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与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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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12-31 09:38:01

仲裁协议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与效力认定

第一步:明确“格式条款”在仲裁法领域的基本概念
“格式条款”并非仲裁法独有的概念,其起源于合同法,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仲裁法语境下,它特指仲裁协议本身是或包含格式条款的情形。常见于各类标准合同、提单、保险单、会员协议或网络服务点击协议中。与通常双方协商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同,格式仲裁条款的订立过程缺乏充分的个别协商,可能引发关于当事人真实合意、条款公平性以及对条款内容理解的争议。这是理解本主题的逻辑起点,即关注仲裁协议在形式上的“附合性”特征及其带来的特殊法律问题。

第二步:分析对格式仲裁条款的解释规则
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处于优势地位,法律为此设置了特殊的解释规则,以平衡双方利益、探求真意。在仲裁领域,这些规则尤为重要:

  1. 通常解释规则:首先,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格式仲裁条款的含义。这与普通合同解释无异。
  2. 不利解释规则:这是核心规则。当对格式仲裁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例如,条款约定“争议提交北京仲裁机构仲裁”,若北京存在多家仲裁机构(如北仲、贸仲北京总会),此约定不明。在解释时,应采纳对非起草方(通常为消费者、小商户等弱势方)有利或限制性较小的解释,比如认定其选择了对当事人更方便或更经济的特定机构,或可能因约定不明而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具体结果取决于准据法)。
  3. 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如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格式条款)与单独协商订立的非格式条款(如补充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体现了对当事人特别合意的尊重。

第三步:探讨格式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
对格式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比普通仲裁协议更为严格,主要审查其是否因违反公平原则、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或不可执行。这构成了司法和仲裁庭审查的重点:

  1. 提供方的合理提示与说明义务:提供格式仲裁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包括可能排除诉讼权利的仲裁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在电子合同中,合理的提示可能包括特殊字体、弹窗、要求主动勾选等。未尽到此义务,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主张该仲裁条款未纳入合同或对其不产生约束力。
  2. 内容的公平性审查:格式仲裁条款不得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例如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仲裁语境下,“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典型表现是过度增加非起草方寻求救济的成本或难度,例如约定在极偏远、费用极高的地点仲裁,或约定明显不公的仲裁程序规则,使得寻求救济在实质上变得不可能或不合理。
  3. “异常条款”规则:如果格式仲裁条款的内容超出了对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类型和交易习惯的合理预期,属于“异常条款”,则除非提供方明确提示并经对方同意,否则不成为合同内容。例如,在普通的国内消费品买卖合同中,突然出现约定将争议提交某外国仲裁机构依据其特定规则仲裁的条款,就可能被认定为异常。

第四步:结合具体程序场景的应用
理解上述规则需要在具体程序中应用:

  1. 管辖权/可受理性异议阶段:被申请人(通常是非起草方)可以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格式条款为由,向仲裁庭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依据自裁管辖权原则)或法院需审查该条款的订立过程、提示情况、内容公平性,判断其是否有效成立。
  2. 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当事人可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此时,审查法院会再次审视该格式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认定因提供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或条款内容显失公平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则可能构成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的事由。
  3. 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在确认管辖权后,仲裁庭在解释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包括非争议解决条款)时,也需遵循上述不利解释等规则,这会影响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

第五步:特殊领域与新发展
格式仲裁条款的规制在不同法域和领域有特殊规定:

  1. 消费者与劳动者保护:许多国家法律对消费者合同、雇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更严格的限制,甚至直接规定其无效或需满足更苛刻的生效条件,以保护弱势群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2. 国际趋势:实践中,对格式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趋于严格,特别是当条款可能构成对寻求救济权利的不当限制时。法院和仲裁庭更加注重审查订立过程的程序正义和实质公平。
  3. 在线纠纷解决: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点击合同、浏览合同中的格式仲裁条款日益普遍。如何认定“合理提示”义务的履行(如是否需用户主动行动表示同意)、仲裁地的合理性等,成为新的焦点。

综上所述,对仲裁协议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是一个融合了合同法规制技术与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特殊领域。其核心在于,在尊重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同时,防止优势方利用格式条款不正当地剥夺或限制对方的程序选择权与实体救济权。审查遵循“订立程序审查(提示说明义务)”与“内容实质审查(公平性、非异常性)”双重路径,并贯穿于管辖权异议、实体审理及裁决司法审查的全过程。

