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恒定原则
字数 1418
更新时间 2025-12-31 13:11:56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恒定原则

第一步:概念与核心内涵
当事人恒定原则,是指在诉讼系属(即起诉后至判决确定前,诉讼法律关系存续的状态)中,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转移时,原诉讼当事人(即转让人)的地位不因此而改变,其仍然是适格当事人,并继续进行诉讼,而判决的效力及于权利或义务的受让人。该原则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经济性和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避免因诉讼中的实体权利转让而导致已进行的诉讼程序归于无效而需重新开始。

第二步:制度目的与价值

  1. 程序安定性:确保诉讼程序不因当事人之间私下的实体权利转让而中断或失效,维护程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诉讼经济:防止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如证据调查、言词辩论)因当事人变更而浪费,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
  3. 保护对方当事人:避免对方当事人因需与新的、可能不熟悉的受让人进行诉讼而增加防御成本或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步:适用条件

  1. 时间要件:权利或义务的转移必须发生在“诉讼系属中”。即在起诉后,终局判决确定前。
  2. 客体要件:转移的客体是“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这通常指作为争议焦点的实体法律关系本身或其项下的具体权利。
  3. 转移方式:转移通常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或法律规定(如继承、法人合并)而发生。

第四步:程序上的法律效果

  1. 诉讼当事人不变:原当事人(转让人)继续作为形式上的当事人进行所有诉讼行为。
  2. 诉讼继续进行:诉讼程序不因实体权利转移而中止或终结。
  3. 判决效力扩张:最终的确定判决,其既判力(确定力)及执行力将及于受让人。无论对转让人有利或不利,受让人都必须承受该判决的结果。
  4. 受让人的诉讼地位:受让人通常不能直接以当事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但若其利益可能因诉讼结果受损,在某些立法例下,受让人可以“辅助参加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辅助转让人一方进行诉讼。

第五步:例外情形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也存在当事人恒定原则的例外,即允许诉讼承继(或诉讼继受):

  1.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由受让人承继诉讼,则可以实现当事人的更换。
  2. 受让人主动申请承继,且法院认为适当:受让人向法院申请承继诉讼,法院根据诉讼状态、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审查认为适当时,可准许受让人承继诉讼。受让人承继后,转让人退出诉讼,已进行的程序对承继人继续有效。
  3. 法律特别规定:例如在特定类型的权利转移(如票据追索权)中,法律可能直接规定由受让人承继诉讼。

第六步:与“诉讼承继主义”的区别
当事人恒定原则常与“诉讼承继主义”对比。后者是指当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转移时,原当事人丧失诉讼实施权,由受让人直接承继其诉讼地位成为新的当事人。两种模式的核心区别在于:恒定原则以“程序安定”为首要价值,而承继主义则更注重“当事人与实体权利关系的统一性”。现代民事诉讼法多采当事人恒定原则为主,同时设立例外承继条款的折中模式。

第七步: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与操作

  1. 通知义务:转让人或受让人通常有义务将转让事实适时通知法院。这关系到法院是否知晓需考虑判决效力扩张问题。
  2. 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对方当事人在知悉转让事实后,仍主要针对转让人进行攻击防御,但辩论和主张时需预见到判决效力将及于受让人。
  3. 执行阶段:当判决需要强制执行时,若判决对转让人胜诉,胜诉方的转让人可以申请执行,执行力及于受让人的财产;若判决对转让人败诉,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对作为义务主体的受让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恒定原则

第一步:概念与核心内涵
当事人恒定原则,是指在诉讼系属(即起诉后至判决确定前,诉讼法律关系存续的状态)中,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转移时,原诉讼当事人(即转让人)的地位不因此而改变,其仍然是适格当事人,并继续进行诉讼,而判决的效力及于权利或义务的受让人。该原则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经济性和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避免因诉讼中的实体权利转让而导致已进行的诉讼程序归于无效而需重新开始。

第二步:制度目的与价值

  1. 程序安定性:确保诉讼程序不因当事人之间私下的实体权利转让而中断或失效,维护程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诉讼经济:防止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如证据调查、言词辩论)因当事人变更而浪费,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
  3. 保护对方当事人:避免对方当事人因需与新的、可能不熟悉的受让人进行诉讼而增加防御成本或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步:适用条件

  1. 时间要件:权利或义务的转移必须发生在“诉讼系属中”。即在起诉后,终局判决确定前。
  2. 客体要件:转移的客体是“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这通常指作为争议焦点的实体法律关系本身或其项下的具体权利。
  3. 转移方式:转移通常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或法律规定(如继承、法人合并)而发生。

第四步:程序上的法律效果

  1. 诉讼当事人不变:原当事人(转让人)继续作为形式上的当事人进行所有诉讼行为。
  2. 诉讼继续进行:诉讼程序不因实体权利转移而中止或终结。
  3. 判决效力扩张:最终的确定判决,其既判力(确定力)及执行力将及于受让人。无论对转让人有利或不利,受让人都必须承受该判决的结果。
  4. 受让人的诉讼地位:受让人通常不能直接以当事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但若其利益可能因诉讼结果受损,在某些立法例下,受让人可以“辅助参加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辅助转让人一方进行诉讼。

