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证据的传来性与最佳证据规则”
这是一个关于行政处罚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判断的重要概念。我们来循序渐进地理解它。
第一步:理解“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基本划分
这是对证据的一种学理分类,核心标准是证据的来源是否“第一手”。
- 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的证据。它是“第一手”材料。
- 常见例子:违法现场的监控录像原始文件、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实物本身、记载违法行为的原始账本、合同原件、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原件。
- 传来证据: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它是“第二手”或“第N手”材料。
- 常见例子:监控录像的复制光盘、合同原件的复印件、账页的拍照打印件、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证人证言、关于物品情况的照片、书证、物证的复制品、勘验笔录的副本等。
第二步:明确传来证据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在行政处罚中,传来证据并非一概不能用,但其地位和作用与原始证据有明显区别。
- 可采性(证据能力):法律并未绝对禁止使用传来证据。只要其收集方式合法,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就具有作为证据进入案卷的资格。它同样可以作为案件调查的线索和辅助。
- 主要作用:
- 发现和印证原始证据:通过传来证据(如举报人转述)的线索,去寻找原始证据。
- 在无法获取原始证据时,作为补充:例如,原始账本丢失,但其经公证的复印件可以作为重要证据。
- 印证、补强或弹劾其他证据:用一份可靠的传来证据(如清晰的复印件)来印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第三步:掌握核心——“最佳证据规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体现与适用
“最佳证据规则”并非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明文术语,但其精神贯穿于证据审查之中。其核心含义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提供证据的最原始、最可靠形式。 在行政处罚中,这主要体现为对传来证据证明力的限制性规则。
- 基本原则: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执法机关应当尽力收集、调取原始证据。
- 对传来证据证明力的具体限制(这也是审查的关键点):
- 可替代的传来证据证明力受限:对于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如果能够提供原件、原始载体而仅提供复制件、复制品的,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不被单独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需补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供书证复制件、物证复制品,但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则深刻影响着执法实践。这意味着,在行政处罚中,如果一个关键书证(如合同)仅有复印件,且无法找到原件进行核对,该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相关记录)对其内容进行补强印证。
- 转述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更低:证人转述他人陈述(传闻证据)的证明力非常弱,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只能作为调查线索。
第四步:理解证据规则在执法程序中的具体应用与要求
- 证据收集阶段的要求:
- 执法人员应优先提取、固定原始证据。
- 在制作复制件、复印件、照片、录像时,必须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并尽可能由证据持有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以证明其与原始证据的一致性。
- 对于电子数据,应尽量提取原始存储介质。无法提取的,应制作取证笔录,载明来源、提取过程、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等信息。
- 证据审查阶段的要求:
- 法制审核人员或案件负责人必须审查关键证据是否为原始证据。
- 对于传来证据,必须审查其来源是否清晰、复制过程是否可靠、能否与原件(物)核对。
- 如果定案主要依赖传来证据(特别是无法核对的复制件),则必须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仅凭孤证定案。
- 法律后果:
- 如果行政机关在可以获取原始证据的情况下,故意不收集,而仅以证明力薄弱的传来证据作为主要定案依据,可能导致该证据不被采信,进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决定在复议或诉讼中被撤销。
总结:理解“证据的传来性”与“最佳证据规则”,关键在于把握:行政处罚不排斥传来证据,但高度重视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对传来证据,特别是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其证明力受到严格限制,通常需要其他证据补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要求执法机关在取证时“追本溯源”,在审查时“慎之又慎”,以确保处罚决定建立在坚实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传来性与最佳证据规则”
这是一个关于行政处罚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判断的重要概念。我们来循序渐进地理解它。
第一步:理解“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基本划分
这是对证据的一种学理分类,核心标准是证据的来源是否“第一手”。
- 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的证据。它是“第一手”材料。
- 常见例子:违法现场的监控录像原始文件、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实物本身、记载违法行为的原始账本、合同原件、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原件。
- 传来证据: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它是“第二手”或“第N手”材料。
- 常见例子:监控录像的复制光盘、合同原件的复印件、账页的拍照打印件、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证人证言、关于物品情况的照片、书证、物证的复制品、勘验笔录的副本等。
第二步:明确传来证据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在行政处罚中,传来证据并非一概不能用,但其地位和作用与原始证据有明显区别。
- 可采性(证据能力):法律并未绝对禁止使用传来证据。只要其收集方式合法,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就具有作为证据进入案卷的资格。它同样可以作为案件调查的线索和辅助。
- 主要作用:
- 发现和印证原始证据:通过传来证据(如举报人转述)的线索,去寻找原始证据。
- 在无法获取原始证据时,作为补充:例如,原始账本丢失,但其经公证的复印件可以作为重要证据。
- 印证、补强或弹劾其他证据:用一份可靠的传来证据(如清晰的复印件)来印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第三步:掌握核心——“最佳证据规则”在行政处罚中的体现与适用
“最佳证据规则”并非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明文术语,但其精神贯穿于证据审查之中。其核心含义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提供证据的最原始、最可靠形式。 在行政处罚中,这主要体现为对传来证据证明力的限制性规则。
- 基本原则: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执法机关应当尽力收集、调取原始证据。
- 对传来证据证明力的具体限制(这也是审查的关键点):
- 可替代的传来证据证明力受限:对于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如果能够提供原件、原始载体而仅提供复制件、复制品的,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不被单独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需补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供书证复制件、物证复制品,但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则深刻影响着执法实践。这意味着,在行政处罚中,如果一个关键书证(如合同)仅有复印件,且无法找到原件进行核对,该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相关记录)对其内容进行补强印证。
- 转述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更低:证人转述他人陈述(传闻证据)的证明力非常弱,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只能作为调查线索。
第四步:理解证据规则在执法程序中的具体应用与要求
- 证据收集阶段的要求:
- 执法人员应优先提取、固定原始证据。
- 在制作复制件、复印件、照片、录像时,必须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并尽可能由证据持有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以证明其与原始证据的一致性。
- 对于电子数据,应尽量提取原始存储介质。无法提取的,应制作取证笔录,载明来源、提取过程、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等信息。
- 证据审查阶段的要求:
- 法制审核人员或案件负责人必须审查关键证据是否为原始证据。
- 对于传来证据,必须审查其来源是否清晰、复制过程是否可靠、能否与原件(物)核对。
- 如果定案主要依赖传来证据(特别是无法核对的复制件),则必须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仅凭孤证定案。
- 法律后果:
- 如果行政机关在可以获取原始证据的情况下,故意不收集,而仅以证明力薄弱的传来证据作为主要定案依据,可能导致该证据不被采信,进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决定在复议或诉讼中被撤销。
总结:理解“证据的传来性”与“最佳证据规则”,关键在于把握:行政处罚不排斥传来证据,但高度重视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对传来证据,特别是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其证明力受到严格限制,通常需要其他证据补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要求执法机关在取证时“追本溯源”,在审查时“慎之又慎”,以确保处罚决定建立在坚实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