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数额”与“定量”功能的体系性地位
字数 1380
更新时间 2025-12-31 12:34:48

《刑法》中的“数额”与“定量”功能的体系性地位

  1. 基础概念:刑法中“数额”的含义与功能

    • 核心定义:“数额”在刑法中特指能够以货币价值或其他度量单位计算的财产数量或规模。它并非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犯罪(特别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中,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核心量化指标。
    • 主要功能:其核心功能在于“定量”,即从量的层面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这体现了刑法“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即不仅要判断行为类型(定性),还要判断危害程度(定量)是否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标准。
  2. 体系定位:“数额”在犯罪构成与刑罚裁量中的具体体现

    • 作为犯罪成立要件(定罪数额):在许多犯罪中,“数额较大”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例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如果数额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较大”起点,原则上不构成犯罪,仅属一般违法行为。这里的“数额”是构成要件要素。
    • 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量刑数额):当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更高档次时,刑法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幅度。此时,“数额”是决定适用哪一档法定刑的关键因素,直接影响刑罚的轻重。
    • 与其他情节的区分与结合:需注意,“数额”是重要但非唯一的定量因素。在司法中,“数额”需与“情节”(如行为手段、后果、动机等)综合判断。有时,即使数额未达标准,但其他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犯罪(如“多次盗窃”可不依赖数额入罪);反之,数额刚达标准但情节显著轻微,也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3. 司法认定:“数额”计算的具体规则与争议问题

    • 计算原则:通常以行为人实际造成或意图造成的财产损失(犯罪所得或造成的损害)的市场价值或官方定价为准。对于不同种类的财物(如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财产性利益)、不同形态(如实物、资金、股权),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折算与计算方法。
    • 时间节点:原则上以行为完成时(通常为既遂时)的价值为准。但在某些持续犯或连续犯中,可能需要累计计算。
    • 特殊问题
      • 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实践中存在“犯罪总额说”、“参与数额说”、“分赃数额说”、“综合说”等不同观点,我国司法多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基础上的“犯罪总额说”,即各共犯应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总数额负责,但个人分赃或实际所得可作为量刑情节。
      • 未遂犯的数额认定:对于以数额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如盗窃罪),即使实际未取得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目标,仍可能成立相应档次的犯罪未遂并予以处罚。
      • 犯罪成本扣除问题:在计算违法所得数额时,是否扣除行为人投入的成本?刑法立场一般是不扣除,以体现对犯罪行为整体的否定评价。
  4. 理论探讨:“数额”规定面临的挑战与反思

    • 明确性与灵活性的矛盾:明确的数额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但也可能因地区差异、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实质不公。司法解释需定期调整,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唯数额论”的倾向与克服:实践中易出现过度依赖数额标准,忽视其他犯罪情节的倾向。现代刑法理念强调综合评价,防止将“数额”绝对化。部分犯罪的修订(如贪污受贿罪)已从单一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的复合标准。
    • “数额”与犯罪本质的关系:“数额”作为量化指标,最终服务于对行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属性的判断。因此,对数额的理解和适用,必须置于法益侵害的实质评价之下,避免机械司法。

《刑法》中的“数额”与“定量”功能的体系性地位

  1. 基础概念:刑法中“数额”的含义与功能

    • 核心定义:“数额”在刑法中特指能够以货币价值或其他度量单位计算的财产数量或规模。它并非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犯罪(特别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中,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核心量化指标。
    • 主要功能:其核心功能在于“定量”,即从量的层面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这体现了刑法“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即不仅要判断行为类型(定性),还要判断危害程度(定量)是否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标准。
  2. 体系定位:“数额”在犯罪构成与刑罚裁量中的具体体现

    • 作为犯罪成立要件(定罪数额):在许多犯罪中,“数额较大”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例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如果数额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较大”起点,原则上不构成犯罪,仅属一般违法行为。这里的“数额”是构成要件要素。
    • 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量刑数额):当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更高档次时,刑法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幅度。此时,“数额”是决定适用哪一档法定刑的关键因素,直接影响刑罚的轻重。
    • 与其他情节的区分与结合:需注意,“数额”是重要但非唯一的定量因素。在司法中,“数额”需与“情节”(如行为手段、后果、动机等)综合判断。有时,即使数额未达标准,但其他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犯罪(如“多次盗窃”可不依赖数额入罪);反之,数额刚达标准但情节显著轻微,也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3. 司法认定:“数额”计算的具体规则与争议问题

