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做市商双边报价义务”
字数 1782
更新时间 2025-12-31 14:53:05

证券法中的“做市商双边报价义务”

步骤一:概念基础——什么是做市商?
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制度主要分为两种:竞价交易制度和做市商制度。您之前已经了解了“证券做市商”的概念。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连续的“做市”行为,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维持证券的交易活跃度。

步骤二:核心义务——“双边报价”的具体含义
做市商制度的核心,是做市商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能:双边报价义务。这指的是:

  1. 双向性:做市商必须同时、持续地向市场报出其所负责做市证券的买入价格卖出价格
  2. 确定性:报出的价格是确定的,意味着投资者可以按照这个报价与做市商即时成交,做市商必须按其报价履行成交义务。
  3. 公开性:这些报价通过交易所或交易系统向整个市场公开,所有投资者都能看到。

步骤三:法律与规则要求——义务的法定化与细化
在我国证券法律体系中,做市商的双边报价义务并非由《证券法》直接详细规定,而是由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及证监会相关规章具体确立和细化。这体现了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结合。

  • 义务来源:当一家证券公司获准成为某只或某类证券(如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科创板股票、债券等)的做市商时,其与交易所签署的协议以及交易所发布的《做市商业务指引》或类似规则,即构成了其必须遵守的合同与规则义务。这些文件会明确规定做市商进行双边报价的时间、数量、价差等具体要求。
  • 基本要求:规则通常要求,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对指定的做市证券必须保持不间断的双边报价。这意味着不能随意中断报价,以确保市场流动性的持续供给。

步骤四:技术性核心参数——报价价差与报价数量
双边报价义务不仅是“报出价格”,还要满足一定的质量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关键参数上:

  1. 报价价差:即卖出报价与买入报价之间的差额。规则通常会规定一个最大允许价差。例如,不得超过某一百分比或绝对金额。价差过大会损害投资者利益,降低市场效率;价差合理且稳定是做市商提供流动性的重要体现。
  2. 报价数量:做市商在每个报价价位上愿意并且必须能够成交的最低数量。规则会规定一个最低报价数量。这确保了报价的深度和可信度,避免出现“有价无量”的情况,使得投资者能够进行一定规模的交易。

步骤五:义务履行与违规后果

  • 履行机制:做市商的报价一旦进入交易系统,即构成要约。当有投资者提交的订单价格与做市商报价匹配时,系统自动成交,做市商必须接受。
  • 豁免情形:在特定情况下,规则可能允许做市商临时暂停报价义务,例如:市场出现极端波动、做市商持有的证券库存触及风险限额、或发生技术故障等。但这些情形需要提前报告或遵循特定程序。
  • 违规责任:如果做市商无故不提供双边报价报价价差持续超出规定范围、或报价数量不符合要求,将构成违反做市业务规则。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可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其做市商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可能触发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步骤六:制度功能与价值——为什么重要?
强制性的双边报价义务,是实现做市商制度核心功能的法律保障:

  1. 提供流动性:在交易不活跃或单边市下,做市商的持续双向报价为投资者提供了确定的交易对手方,确保证券在任何时候都具备基本的买卖可能性。
  2. 稳定市场价格:做市商通过逆市场趋势操作(在价格下跌时买入,上涨时卖出),平滑价格波动,抑制过度投机。
  3. 发现公平价格:做市商基于专业分析和库存管理进行报价,其买卖报价的中间值可以被视为市场公允价格的参考。
  4. 保障交易即时性:投资者可以随时与做市商成交,无需等待交易对手出现,提高了市场效率。

总结:证券法中的“做市商双边报价义务”,是指做市商在取得资格后,必须依据相关规则,在交易时间内持续、公开、以其自有资金向市场报出其所负责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以此价格与投资者成交的强制性义务。它是做市商制度的基石,通过具体的价差和数量要求,旨在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稳定价格并保障交易的即时性与确定性,其履行情况受到自律组织和行政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