仲裁协议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与效力认定

第一步:明确“格式条款”在仲裁法领域的基本概念
“格式条款”并非仲裁法独有的概念,其起源于合同法,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仲裁法语境下,它特指仲裁协议本身是或包含格式条款的情形。常见于各类标准合同、提单、保险单、会员协议或网络服务点击协议中。与通常双方协商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同,格式仲裁条款的订立过程缺乏充分的个别协商,可能引发关于当事人真实合意、条款公平性以及对条款内容理解的争议。这是理解本主题的逻辑起点,即关注仲裁协议在形式上的“附合性”特征及其带来的特殊法律问题。

第二步:分析对格式仲裁条款的解释规则
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处于优势地位,法律为此设置了特殊的解释规则,以平衡双方利益、探求真意。在仲裁领域,这些规则尤为重要:

  1. 通常解释规则:首先,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格式仲裁条款的含义。这与普通合同解释无异。
  2. 不利解释规则:这是核心规则。当对格式仲裁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例如,条款约定“争议提交北京仲裁机构仲裁”,若北京存在多家仲裁机构(如北仲、贸仲北京总会),此约定不明。在解释时,应采纳对非起草方(通常为消费者、小商户等弱势方)有利或限制性较小的解释,比如认定其选择了对当事人更方便或更经济的特定机构,或可能因约定不明而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具体结果取决于准据法)。
  3. 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如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格式条款)与单独协商订立的非格式条款(如补充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体现了对当事人特别合意的尊重。

第三步:探讨格式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
对格式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比普通仲裁协议更为严格,主要审查其是否因违反公平原则、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或不可执行。这构成了司法和仲裁庭审查的重点:

  1. 提供方的合理提示与说明义务:提供格式仲裁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包括可能排除诉讼权利的仲裁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在电子合同中,合理的提示可能包括特殊字体、弹窗、要求主动勾选等。未尽到此义务,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主张该仲裁条款未纳入合同或对其不产生约束力。
  2. 内容的公平性审查:格式仲裁条款不得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例如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仲裁语境下,“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典型表现是过度增加非起草方寻求救济的成本或难度,例如约定在极偏远、费用极高的地点仲裁,或约定明显不公的仲裁程序规则,使得寻求救济在实质上变得不可能或不合理。
  3. “异常条款”规则:如果格式仲裁条款的内容超出了对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类型和交易习惯的合理预期,属于“异常条款”,则除非提供方明确提示并经对方同意,否则不成为合同内容。例如,在普通的国内消费品买卖合同中,突然出现约定将争议提交某外国仲裁机构依据其特定规则仲裁的条款,就可能被认定为异常。

第四步:结合具体程序场景的应用
理解上述规则需要在具体程序中应用:

  1. 管辖权/可受理性异议阶段:被申请人(通常是非起草方)可以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格式条款为由,向仲裁庭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依据自裁管辖权原则)或法院需审查该条款的订立过程、提示情况、内容公平性,判断其是否有效成立。
  2. 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当事人可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此时,审查法院会再次审视该格式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认定因提供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或条款内容显失公平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则可能构成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的事由。
  3. 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在确认管辖权后,仲裁庭在解释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包括非争议解决条款)时,也需遵循上述不利解释等规则,这会影响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

第五步:特殊领域与新发展
格式仲裁条款的规制在不同法域和领域有特殊规定:

  1. 消费者与劳动者保护:许多国家法律对消费者合同、雇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更严格的限制,甚至直接规定其无效或需满足更苛刻的生效条件,以保护弱势群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2. 国际趋势:实践中,对格式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趋于严格,特别是当条款可能构成对寻求救济权利的不当限制时。法院和仲裁庭更加注重审查订立过程的程序正义和实质公平。
  3. 在线纠纷解决: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点击合同、浏览合同中的格式仲裁条款日益普遍。如何认定“合理提示”义务的履行(如是否需用户主动行动表示同意)、仲裁地的合理性等,成为新的焦点。

综上所述,对仲裁协议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是一个融合了合同法规制技术与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特殊领域。其核心在于,在尊重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同时,防止优势方利用格式条款不正当地剥夺或限制对方的程序选择权与实体救济权。审查遵循“订立程序审查(提示说明义务)”与“内容实质审查(公平性、非异常性)”双重路径,并贯穿于管辖权异议、实体审理及裁决司法审查的全过程。

