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根本违约”的补救权:卖方在得知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前的补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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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12-31 15:57:23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根本违约”的补救权:卖方在得知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前的补救权利

  1. 基本概念引入:根本违约与宣告合同无效
    首先,需要理解两个核心概念。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根本违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当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时,根据CISG第49条(买方)或第64条(卖方),另一方有权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双方在合同下的主要义务(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等救济。

  2. 问题的产生:宣告合同无效的即时性与补救的可能性
    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是:当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可能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是否必须立即宣告合同无效?还是卖方有机会进行补救,即使这种补救发生在买方得知违约事实之后、宣告合同无效之前?这涉及到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违约方补救利益的平衡。CISG的规则倾向于鼓励合同的履行而非立即解除。

  3. 核心规则:卖方补救权的一般规定
    CISG第48条赋予了卖方一项重要的权利——“补救权”。该条规定,即使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后,卖方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的情形进行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这项权利是独立的,旨在减少合同被解除的情况。

  4. 特殊情境下的冲突: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权 vs. 卖方补救权
    当卖方交付了不符合同(甚至可能构成根本违约)的货物时,买方依据第49条享有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根据第48条第(1)款,卖方也享有补救权。这就产生了权利行使顺序上的潜在冲突。如果买方在发现货物不符后立即宣告合同无效,是否会剥夺卖方的补救机会?

  5. 关键限制:补救权行使的前提——买方尚未宣告合同无效
    CISG第48条第(1)款本身并未明确说明卖方补救权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权的关系。对此,第48条第(2)款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案。该款规定,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即进行补救),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但最重要的是,第48条第(2)款最后一句规定:“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结合公约体系解释,特别是第49条关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权利的规定,主流的法律解释和判例法(法理)认为:卖方依据第48条行使补救权(包括修理、替换或补齐货物)的前提条件是,买方尚未根据第49条或第64条有效地宣告合同无效。 一旦买方有效发出了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卖方的补救权即告终止。

  6. 核心争议点的澄清:卖方在得知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前”的补救
    因此,我们讨论的重点情景是:卖方在得知买方准备或已经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之前,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例如,卖方在货物运抵买方后,自行发现存在严重瑕疵,并立即安排发送替换部件或替换货物,而在此过程中,买方检验了货物并随即发出了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得知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通知前已经开始的补救努力,其法律效力如何?

    • 支持补救有效的观点认为,这符合公约鼓励履约和补救的精神。只要卖方的补救是及时的、真诚的,并且能在合理时间内消除根本违约的后果(即使买方已受损但损害尚未达到“实质上剥夺期待利益”的程度),那么当补救完成时,原本可能构成的根本违约基础便不复存在,买方也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 主流与谨慎的观点则认为,判断的根本时间点是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到达卖方时。关键在于,卖方采取的补救是否能够、以及是否确实在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到达卖方之前,已经完成有效消除了根本违约的状态。如果买方的宣告合同无效通知先于补救完成到达卖方,则宣告合同无效有效,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卖方之后的补救行为,可能转化为一种减损损失的尝试,或构成新的要约,但不能单方面撤销买方已行使的合同解除权。
  7. 总结与实践要点
    综上所述,在CISG框架下:

    • 卖方享有在交货后对不履行进行补救的一般性权利(第48条)。
    • 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有权宣告合同无效(第49条)。
    • 这两种权利存在竞争关系,而决定性的分水岭是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是否已有效送达卖方。
    • 卖方若想用补救来阻止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其补救行为必须非常迅速,力争在买方发出并使其通知送达之前,完成补救并让买方知晓。在实践中,这通常很困难。
    • 对于买方而言,如果意图宣告合同无效,应及时、明确地发出通知。若发现货物有根本瑕疵但尚未宣告无效,收到卖方补救提议时,应在合理时间内回应,否则可能丧失某些权利。
    • 这一规则平衡了双方利益:既给予诚信的卖方最后的机会挽救交易,也保障了买方在遭受根本违约时能够最终解脱合同关系的权利。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根本违约”的补救权:卖方在得知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前的补救权利