第五步:例外情形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也存在当事人恒定原则的例外,即允许诉讼承继(或诉讼继受):

  1.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由受让人承继诉讼,则可以实现当事人的更换。
  2. 受让人主动申请承继,且法院认为适当:受让人向法院申请承继诉讼,法院根据诉讼状态、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审查认为适当时,可准许受让人承继诉讼。受让人承继后,转让人退出诉讼,已进行的程序对承继人继续有效。
  3. 法律特别规定:例如在特定类型的权利转移(如票据追索权)中,法律可能直接规定由受让人承继诉讼。

第六步:与“诉讼承继主义”的区别
当事人恒定原则常与“诉讼承继主义”对比。后者是指当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转移时,原当事人丧失诉讼实施权,由受让人直接承继其诉讼地位成为新的当事人。两种模式的核心区别在于:恒定原则以“程序安定”为首要价值,而承继主义则更注重“当事人与实体权利关系的统一性”。现代民事诉讼法多采当事人恒定原则为主,同时设立例外承继条款的折中模式。

第七步: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与操作

  1. 通知义务:转让人或受让人通常有义务将转让事实适时通知法院。这关系到法院是否知晓需考虑判决效力扩张问题。
  2. 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对方当事人在知悉转让事实后,仍主要针对转让人进行攻击防御,但辩论和主张时需预见到判决效力将及于受让人。
  3. 执行阶段:当判决需要强制执行时,若判决对转让人胜诉,胜诉方的转让人可以申请执行,执行力及于受让人的财产;若判决对转让人败诉,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对作为义务主体的受让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恒定原则 第一步:概念与核心内涵 当事人恒定原则,是指在诉讼系属(即起诉后至判决确定前,诉讼法律关系存续的状态)中,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转移时,原诉讼当事人(即转让人)的地位不因此而改变,其仍然是适格当事人,并继续进行诉讼,而判决的效力及于权利或义务的受让人。该原则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经济性和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避免因诉讼中的实体权利转让而导致已进行的诉讼程序归于无效而需重新开始。 第二步:制度目的与价值 程序安定性 :确保诉讼程序不因当事人之间私下的实体权利转让而中断或失效,维护程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诉讼经济 :防止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如证据调查、言词辩论)因当事人变更而浪费,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 保护对方当事人 :避免对方当事人因需与新的、可能不熟悉的受让人进行诉讼而增加防御成本或处于不利地位。 第三步:适用条件 时间要件 :权利或义务的转移必须发生在“诉讼系属中”。即在起诉后,终局判决确定前。 客体要件 :转移的客体是“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这通常指作为争议焦点的实体法律关系本身或其项下的具体权利。 转移方式 :转移通常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或法律规定(如继承、法人合并)而发生。 第四步:程序上的法律效果 诉讼当事人不变 :原当事人(转让人)继续作为形式上的当事人进行所有诉讼行为。 诉讼继续进行 :诉讼程序不因实体权利转移而中止或终结。 判决效力扩张 :最终的确定判决,其既判力(确定力)及执行力将及于受让人。无论对转让人有利或不利,受让人都必须承受该判决的结果。 受让人的诉讼地位 :受让人通常不能直接以当事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但若其利益可能因诉讼结果受损,在某些立法例下,受让人可以“辅助参加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辅助转让人一方进行诉讼。 第五步:例外情形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也存在当事人恒定原则的例外,即允许诉讼承继(或诉讼继受):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由受让人承继诉讼,则可以实现当事人的更换。 受让人主动申请承继,且法院认为适当 :受让人向法院申请承继诉讼,法院根据诉讼状态、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审查认为适当时,可准许受让人承继诉讼。受让人承继后,转让人退出诉讼,已进行的程序对承继人继续有效。 法律特别规定 :例如在特定类型的权利转移(如票据追索权)中,法律可能直接规定由受让人承继诉讼。 第六步:与“诉讼承继主义”的区别 当事人恒定原则常与“诉讼承继主义”对比。后者是指当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转移时,原当事人丧失诉讼实施权,由受让人直接承继其诉讼地位成为新的当事人。两种模式的核心区别在于:恒定原则以“程序安定”为首要价值,而承继主义则更注重“当事人与实体权利关系的统一性”。现代民事诉讼法多采当事人恒定原则为主,同时设立例外承继条款的折中模式。 第七步: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与操作 通知义务 :转让人或受让人通常有义务将转让事实适时通知法院。这关系到法院是否知晓需考虑判决效力扩张问题。 对方当事人的防御 :对方当事人在知悉转让事实后,仍主要针对转让人进行攻击防御,但辩论和主张时需预见到判决效力将及于受让人。 执行阶段 :当判决需要强制执行时,若判决对转让人胜诉,胜诉方的转让人可以申请执行,执行力及于受让人的财产;若判决对转让人败诉,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对作为义务主体的受让人的财产进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