    • 计算原则:通常以行为人实际造成或意图造成的财产损失(犯罪所得或造成的损害)的市场价值或官方定价为准。对于不同种类的财物(如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财产性利益)、不同形态(如实物、资金、股权),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折算与计算方法。
    • 时间节点:原则上以行为完成时(通常为既遂时)的价值为准。但在某些持续犯或连续犯中,可能需要累计计算。
    • 特殊问题
      • 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实践中存在“犯罪总额说”、“参与数额说”、“分赃数额说”、“综合说”等不同观点,我国司法多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基础上的“犯罪总额说”,即各共犯应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总数额负责,但个人分赃或实际所得可作为量刑情节。
      • 未遂犯的数额认定:对于以数额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如盗窃罪),即使实际未取得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目标,仍可能成立相应档次的犯罪未遂并予以处罚。
      • 犯罪成本扣除问题:在计算违法所得数额时,是否扣除行为人投入的成本?刑法立场一般是不扣除,以体现对犯罪行为整体的否定评价。
  4. 理论探讨:“数额”规定面临的挑战与反思

    • 明确性与灵活性的矛盾:明确的数额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但也可能因地区差异、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实质不公。司法解释需定期调整,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唯数额论”的倾向与克服:实践中易出现过度依赖数额标准,忽视其他犯罪情节的倾向。现代刑法理念强调综合评价,防止将“数额”绝对化。部分犯罪的修订(如贪污受贿罪)已从单一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的复合标准。
    • “数额”与犯罪本质的关系:“数额”作为量化指标,最终服务于对行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属性的判断。因此,对数额的理解和适用,必须置于法益侵害的实质评价之下,避免机械司法。
《刑法》中的“数额”与“定量”功能的体系性地位 基础概念:刑法中“数额”的含义与功能 核心定义 :“数额”在刑法中特指能够以货币价值或其他度量单位计算的财产数量或规模。它并非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犯罪(特别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中,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核心量化指标。 主要功能 :其核心功能在于“定量”,即从量的层面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这体现了刑法“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即不仅要判断行为类型(定性),还要判断危害程度(定量)是否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标准。 体系定位:“数额”在犯罪构成与刑罚裁量中的具体体现 作为犯罪成立要件(定罪数额) :在许多犯罪中,“数额较大”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例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如果数额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较大”起点,原则上不构成犯罪,仅属一般违法行为。这里的“数额”是构成要件要素。 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量刑数额) :当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更高档次时,刑法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幅度。此时,“数额”是决定适用哪一档法定刑的关键因素,直接影响刑罚的轻重。 与其他情节的区分与结合 :需注意,“数额”是重要但非唯一的定量因素。在司法中,“数额”需与“情节”(如行为手段、后果、动机等)综合判断。有时,即使数额未达标准,但其他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犯罪(如“多次盗窃”可不依赖数额入罪);反之,数额刚达标准但情节显著轻微,也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认定:“数额”计算的具体规则与争议问题 计算原则 :通常以行为人实际造成或意图造成的财产损失(犯罪所得或造成的损害)的市场价值或官方定价为准。对于不同种类的财物(如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财产性利益)、不同形态(如实物、资金、股权),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折算与计算方法。 时间节点 :原则上以行为完成时(通常为既遂时)的价值为准。但在某些持续犯或连续犯中,可能需要累计计算。 特殊问题 : 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 :实践中存在“犯罪总额说”、“参与数额说”、“分赃数额说”、“综合说”等不同观点,我国司法多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基础上的“犯罪总额说”,即各共犯应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总数额负责,但个人分赃或实际所得可作为量刑情节。 未遂犯的数额认定 :对于以数额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如盗窃罪),即使实际未取得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目标,仍可能成立相应档次的犯罪未遂并予以处罚。 犯罪成本扣除问题 :在计算违法所得数额时,是否扣除行为人投入的成本?刑法立场一般是不扣除,以体现对犯罪行为整体的否定评价。 理论探讨:“数额”规定面临的挑战与反思 明确性与灵活性的矛盾 :明确的数额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但也可能因地区差异、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实质不公。司法解释需定期调整,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唯数额论”的倾向与克服 :实践中易出现过度依赖数额标准,忽视其他犯罪情节的倾向。现代刑法理念强调综合评价,防止将“数额”绝对化。部分犯罪的修订(如贪污受贿罪)已从单一数额标准改为“数额+情节”的复合标准。 “数额”与犯罪本质的关系 :“数额”作为量化指标,最终服务于对行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属性的判断。因此,对数额的理解和适用,必须置于法益侵害的实质评价之下,避免机械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