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要约收购”
字数 1830
更新时间 2025-12-31 09:27:25

证券法中的“要约收购”

  1. 基础概念:什么是“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核心方式。它是指收购人(即意图取得或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要约”(即一个明确的购买意愿表示,包含收购价格、数量、条件等)。与“协议收购”私下与个别股东协商不同,要约收购是公开的、面向不特定全体股东的。其根本法律特征是“同等对待所有股东”,为所有股东提供了在同等条件下退出公司的机会,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重要制度。

  2. 核心要素与类型:要约收购如何构成与区分?
    一个完整的要约收购,必须包含明确的要素,并可根据不同标准分类:

    • 核心要素:主要包括(1)收购人;(2)明确的收购目标公司;(3)确定的收购价格(或定价原则);(4)拟收购的股份数量(或比例);(5)收购期限(依法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6)支付方式(现金、证券或两者结合);(7)收购资金保证(需将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或由财务顾问出具担保)。
    • 主要类型
      1. 全面要约部分要约:收购人拟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为全面要约;仅计划收购部分股份的为部分要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时,通常为全面要约,但符合法定豁免条件或经监管机构核准的,可进行部分要约。
      2. 自愿要约强制要约:收购人自主决定发起的为自愿要约。当收购人通过协议收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其持股比例达到30% 时,若想继续增持,必须向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或部分)要约,这就是强制要约收购义务。这是为了防止控制权变更时,中小股东失去“用脚投票”的公平机会。
  3. 关键程序:一次要约收购的完整流程是怎样的?
    要约收购流程严谨,环环相扣:

    • 前期准备与保密:收购人进行尽职调查、资金筹措,并与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 报送与公告摘要:收购人制作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在当日通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公告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正式报告与公告要约:在摘要公告后,收购人将完整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证监会,同时抄送证交所和当地证监局。证监会无异议后(实行事后备案制),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要约自此正式生效。报告书需详细披露所有收购信息。
    • 要约期与预受:进入要约期(公告日起算),目标公司股东可按要约条件决定是否“预受”要约(即表示同意卖出)。在要约期满前,预受的股份可以被股东撤回。
    • 履约与过户:要约期满后,若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达到收购人预定数量,收购人应按同等比例收购所有预受股份,支付对价,并办理股份过户。若预受股份超过预定数量,收购人应按比例收购。
    • 结果公告与后续义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公告收购结果。如果收购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如社会公众股比例不足),将触发退市风险。收购人持股超过50%的,若后续减持有计划,也需遵守规定。
  4. 核心监管原则与“失败”情形:监管重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收购失败?

    • 监管原则
      1. 公平对待原则: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收购条件完全相同。
      2. 信息公开原则:全过程、全方位信息披露,确保市场透明。
      3. 保护中小股东原则:通过强制要约、最佳价格规则(要约期内,收购人不得以高于要约的价格买入股票)等,给予中小股东平等退出权。
      4. 诚信原则:收购人不得利用要约收购进行欺诈或操纵市场。
    • 收购失败:根据《证券法》,在要约期限届满时,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总数的50%,即为要约收购失败。收购失败后,收购人除发出新的要约外,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不得再对同一公司进行要约收购。
  5. 与“协议收购”的深度对比及制度价值

    • 核心区别:协议收购是“点对点”的私下协商交易,交易对手方特定、条件可差异化;而要约收购是“点对面”的公开竞价,对所有股东开放、条件统一。
    • 制度价值:要约收购制度,特别是强制要约制度,是现代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集中体现。它确保了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可能变更时(持股达30%即被推定为可能取得控制权),所有股东,特别是无法参与决策的中小股东,都能获得一个以公允价格出售股份、实现资产变现的机会,从而有效制衡收购方与控股股东,维护证券市场基本的公平秩序。

证券法中的“要约收购”

  1. 基础概念:什么是“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核心方式。它是指收购人(即意图取得或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要约”(即一个明确的购买意愿表示,包含收购价格、数量、条件等)。与“协议收购”私下与个别股东协商不同,要约收购是公开的、面向不特定全体股东的。其根本法律特征是“同等对待所有股东”,为所有股东提供了在同等条件下退出公司的机会,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重要制度。

  2. 核心要素与类型:要约收购如何构成与区分?
    一个完整的要约收购,必须包含明确的要素,并可根据不同标准分类:

    • 核心要素:主要包括(1)收购人;(2)明确的收购目标公司;(3)确定的收购价格(或定价原则);(4)拟收购的股份数量(或比例);(5)收购期限(依法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6)支付方式(现金、证券或两者结合);(7)收购资金保证(需将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或由财务顾问出具担保)。
    • 主要类型
      1. 全面要约部分要约:收购人拟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为全面要约;仅计划收购部分股份的为部分要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时,通常为全面要约,但符合法定豁免条件或经监管机构核准的,可进行部分要约。
      2. 自愿要约强制要约:收购人自主决定发起的为自愿要约。当收购人通过协议收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其持股比例达到30% 时,若想继续增持,必须向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或部分)要约,这就是强制要约收购义务。这是为了防止控制权变更时,中小股东失去“用脚投票”的公平机会。
  3. 关键程序:一次要约收购的完整流程是怎样的?
    要约收购流程严谨,环环相扣:

    • 前期准备与保密:收购人进行尽职调查、资金筹措,并与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 报送与公告摘要:收购人制作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在当日通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公告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正式报告与公告要约:在摘要公告后,收购人将完整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证监会,同时抄送证交所和当地证监局。证监会无异议后(实行事后备案制),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要约自此正式生效。报告书需详细披露所有收购信息。
    • 要约期与预受:进入要约期(公告日起算),目标公司股东可按要约条件决定是否“预受”要约(即表示同意卖出)。在要约期满前,预受的股份可以被股东撤回。
    • 履约与过户:要约期满后,若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达到收购人预定数量,收购人应按同等比例收购所有预受股份,支付对价,并办理股份过户。若预受股份超过预定数量,收购人应按比例收购。
    • 结果公告与后续义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公告收购结果。如果收购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如社会公众股比例不足),将触发退市风险。收购人持股超过50%的,若后续减持有计划,也需遵守规定。
  4. 核心监管原则与“失败”情形:监管重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收购失败?

