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汇编中的“举证责任”条款
-
首先,我们来理解“举证责任”最基础的含义。在法律诉讼中,当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法院必须作出裁判,不能拒绝裁判。此时,必须有一方当事人承担因事实无法查清而带来的不利后果。这种“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制度,就称为举证责任。它包含两个层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败诉风险)。
-
接下来,我们看“举证责任”条款为何会出现在法律汇编中。立法者并非在每个法律条文中都详细规定“谁该举证”,而是将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则,作为一套基础、通用的程序性规范,集中或分类规定在法律汇编的程序法部分(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汇编中)。设立这个条款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公平、明确且可预期的诉讼规则,引导和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防止法官在事实不明时任意裁判,保障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和实体正义的实现。
-
在理解其存在意义后,我们深入分析该条款的核心构成要素,即它的具体规则。通常,一个完整的“举证责任”条款体系会包含以下关键规则:
- 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提出权利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方,通常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的责任。这是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最基本的原则。
- 特殊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环境污染、医疗损害、专利侵权等)中,法律基于保护弱势方、平衡诉讼能力、促进事实发现等考虑,明确规定将本应由主张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由医疗机构就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证明标准:举证责任条款通常也会关联或指引不同诉讼类型所需的证明高度。例如,刑事诉讼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一般采用“高度盖然性”(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可能性),而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举证要求也较为严格。
- 法院职权: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和履行。
- 后果明确:明确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法律后果。
-
最后,我们探讨该条款在法律实践中如何运作及其重要性。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官会依据法律汇编中的“举证责任”条款,动态地引导诉讼进程:首先确定待证事实,然后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接着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如果经过证据交换、质证和法庭调查,关键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就会启动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规则,判决由对该事实负有法定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因此,这个条款是连接实体权利主张与程序证明活动的桥梁,直接决定了诉讼的胜负走向,是诉讼法的“脊梁”条款之一。
法律汇编中的“举证责任”条款
-
首先,我们来理解“举证责任”最基础的含义。在法律诉讼中,当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法院必须作出裁判,不能拒绝裁判。此时,必须有一方当事人承担因事实无法查清而带来的不利后果。这种“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制度,就称为举证责任。它包含两个层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败诉风险)。
-
接下来,我们看“举证责任”条款为何会出现在法律汇编中。立法者并非在每个法律条文中都详细规定“谁该举证”,而是将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则,作为一套基础、通用的程序性规范,集中或分类规定在法律汇编的程序法部分(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汇编中)。设立这个条款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公平、明确且可预期的诉讼规则,引导和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防止法官在事实不明时任意裁判,保障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和实体正义的实现。
-
在理解其存在意义后,我们深入分析该条款的核心构成要素,即它的具体规则。通常,一个完整的“举证责任”条款体系会包含以下关键规则:
- 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提出权利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方,通常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的责任。这是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最基本的原则。
- 特殊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环境污染、医疗损害、专利侵权等)中,法律基于保护弱势方、平衡诉讼能力、促进事实发现等考虑,明确规定将本应由主张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由医疗机构就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证明标准:举证责任条款通常也会关联或指引不同诉讼类型所需的证明高度。例如,刑事诉讼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一般采用“高度盖然性”(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可能性),而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举证要求也较为严格。
- 法院职权: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和履行。
- 后果明确:明确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法律后果。
-
最后,我们探讨该条款在法律实践中如何运作及其重要性。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官会依据法律汇编中的“举证责任”条款,动态地引导诉讼进程:首先确定待证事实,然后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接着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如果经过证据交换、质证和法庭调查,关键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就会启动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规则,判决由对该事实负有法定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因此,这个条款是连接实体权利主张与程序证明活动的桥梁,直接决定了诉讼的胜负走向,是诉讼法的“脊梁”条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