  1. 基本概念引入:根本违约与宣告合同无效
    首先,需要理解两个核心概念。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根本违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当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时,根据CISG第49条(买方)或第64条(卖方),另一方有权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双方在合同下的主要义务(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等救济。

  2. 问题的产生:宣告合同无效的即时性与补救的可能性
    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是:当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可能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是否必须立即宣告合同无效?还是卖方有机会进行补救,即使这种补救发生在买方得知违约事实之后、宣告合同无效之前?这涉及到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违约方补救利益的平衡。CISG的规则倾向于鼓励合同的履行而非立即解除。

  3. 核心规则:卖方补救权的一般规定
    CISG第48条赋予了卖方一项重要的权利——“补救权”。该条规定,即使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后,卖方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的情形进行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这项权利是独立的,旨在减少合同被解除的情况。

  4. 特殊情境下的冲突: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权 vs. 卖方补救权
    当卖方交付了不符合同(甚至可能构成根本违约)的货物时,买方依据第49条享有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根据第48条第(1)款,卖方也享有补救权。这就产生了权利行使顺序上的潜在冲突。如果买方在发现货物不符后立即宣告合同无效,是否会剥夺卖方的补救机会?

  5. 关键限制:补救权行使的前提——买方尚未宣告合同无效
    CISG第48条第(1)款本身并未明确说明卖方补救权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权的关系。对此,第48条第(2)款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案。该款规定,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即进行补救),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但最重要的是,第48条第(2)款最后一句规定:“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结合公约体系解释,特别是第49条关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权利的规定,主流的法律解释和判例法(法理)认为:卖方依据第48条行使补救权(包括修理、替换或补齐货物)的前提条件是,买方尚未根据第49条或第64条有效地宣告合同无效。 一旦买方有效发出了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卖方的补救权即告终止。

  6. 核心争议点的澄清:卖方在得知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前”的补救
    因此,我们讨论的重点情景是:卖方在得知买方准备或已经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之前,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例如,卖方在货物运抵买方后,自行发现存在严重瑕疵,并立即安排发送替换部件或替换货物,而在此过程中,买方检验了货物并随即发出了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得知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通知前已经开始的补救努力,其法律效力如何?

    • 支持补救有效的观点认为,这符合公约鼓励履约和补救的精神。只要卖方的补救是及时的、真诚的,并且能在合理时间内消除根本违约的后果(即使买方已受损但损害尚未达到“实质上剥夺期待利益”的程度),那么当补救完成时,原本可能构成的根本违约基础便不复存在,买方也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 主流与谨慎的观点则认为,判断的根本时间点是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到达卖方时。关键在于,卖方采取的补救是否能够、以及是否确实在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到达卖方之前,已经完成有效消除了根本违约的状态。如果买方的宣告合同无效通知先于补救完成到达卖方,则宣告合同无效有效,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卖方之后的补救行为,可能转化为一种减损损失的尝试,或构成新的要约,但不能单方面撤销买方已行使的合同解除权。
  7. 总结与实践要点
    综上所述,在CISG框架下:

