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程序与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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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关系人关联交易”及其为何需要特殊规制?
在银行法中,“关系人”通常指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任职或拥有重大利益的其他企业、组织。当银行与这些“关系人”之间发生授信(如贷款、担保)、资产转让、提供服务等交易时,即为关联交易。由于天然存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此类交易极易成为利益输送、损害银行及存款人利益的渠道。例如,银行管理层可能以更优惠的条件向自己关联的公司放贷,从而增加银行坏账风险。因此,法律必须设立比普通交易更严格的决策与监督程序,核心就是“特殊决策程序”与“回避制度”。 -
核心制度一: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程序
普通交易的决策权可能由银行行长或信贷部门行使,但对于关联交易,法律强制要求将其决策权限上收至更高级别、更具独立性的机构,以实现有效制衡。具体程序通常包括:- 识别与申报:银行应建立关联方名单并及时更新。任何与名单内主体发生交易的动议,必须由经办人员或相关部门主动、事先向合规部门或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申报。
- 专门委员会审查:银行董事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必要性进行初步审查。该委员会通常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成员以独立董事为主,以确保独立性。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交易的金额、风险或性质(如是否为授信类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审查结果需提交给:
- 董事会:对一般性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在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必须回避(下一步详解)。
- 股东(大)会:对重大关联交易(例如交易金额超过银行净资产一定比例)进行审批。关联股东在表决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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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制度二:表决回避制度
这是保障决策公正性的关键“防火墙”机制。其核心原则是“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决策者不得参与决策”。- 董事回避:在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他们必须主动说明关联情况并离场,或在会议记录中明确其回避情况。该项交易的通过,必须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或监管规定的更高比例)同意。
- 股东回避:在股东(大)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该议题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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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公允性审查与信息披露
特殊的决策和回避程序,必须围绕“交易公允性”这一实质目标展开。- 公允性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条款(如利率、费率、价格)必须不优于对非关联的同类交易条件。审查机构需获取独立第三方估值、市场价格比较等证据,以验证公允性。
- 强制性信息披露:银行需在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定价政策等。重大关联交易还需临时公告。这引入了市场监督,使不当行为暴露在公众视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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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监督与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如中国银保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对此有持续监督权。- 监督检查:监管机构可检查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决策记录、合同文件,评估其有效性。
- 监管措施与处罚:对于违反决策程序、回避制度,或交易价格明显不公允损害银行利益的,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限制相关股东权利、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进行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程序与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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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关系人关联交易”及其为何需要特殊规制?
在银行法中,“关系人”通常指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任职或拥有重大利益的其他企业、组织。当银行与这些“关系人”之间发生授信(如贷款、担保)、资产转让、提供服务等交易时,即为关联交易。由于天然存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此类交易极易成为利益输送、损害银行及存款人利益的渠道。例如,银行管理层可能以更优惠的条件向自己关联的公司放贷,从而增加银行坏账风险。因此,法律必须设立比普通交易更严格的决策与监督程序,核心就是“特殊决策程序”与“回避制度”。 -
核心制度一: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程序
普通交易的决策权可能由银行行长或信贷部门行使,但对于关联交易,法律强制要求将其决策权限上收至更高级别、更具独立性的机构,以实现有效制衡。具体程序通常包括:- 识别与申报:银行应建立关联方名单并及时更新。任何与名单内主体发生交易的动议,必须由经办人员或相关部门主动、事先向合规部门或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申报。
- 专门委员会审查:银行董事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必要性进行初步审查。该委员会通常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成员以独立董事为主,以确保独立性。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交易的金额、风险或性质(如是否为授信类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审查结果需提交给:
- 董事会:对一般性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在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必须回避(下一步详解)。
- 股东(大)会:对重大关联交易(例如交易金额超过银行净资产一定比例)进行审批。关联股东在表决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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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制度二:表决回避制度
这是保障决策公正性的关键“防火墙”机制。其核心原则是“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决策者不得参与决策”。- 董事回避:在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他们必须主动说明关联情况并离场,或在会议记录中明确其回避情况。该项交易的通过,必须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或监管规定的更高比例)同意。
- 股东回避:在股东(大)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该议题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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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公允性审查与信息披露
特殊的决策和回避程序,必须围绕“交易公允性”这一实质目标展开。- 公允性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条款(如利率、费率、价格)必须不优于对非关联的同类交易条件。审查机构需获取独立第三方估值、市场价格比较等证据,以验证公允性。
- 强制性信息披露:银行需在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定价政策等。重大关联交易还需临时公告。这引入了市场监督,使不当行为暴露在公众视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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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监督与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如中国银保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对此有持续监督权。- 监督检查:监管机构可检查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决策记录、合同文件,评估其有效性。
- 监管措施与处罚:对于违反决策程序、回避制度,或交易价格明显不公允损害银行利益的,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限制相关股东权利、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进行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