仍终止劳动合同,该终止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法定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劳动者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者亦可在主张赔偿金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续延期间被违法终止后至法定事由消失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续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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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法律定性
劳动合同的续延,并非一个独立的合同订立行为,而是指在特定法定事由出现时,原本应当期满终止的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被依法强制性地延续至该法定事由消失时止的一种法律状态。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需双方另行协商的一种履行期限的变更。与“续订”这一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新合同或续约协议的行为性质截然不同。理解“续延”的关键在于其“法定性”与“强制性”,其发生与否不取决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单方或共同意愿,而是取决于法定条件是否成就。 -
核心法定情形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续延主要发生在以下法定情形出现,且劳动合同恰逢期满时:-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此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的特殊规定。只要劳动者处于上述任何一种状态,无论其医疗期是否届满,劳动合同都必须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此情形下,劳动合同的续延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直至劳动者完成伤残等级评定,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是法定概念,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满。此处的“期满”包括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也包括试用期到期。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但劳动者仍可依法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此“三期”是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只要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处于“三期”中的任何一期,劳动合同就应当续延至“三期”情形消失之日(通常指哺乳期满,即婴儿年满一周岁)。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此规定旨在保护为用人单位长期服务、再就业能力相对较弱的老职工。只要同时满足“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两个条件,劳动合同到期时就应续延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为兜底条款。例如,根据《工会法》,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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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延期间的双方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依法续延期间,其法律效力视为原劳动合同的持续存在,并非建立新劳动关系。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应继续遵循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劳动关系存续:双方仍维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 工资支付:劳动者若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原约定支付工资;若处于病假、产假等法定休假期间,则按相关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生育津贴等。
- 规章制度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继续具有约束力。
- 单方解除权限制: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预告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行使即时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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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延的终止与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续延状态并非永久。当导致续延的法定事由消失时,续延即告终止,此时劳动合同方可依法终止。例如,医疗期满、女职工“三期”结束、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
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续延条件成就时仍终止劳动合同,该终止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法定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劳动者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者亦可在主张赔偿金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续延期间被违法终止后至法定事由消失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