    • 监管原则
      1. 公平对待原则: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收购条件完全相同。
      2. 信息公开原则:全过程、全方位信息披露,确保市场透明。
      3. 保护中小股东原则:通过强制要约、最佳价格规则(要约期内,收购人不得以高于要约的价格买入股票)等,给予中小股东平等退出权。
      4. 诚信原则:收购人不得利用要约收购进行欺诈或操纵市场。
    • 收购失败:根据《证券法》,在要约期限届满时,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总数的50%,即为要约收购失败。收购失败后,收购人除发出新的要约外,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不得再对同一公司进行要约收购。
  5. 与“协议收购”的深度对比及制度价值

    • 核心区别:协议收购是“点对点”的私下协商交易,交易对手方特定、条件可差异化;而要约收购是“点对面”的公开竞价,对所有股东开放、条件统一。
    • 制度价值:要约收购制度,特别是强制要约制度,是现代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集中体现。它确保了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可能变更时(持股达30%即被推定为可能取得控制权),所有股东,特别是无法参与决策的中小股东,都能获得一个以公允价格出售股份、实现资产变现的机会,从而有效制衡收购方与控股股东,维护证券市场基本的公平秩序。
证券法中的“要约收购” 基础概念:什么是“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核心方式。它是指收购人(即意图取得或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向被收购公司 全体股东 公开发出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要约”(即一个明确的购买意愿表示,包含收购价格、数量、条件等)。与“协议收购”私下与个别股东协商不同,要约收购是公开的、面向不特定全体股东的。其根本法律特征是“同等对待所有股东”,为所有股东提供了在同等条件下退出公司的机会,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重要制度。 核心要素与类型:要约收购如何构成与区分? 一个完整的要约收购,必须包含明确的要素,并可根据不同标准分类: 核心要素 :主要包括(1) 收购人 ;(2)明确的 收购目标公司 ;(3)确定的 收购价格 (或定价原则);(4)拟收购的 股份数量 (或比例);(5) 收购期限 (依法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6) 支付方式 (现金、证券或两者结合);(7) 收购资金保证 (需将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或由财务顾问出具担保)。 主要类型 : 全面要约 与 部分要约 :收购人拟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为全面要约;仅计划收购部分股份的为部分要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时,通常为全面要约,但符合法定豁免条件或经监管机构核准的,可进行部分要约。 自愿要约 与 强制要约 :收购人自主决定发起的为自愿要约。当收购人通过协议收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其持股比例达到 30% 时,若想继续增持, 必须 向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或部分)要约,这就是 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这是为了防止控制权变更时,中小股东失去“用脚投票”的公平机会。 关键程序:一次要约收购的完整流程是怎样的? 要约收购流程严谨,环环相扣: 前期准备与保密 :收购人进行尽职调查、资金筹措,并与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报送与公告摘要 :收购人制作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在 当日通知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公告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正式报告与公告要约 :在摘要公告后,收购人将完整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证监会,同时抄送证交所和当地证监局。证监会无异议后(实行事后备案制),收购人 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要约自此正式生效。报告书需详细披露所有收购信息。 要约期与预受 :进入要约期(公告日起算),目标公司股东可按要约条件决定是否“预受”要约(即表示同意卖出)。在要约期满前,预受的股份可以被股东撤回。 履约与过户 :要约期满后,若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达到收购人预定数量,收购人应按同等比例收购所有预受股份,支付对价,并办理股份过户。若预受股份超过预定数量,收购人应按比例收购。 结果公告与后续义务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公告收购结果。如果收购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如社会公众股比例不足),将触发退市风险。收购人持股超过50%的,若后续减持有计划,也需遵守规定。 核心监管原则与“失败”情形:监管重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收购失败? 监管原则 : 公平对待原则 :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收购条件完全相同。 信息公开原则 :全过程、全方位信息披露,确保市场透明。 保护中小股东原则 :通过强制要约、最佳价格规则(要约期内,收购人不得以高于要约的价格买入股票)等,给予中小股东平等退出权。 诚信原则 :收购人不得利用要约收购进行欺诈或操纵市场。 收购失败 :根据《证券法》,在要约期限届满时, 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总数的50% ,即为要约收购失败。收购失败后,收购人除发出新的要约外,在接下来的 12个月内 ,不得再对同一公司进行要约收购。 与“协议收购”的深度对比及制度价值 核心区别 :协议收购是“点对点”的私下协商交易,交易对手方特定、条件可差异化;而要约收购是“点对面”的公开竞价,对所有股东开放、条件统一。 制度价值 :要约收购制度,特别是强制要约制度,是现代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集中体现。它确保了在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可能变更时 (持股达30%即被推定为可能取得控制权),所有股东,特别是无法参与决策的中小股东,都能获得一个以公允价格出售股份、实现资产变现的机会,从而有效制衡收购方与控股股东,维护证券市场基本的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