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复核的申请与处理
字数 1279
更新时间 2025-12-31 22:00:07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复核的申请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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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基础
- 核心定义:本词条所述“听证笔录复核的申请与处理”,特指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结束后,听证参加人(主要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存在遗漏、差错,依法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笔录进行核对、更正或补充,以及听证组织机关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的专门程序。
- 法律价值:此程序是确保听证笔录客观、准确、完整的关键环节,是“案卷排他性原则”得以实现的基础保障。它直接关系到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质证意见能否被忠实记录,并最终影响行政机关的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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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与条件
- 申请主体:主要为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其他旁听人员一般无权提出。
- 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 实体条件:必须有明确证据或合理理由认为听证笔录存在实质性的遗漏或错误。例如,遗漏了关键事实陈述、质证意见、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内容,或记录的意思与发言原意不符。
- 形式条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口头申请通常不被接受,除非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
- 期限条件:必须在听证程序结束时当场提出,或在听证组织机关明确告知的核对笔录期限内(通常为听证结束后的一个较短期间,如3-5个工作日)提出。逾期未提出的,通常视为对笔录内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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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 受理审查:听证组织机关(通常为负责听证的法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 实质核实:受理后,听证组织机关应调取听证过程的录音、录像等原始记录,与听证笔录进行比对。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共同核对。
- 处理方式:根据核实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 予以补正:经核实,笔录确有遗漏或错误的,应当予以补充或更正。更正处应由听证参加人和听证主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确认。
- 不予补正:经核实,认为申请无理由或申请内容不属于实质性遗漏、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例如,仅对个别词语表述有不同理解但不影响原意的,可不作修改。
- 记录异议:如果听证参加人对核实结果仍不认可,但其异议不被采纳,听证组织机关应将其异议内容和理由书面记录在案,附于听证笔录之后,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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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处理的法律后果
- 笔录的最终效力:经复核、补正并由相关人员确认后的听证笔录,具有最终确定的效力,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案卷依据(遵循案卷排他性原则)。
- 程序的封闭性:复核处理程序是听证笔录形成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处理完毕后,听证笔录即告固定,任何一方不得再随意要求更改。对处理结果不服,不能单独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可在对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时,将笔录的准确性问题作为审查决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之一提出。
- 对决定的影响:准确的听证笔录确保了行政决定的事实基础牢固。如果应补正而未补正,导致关键事实记录错误,可能构成程序违法,成为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
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复核的申请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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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基础
- 核心定义:本词条所述“听证笔录复核的申请与处理”,特指在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结束后,听证参加人(主要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存在遗漏、差错,依法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笔录进行核对、更正或补充,以及听证组织机关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的专门程序。
- 法律价值:此程序是确保听证笔录客观、准确、完整的关键环节,是“案卷排他性原则”得以实现的基础保障。它直接关系到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质证意见能否被忠实记录,并最终影响行政机关的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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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与条件
- 申请主体:主要为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其他旁听人员一般无权提出。
- 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 实体条件:必须有明确证据或合理理由认为听证笔录存在实质性的遗漏或错误。例如,遗漏了关键事实陈述、质证意见、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内容,或记录的意思与发言原意不符。
- 形式条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口头申请通常不被接受,除非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
- 期限条件:必须在听证程序结束时当场提出,或在听证组织机关明确告知的核对笔录期限内(通常为听证结束后的一个较短期间,如3-5个工作日)提出。逾期未提出的,通常视为对笔录内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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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 受理审查:听证组织机关(通常为负责听证的法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 实质核实:受理后,听证组织机关应调取听证过程的录音、录像等原始记录,与听证笔录进行比对。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共同核对。
- 处理方式:根据核实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 予以补正:经核实,笔录确有遗漏或错误的,应当予以补充或更正。更正处应由听证参加人和听证主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确认。
- 不予补正:经核实,认为申请无理由或申请内容不属于实质性遗漏、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例如,仅对个别词语表述有不同理解但不影响原意的,可不作修改。
- 记录异议:如果听证参加人对核实结果仍不认可,但其异议不被采纳,听证组织机关应将其异议内容和理由书面记录在案,附于听证笔录之后,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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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处理的法律后果
- 笔录的最终效力:经复核、补正并由相关人员确认后的听证笔录,具有最终确定的效力,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案卷依据(遵循案卷排他性原则)。
- 程序的封闭性:复核处理程序是听证笔录形成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处理完毕后,听证笔录即告固定,任何一方不得再随意要求更改。对处理结果不服,不能单独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可在对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时,将笔录的准确性问题作为审查决定程序违法的理由之一提出。
- 对决定的影响:准确的听证笔录确保了行政决定的事实基础牢固。如果应补正而未补正,导致关键事实记录错误,可能构成程序违法,成为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