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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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概念界定
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指一个法律上有效的合同得以产生所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条件。它不是判断合同是否完美无瑕、是否完全有效的标准,而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在法律上已经“存在”的门槛。只有跨过了“成立”这道门槛,才有资格进一步讨论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履行或解除等问题。它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后者是在成立的基础上,附加了法律认可其完全效力的条件(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
第二步:核心要件详解(一):存在双方当事人
合同的本质是合意,因此必须有至少两方具有缔结合同意图的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悬赏广告的发布)本身不构成合同,需要另一方作出承诺才能成立。双方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是法律关系得以建立的基础。即使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也必须有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才在该特定人与要约人之间成立。 -
第三步:核心要件详解(二):意思表示一致(合意)
这是合同成立的核心与灵魂。它要求各方当事人就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指向了同一内容,达成了共识。- 要约与承诺的完成:通常,合意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完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一致,并且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
- 合意的内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并不要求对合同所有细节都协商一致,而是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主要条款通常包括:当事人、标的、数量。对于特定合同,根据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可能还包括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如果当事人、标的、数量无法确定,合同因缺乏基本交易框架而无法成立。
- 合意的证明:可以是明示的(书面、口头),也可以是默示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行为推定)。例如,乘坐公共汽车、刷卡进站的行为,就可以推定乘客与公交公司达成了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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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核心要件详解(三):标的确定与可能
- 标的确定:合同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标的不确定,合同内容就无法确定,也无法履行。例如,只约定“购买一批水果”,而未约定种类、等级、数量,合同难以成立。但“确定”不等于“在缔约时就完全固定”,它可以是未来可以确定的,例如约定价格按交付日市场价确定。
- 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标的自始客观不能(如买卖已灭失的特定物),合同因缺乏真实客体而无法成立。这与合同成立后因故不能履行(履行不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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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成立要件的法律意义与效果
- 法律意义:满足成立要件,意味着一个合同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初步建立。它是后续一切合同法律制度(如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适用的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则自始不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可能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 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判断当事人权利义务何时开始受约束的关键时点。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如书面、批准、登记)订立合同的,虽然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但通常仍以承诺生效为成立时点,只是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 与生效要件的衔接:一个合同成立后,将接受法律关于生效要件的检验(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成立要件解决“有没有”合同的问题,生效要件解决“好不好”(是否受法律强制保护)的问题。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仍具有形式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综上所述,合同的成立要件是合同法律生命周期的起点,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核心是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以及标的确定与可能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缺一不可。正确理解和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处理一切合同纠纷的首要步骤。
合同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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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概念界定
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指一个法律上有效的合同得以产生所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条件。它不是判断合同是否完美无瑕、是否完全有效的标准,而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在法律上已经“存在”的门槛。只有跨过了“成立”这道门槛,才有资格进一步讨论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履行或解除等问题。它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后者是在成立的基础上,附加了法律认可其完全效力的条件(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
第二步:核心要件详解(一):存在双方当事人
合同的本质是合意,因此必须有至少两方具有缔结合同意图的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悬赏广告的发布)本身不构成合同,需要另一方作出承诺才能成立。双方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载主体,是法律关系得以建立的基础。即使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也必须有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才在该特定人与要约人之间成立。 -
第三步:核心要件详解(二):意思表示一致(合意)
这是合同成立的核心与灵魂。它要求各方当事人就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指向了同一内容,达成了共识。- 要约与承诺的完成:通常,合意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完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一致,并且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
- 合意的内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并不要求对合同所有细节都协商一致,而是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主要条款通常包括:当事人、标的、数量。对于特定合同,根据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可能还包括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如果当事人、标的、数量无法确定,合同因缺乏基本交易框架而无法成立。
- 合意的证明:可以是明示的(书面、口头),也可以是默示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行为推定)。例如,乘坐公共汽车、刷卡进站的行为,就可以推定乘客与公交公司达成了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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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核心要件详解(三):标的确定与可能
- 标的确定:合同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标的不确定,合同内容就无法确定,也无法履行。例如,只约定“购买一批水果”,而未约定种类、等级、数量,合同难以成立。但“确定”不等于“在缔约时就完全固定”,它可以是未来可以确定的,例如约定价格按交付日市场价确定。
- 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标的自始客观不能(如买卖已灭失的特定物),合同因缺乏真实客体而无法成立。这与合同成立后因故不能履行(履行不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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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成立要件的法律意义与效果
- 法律意义:满足成立要件,意味着一个合同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初步建立。它是后续一切合同法律制度(如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适用的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则自始不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可能仅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 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判断当事人权利义务何时开始受约束的关键时点。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如书面、批准、登记)订立合同的,虽然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但通常仍以承诺生效为成立时点,只是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 与生效要件的衔接:一个合同成立后,将接受法律关于生效要件的检验(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成立要件解决“有没有”合同的问题,生效要件解决“好不好”(是否受法律强制保护)的问题。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仍具有形式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综上所述,合同的成立要件是合同法律生命周期的起点,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核心是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以及标的确定与可能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缺一不可。正确理解和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处理一切合同纠纷的首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