仲裁协议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与效力认定 第一步:明确“格式条款”在仲裁法领域的基本概念 “格式条款”并非仲裁法独有的概念,其起源于合同法,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仲裁法语境下,它特指 仲裁协议 本身是或包含格式条款的情形。常见于各类标准合同、提单、保险单、会员协议或网络服务点击协议中。与通常双方协商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同,格式仲裁条款的订立过程缺乏充分的个别协商,可能引发关于当事人真实合意、条款公平性以及对条款内容理解的争议。这是理解本主题的逻辑起点,即关注仲裁协议在形式上的“附合性”特征及其带来的特殊法律问题。 第二步:分析对格式仲裁条款的解释规则 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处于优势地位,法律为此设置了特殊的解释规则,以平衡双方利益、探求真意。在仲裁领域,这些规则尤为重要: 通常解释规则 :首先,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格式仲裁条款的含义。这与普通合同解释无异。 不利解释规则 :这是核心规则。当对格式仲裁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的解释。例如,条款约定“争议提交北京仲裁机构仲裁”,若北京存在多家仲裁机构(如北仲、贸仲北京总会),此约定不明。在解释时,应采纳对非起草方(通常为消费者、小商户等弱势方)有利或限制性较小的解释,比如认定其选择了对当事人更方便或更经济的特定机构,或可能因约定不明而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具体结果取决于准据法)。 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 :如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格式条款)与单独协商订立的非格式条款(如补充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体现了对当事人特别合意的尊重。 第三步:探讨格式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 对格式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比普通仲裁协议更为严格,主要审查其是否因违反公平原则、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或不可执行。这构成了司法和仲裁庭审查的重点: 提供方的合理提示与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仲裁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 合理的方式 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包括可能排除诉讼权利的仲裁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在电子合同中,合理的提示可能包括特殊字体、弹窗、要求主动勾选等。未尽到此义务,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主张该仲裁条款未纳入合同或对其不产生约束力。 内容的公平性审查 :格式仲裁条款不得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例如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仲裁语境下,“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典型表现是 过度增加非起草方寻求救济的成本或难度 ,例如约定在极偏远、费用极高的地点仲裁,或约定明显不公的仲裁程序规则,使得寻求救济在实质上变得不可能或不合理。 “异常条款”规则 :如果格式仲裁条款的内容超出了对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类型和交易习惯的合理预期,属于“异常条款”,则除非提供方明确提示并经对方同意,否则不成为合同内容。例如,在普通的国内消费品买卖合同中,突然出现约定将争议提交某外国仲裁机构依据其特定规则仲裁的条款,就可能被认定为异常。 第四步:结合具体程序场景的应用 理解上述规则需要在具体程序中应用: 管辖权/可受理性异议阶段 :被申请人(通常是非起草方)可以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格式条款为由,向仲裁庭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依据自裁管辖权原则)或法院需审查该条款的订立过程、提示情况、内容公平性,判断其是否有效成立。 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 :当事人可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此时,审查法院会再次审视该格式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认定因提供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或条款内容显失公平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则可能构成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的事由。 仲裁庭的审理过程 :在确认管辖权后,仲裁庭在解释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包括非争议解决条款)时,也需遵循上述不利解释等规则,这会影响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 第五步:特殊领域与新发展 格式仲裁条款的规制在不同法域和领域有特殊规定: 消费者与劳动者保护 :许多国家法律对消费者合同、雇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更严格的限制,甚至直接规定其无效或需满足更苛刻的生效条件,以保护弱势群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国际趋势 :实践中,对格式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趋于严格,特别是当条款可能构成对寻求救济权利的不当限制时。法院和仲裁庭更加注重审查订立过程的程序正义和实质公平。 在线纠纷解决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点击合同、浏览合同中的格式仲裁条款日益普遍。如何认定“合理提示”义务的履行(如是否需用户主动行动表示同意)、仲裁地的合理性等,成为新的焦点。 综上所述,对仲裁协议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是一个融合了合同法规制技术与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特殊领域。其核心在于,在尊重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同时,防止优势方利用格式条款不正当地剥夺或限制对方的程序选择权与实体救济权。审查遵循“订立程序审查(提示说明义务)”与“内容实质审查(公平性、非异常性)”双重路径,并贯穿于管辖权异议、实体审理及裁决司法审查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