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附期限许可的撤销程序
第一步:基础概念——什么是“附期限许可”
“附期限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明确为该许可的效力设定了终止时间点或有效期间的法律文书。例如,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期限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限届满,许可效力自动终止,无需行政机关另行作出废止决定。这与“附条件许可”(效力取决于未来不确定的事实)有本质区别。
第二步:核心问题——为何需要“撤销”附期限许可
“撤销”针对的是作出时即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许可。附期限许可在有效期内,如果被发现其最初的授予行为存在瑕疵(如基于虚假材料、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其“合法性根基”便已动摇。此时,不能因为其本身带有期限而任由违法状态持续至期满,行政机关或相关权利人有权依法启动撤销程序,提前终止其效力,以纠正违法状态、恢复法律秩序。
第三步:撤销程序的法定启动事由(实体条件)
启动撤销程序,必须基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
- 申请人违法获得: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需注意,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而撤销的,不予赔偿;因“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而撤销,且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步:撤销程序的步骤与要求(程序环节)
撤销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步骤,保障当事人权利:
- 启动与调查:行政机关依职权发现,或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举报等,对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启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 告知与听取意见:在拟作出撤销决定前,行政机关必须告知被许可人拟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对于因“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拟撤销的,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不予撤销,但需监督纠正。
- 听证(特定情形):当撤销许可可能对被许可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
- 作出决定:行政机关经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确认违法事实成立且应当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书;违法事实不成立或不应当撤销的,作出不予撤销决定。决定书应载明撤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 送达与公告:撤销决定书应依法送达被许可人,并根据需要予以公告,使利害关系人及公众知悉。
第五步:撤销后的法律状态与后续处理
- 许可效力终止: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撤销的附期限许可自始无效。被许可人自始即不再具有从事该许可活动的合法资格。
- 证件收缴与公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回被撤销的行政许可证件。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
-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该许可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可能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信赖利益保护与赔偿:如因行政机关违法导致许可被撤销,并给被许可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行政赔偿。这体现了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 后续衔接——注销:撤销程序完成后,行政机关通常需要依法启动注销程序,在行政登记簿或系统中正式记载该许可失效的事实,完成最后的行政程序闭环。撤销是原因行为,注销是结果登记。
行政许可的附期限许可的撤销程序
第一步:基础概念——什么是“附期限许可”
“附期限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明确为该许可的效力设定了终止时间点或有效期间的法律文书。例如,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期限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限届满,许可效力自动终止,无需行政机关另行作出废止决定。这与“附条件许可”(效力取决于未来不确定的事实)有本质区别。
第二步:核心问题——为何需要“撤销”附期限许可
“撤销”针对的是作出时即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许可。附期限许可在有效期内,如果被发现其最初的授予行为存在瑕疵(如基于虚假材料、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其“合法性根基”便已动摇。此时,不能因为其本身带有期限而任由违法状态持续至期满,行政机关或相关权利人有权依法启动撤销程序,提前终止其效力,以纠正违法状态、恢复法律秩序。
第三步:撤销程序的法定启动事由(实体条件)
启动撤销程序,必须基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
- 申请人违法获得: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需注意,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而撤销的,不予赔偿;因“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而撤销,且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步:撤销程序的步骤与要求(程序环节)
撤销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步骤,保障当事人权利:
- 启动与调查:行政机关依职权发现,或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举报等,对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启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 告知与听取意见:在拟作出撤销决定前,行政机关必须告知被许可人拟撤销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对于因“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拟撤销的,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可不予撤销,但需监督纠正。
- 听证(特定情形):当撤销许可可能对被许可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
- 作出决定:行政机关经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确认违法事实成立且应当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书;违法事实不成立或不应当撤销的,作出不予撤销决定。决定书应载明撤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 送达与公告:撤销决定书应依法送达被许可人,并根据需要予以公告,使利害关系人及公众知悉。
第五步:撤销后的法律状态与后续处理
- 许可效力终止: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撤销的附期限许可自始无效。被许可人自始即不再具有从事该许可活动的合法资格。
- 证件收缴与公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回被撤销的行政许可证件。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
-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该许可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可能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信赖利益保护与赔偿:如因行政机关违法导致许可被撤销,并给被许可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行政赔偿。这体现了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 后续衔接——注销:撤销程序完成后,行政机关通常需要依法启动注销程序,在行政登记簿或系统中正式记载该许可失效的事实,完成最后的行政程序闭环。撤销是原因行为,注销是结果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