证券法中的“做市商双边报价义务”

步骤一:概念基础——什么是做市商?
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制度主要分为两种:竞价交易制度和做市商制度。您之前已经了解了“证券做市商”的概念。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连续的“做市”行为,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维持证券的交易活跃度。

步骤二:核心义务——“双边报价”的具体含义
做市商制度的核心,是做市商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能:双边报价义务。这指的是:

  1. 双向性:做市商必须同时、持续地向市场报出其所负责做市证券的买入价格卖出价格
  2. 确定性:报出的价格是确定的,意味着投资者可以按照这个报价与做市商即时成交,做市商必须按其报价履行成交义务。
  3. 公开性:这些报价通过交易所或交易系统向整个市场公开,所有投资者都能看到。

步骤三:法律与规则要求——义务的法定化与细化
在我国证券法律体系中,做市商的双边报价义务并非由《证券法》直接详细规定,而是由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及证监会相关规章具体确立和细化。这体现了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结合。

  • 义务来源:当一家证券公司获准成为某只或某类证券(如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科创板股票、债券等)的做市商时,其与交易所签署的协议以及交易所发布的《做市商业务指引》或类似规则,即构成了其必须遵守的合同与规则义务。这些文件会明确规定做市商进行双边报价的时间、数量、价差等具体要求。
  • 基本要求:规则通常要求,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对指定的做市证券必须保持不间断的双边报价。这意味着不能随意中断报价,以确保市场流动性的持续供给。

步骤四:技术性核心参数——报价价差与报价数量
双边报价义务不仅是“报出价格”,还要满足一定的质量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关键参数上:

  1. 报价价差:即卖出报价与买入报价之间的差额。规则通常会规定一个最大允许价差。例如,不得超过某一百分比或绝对金额。价差过大会损害投资者利益,降低市场效率;价差合理且稳定是做市商提供流动性的重要体现。
  2. 报价数量:做市商在每个报价价位上愿意并且必须能够成交的最低数量。规则会规定一个最低报价数量。这确保了报价的深度和可信度,避免出现“有价无量”的情况,使得投资者能够进行一定规模的交易。

步骤五:义务履行与违规后果

  • 履行机制:做市商的报价一旦进入交易系统,即构成要约。当有投资者提交的订单价格与做市商报价匹配时,系统自动成交,做市商必须接受。
  • 豁免情形:在特定情况下,规则可能允许做市商临时暂停报价义务,例如:市场出现极端波动、做市商持有的证券库存触及风险限额、或发生技术故障等。但这些情形需要提前报告或遵循特定程序。
  • 违规责任:如果做市商无故不提供双边报价报价价差持续超出规定范围、或报价数量不符合要求,将构成违反做市业务规则。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可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其做市商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可能触发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步骤六:制度功能与价值——为什么重要?
强制性的双边报价义务,是实现做市商制度核心功能的法律保障:

  1. 提供流动性:在交易不活跃或单边市下,做市商的持续双向报价为投资者提供了确定的交易对手方,确保证券在任何时候都具备基本的买卖可能性。
  2. 稳定市场价格:做市商通过逆市场趋势操作(在价格下跌时买入,上涨时卖出),平滑价格波动,抑制过度投机。
  3. 发现公平价格:做市商基于专业分析和库存管理进行报价,其买卖报价的中间值可以被视为市场公允价格的参考。
  4. 保障交易即时性:投资者可以随时与做市商成交,无需等待交易对手出现,提高了市场效率。

总结:证券法中的“做市商双边报价义务”,是指做市商在取得资格后,必须依据相关规则,在交易时间内持续、公开、以其自有资金向市场报出其所负责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以此价格与投资者成交的强制性义务。它是做市商制度的基石,通过具体的价差和数量要求,旨在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稳定价格并保障交易的即时性与确定性,其履行情况受到自律组织和行政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

