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字数 1223 2025-11-12 17:29:16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一步:核心概念界定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应费用,以体现自然资源自身价值的经济调节制度。其核心在于改变自然资源“无价”或“低价”的传统观念,通过经济手段促使使用者节约资源、减少浪费。
第二步:理论基础与必要性
- 理论基础:该制度基于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属性理论。经济价值体现在其可被开发利用,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求;生态价值则体现在其作为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提供调节气候、净化环境等服务功能。有偿使用是对这两种价值的确认和补偿。
- 必要性:
- 纠正市场失灵:传统上,资源开发利用的负外部性(如生态破坏成本)未被纳入成本,导致资源被过度消耗。有偿使用将这部分成本内部化。
- 促进公平竞争:确保所有资源使用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为获取资源使用权支付对价,避免无偿或低价使用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优势。
- 筹集保护资金:收取的费用可专项用于资源勘探、保护、修复和生态补偿,形成“取之于资源,用之于资源”的良性循环。
第三步:主要实现形式
该制度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具体形式实施:
- 资源税: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如原油、天然气、煤炭)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其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 资源使用费/有偿使用费:针对直接取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征收的费用,如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海域使用金等。这些费用更直接地体现资源本身的价值。
- 权利出让收益:国家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海域使用权等资源用益物权所获得的收入。这反映了资源在市场竞争中的真实价格。
第四步: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
- 产权明晰:明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实施有偿使用的前提。国家作为所有者,有权对使用权进行有偿让渡。
- 价格形成机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资源的价格(税费标准)是关键。需综合考虑资源的稀缺程度、市场供求状况、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
- 征收与管理:由税务、自然资源、水利等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相关税费的征收。确保征收的规范性和效率。
- 资金使用与监管: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法律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资源保护、生态修复、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并接受严格审计和监督,防止挪用。
第五步:制度意义与挑战
- 意义:
- 经济杠杆:通过价格信号引导企业和个人珍惜资源,采用节能环保技术,优化资源配置。
- 制度保障:为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 理念转变:推动全社会形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节约意识和绿色消费模式。
- 挑战:
- 定价难题:如何准确量化资源的生态价值,制定出既能反映真实成本又不过度增加社会负担的费率是一大挑战。
- 覆盖范围:部分资源(如森林、草原等)的有偿使用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 协调性:需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相关财税政策协调配合,避免重复征收或形成政策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