    • 卖方享有在交货后对不履行进行补救的一般性权利(第48条)。
    • 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有权宣告合同无效(第49条)。
    • 这两种权利存在竞争关系,而决定性的分水岭是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是否已有效送达卖方。
    • 卖方若想用补救来阻止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其补救行为必须非常迅速,力争在买方发出并使其通知送达之前,完成补救并让买方知晓。在实践中,这通常很困难。
    • 对于买方而言,如果意图宣告合同无效,应及时、明确地发出通知。若发现货物有根本瑕疵但尚未宣告无效,收到卖方补救提议时,应在合理时间内回应,否则可能丧失某些权利。
    • 这一规则平衡了双方利益:既给予诚信的卖方最后的机会挽救交易,也保障了买方在遭受根本违约时能够最终解脱合同关系的权利。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根本违约”的补救权:卖方在得知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前的补救权利 基本概念引入:根本违约与宣告合同无效 首先,需要理解两个核心概念。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 “根本违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当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时,根据CISG第49条(买方)或第64条(卖方),另一方有权宣告整个 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双方在合同下的主要义务(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等救济。 问题的产生:宣告合同无效的即时性与补救的可能性 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是:当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可能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是否必须立即宣告合同无效?还是卖方有机会进行补救,即使这种补救发生在买方得知违约事实之后、宣告合同无效之前?这涉及到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违约方补救利益的平衡。CISG的规则倾向于鼓励合同的履行而非立即解除。 核心规则:卖方补救权的一般规定 CISG第48条赋予了卖方一项重要的权利—— “补救权” 。该条规定,即使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后,卖方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的情形进行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这项权利是独立的,旨在减少合同被解除的情况。 特殊情境下的冲突: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权 vs. 卖方补救权 当卖方交付了不符合同(甚至可能构成根本违约)的货物时,买方依据第49条享有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根据第48条第(1)款,卖方也享有补救权。这就产生了权利行使顺序上的潜在冲突。如果买方在发现货物不符后立即宣告合同无效,是否会剥夺卖方的补救机会? 关键限制:补救权行使的前提——买方尚未宣告合同无效 CISG第48条第(1)款本身并未明确说明卖方补救权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权的关系。对此, 第48条第(2)款 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案。该款规定,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即进行补救),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 但最重要的是,第48条第(2)款最后一句规定:“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结合公约体系解释,特别是第49条关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权利的规定,主流的法律解释和判例法(法理)认为: 卖方依据第48条行使补救权(包括修理、替换或补齐货物)的前提条件是,买方尚未根据第49条或第64条有效地宣告合同无效。 一旦买方有效发出了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卖方的补救权即告终止。 核心争议点的澄清:卖方在得知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前”的补救 因此,我们讨论的重点情景是:卖方在得知买方准备或已经宣告合同无效的 通知之前 ,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例如,卖方在货物运抵买方后,自行发现存在严重瑕疵,并立即安排发送替换部件或替换货物,而在此过程中,买方检验了货物并随即发出了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 卖方在得知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通知前已经开始的补救努力,其法律效力如何? 支持补救有效的观点 认为,这符合公约鼓励履约和补救的精神。只要卖方的补救是及时的、真诚的,并且能在合理时间内消除根本违约的后果(即使买方已受损但损害尚未达到“实质上剥夺期待利益”的程度),那么当补救完成时,原本可能构成的根本违约基础便不复存在,买方也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主流与谨慎的观点 则认为,判断的根本时间点是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到达卖方时 。关键在于,卖方采取的补救是否能够、以及是否确实在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到达卖方 之前 ,已经 完成 并 有效消除了根本违约的状态 。如果买方的宣告合同无效通知先于补救完成到达卖方,则宣告合同无效有效,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卖方之后的补救行为,可能转化为一种减损损失的尝试,或构成新的要约,但不能单方面撤销买方已行使的合同解除权。 总结与实践要点 综上所述,在CISG框架下: 卖方享有在交货后对不履行进行补救的一般性权利(第48条)。 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有权宣告合同无效(第49条)。 这两种权利存在竞争关系,而决定性的分水岭是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是否已有效送达卖方。 卖方若想用补救来阻止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其补救行为必须非常迅速,力争在买方发出并使其通知送达之前,完成补救并让买方知晓。在实践中,这通常很困难。 对于买方而言,如果意图宣告合同无效,应及时、明确地发出通知。若发现货物有根本瑕疵但尚未宣告无效,收到卖方补救提议时,应在合理时间内回应,否则可能丧失某些权利。 这一规则平衡了双方利益:既给予诚信的卖方最后的机会挽救交易,也保障了买方在遭受根本违约时能够最终解脱合同关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