证券法中的“做市商双边报价义务” 步骤一:概念基础——什么是做市商? 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制度主要分为两种:竞价交易制度和做市商制度。您之前已经了解了“证券做市商”的概念。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连续的“做市”行为,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维持证券的交易活跃度。 步骤二:核心义务——“双边报价”的具体含义 做市商制度的核心,是做市商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能: 双边报价义务 。这指的是: 双向性 :做市商必须同时、持续地向市场报出其所负责做市证券的 买入价格 和 卖出价格 。 确定性 :报出的价格是确定的,意味着投资者可以按照这个报价与做市商即时成交,做市商必须按其报价履行成交义务。 公开性 :这些报价通过交易所或交易系统向整个市场公开,所有投资者都能看到。 步骤三:法律与规则要求——义务的法定化与细化 在我国证券法律体系中,做市商的双边报价义务并非由《证券法》直接详细规定,而是由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及证监会相关规章具体确立和细化。这体现了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结合。 义务来源 :当一家证券公司获准成为某只或某类证券(如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科创板股票、债券等)的做市商时,其与交易所签署的协议以及交易所发布的《做市商业务指引》或类似规则,即构成了其必须遵守的合同与规则义务。这些文件会明确规定做市商进行双边报价的时间、数量、价差等具体要求。 基本要求 :规则通常要求,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对指定的做市证券必须保持 不间断的双边报价 。这意味着不能随意中断报价,以确保市场流动性的持续供给。 步骤四:技术性核心参数——报价价差与报价数量 双边报价义务不仅是“报出价格”,还要满足一定的质量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关键参数上: 报价价差 :即卖出报价与买入报价之间的差额。规则通常会规定一个 最大允许价差 。例如,不得超过某一百分比或绝对金额。价差过大会损害投资者利益,降低市场效率;价差合理且稳定是做市商提供流动性的重要体现。 报价数量 :做市商在每个报价价位上愿意并且必须能够成交的最低数量。规则会规定一个 最低报价数量 。这确保了报价的深度和可信度,避免出现“有价无量”的情况,使得投资者能够进行一定规模的交易。 步骤五:义务履行与违规后果 履行机制 :做市商的报价一旦进入交易系统,即构成要约。当有投资者提交的订单价格与做市商报价匹配时,系统自动成交,做市商必须接受。 豁免情形 :在特定情况下,规则可能允许做市商临时暂停报价义务,例如:市场出现极端波动、做市商持有的证券库存触及风险限额、或发生技术故障等。但这些情形需要提前报告或遵循特定程序。 违规责任 :如果做市商 无故不提供双边报价 、 报价价差持续超出规定范围 、或 报价数量不符合要求 ,将构成违反做市业务规则。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可对其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其做市商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可能触发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监管措施 或 行政处罚 。 步骤六:制度功能与价值——为什么重要? 强制性的双边报价义务,是实现做市商制度核心功能的法律保障: 提供流动性 :在交易不活跃或单边市下,做市商的持续双向报价为投资者提供了确定的交易对手方,确保证券在任何时候都具备基本的买卖可能性。 稳定市场价格 :做市商通过逆市场趋势操作(在价格下跌时买入,上涨时卖出),平滑价格波动,抑制过度投机。 发现公平价格 :做市商基于专业分析和库存管理进行报价,其买卖报价的中间值可以被视为市场公允价格的参考。 保障交易即时性 :投资者可以随时与做市商成交,无需等待交易对手出现,提高了市场效率。 总结 :证券法中的“做市商双边报价义务”,是指做市商在取得资格后,必须依据相关规则,在交易时间内持续、公开、以其自有资金向市场报出其所负责证券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并以此价格与投资者成交的强制性义务。它是做市商制度的基石,通过具体的价差和数量要求,旨在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稳定价格并保障交易的即时性与确定性,其履行情况受到自律组织和行政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