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的“主观恶性减少”与“刑罚减免”的理论根据探讨
字数 1637
更新时间 2026-01-01 00:12:59

中止犯的“主观恶性减少”与“刑罚减免”的理论根据探讨

  1. 基本概念:中止犯及其核心特征
    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其核心法律效果是“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这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显著区别。因此,必须探寻为何法律对中止犯给予如此宽大的处理,其背后的理论根据是关键。

  2. 传统理论根据之一:刑事政策说(鼓励说)
    这是最广为接受的理论。该学说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主要在于刑事政策的需要。具体而言,法律通过设立“减免处罚”的优待,向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发出一个明确的“回头是岸”的激励信号,鼓励其在犯罪既遂之前主动放弃或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相当于在犯罪过程中设立了一个“黄金桥”,引导行为人从犯罪道路上退回来,从而客观上起到了减少犯罪损害、保护法益的积极作用。其侧重点在于 “行为未来的有益性” (即避免既遂结果)和 “社会功利考量”

  3. 传统理论根据之二:法律说(违法性减少、责任减少说)
    此学说从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内部寻找根据,认为中止行为使得行为人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发生了改变。

    • 违法性减少说:认为行为人通过中止行为,部分“修复”或“抵消”了其先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险状态。当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时,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完成;当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时,既遂结果被避免。因此,其行为的整体不法(违法性)程度相较于既遂或顽固的未遂而言,显著降低了。
    • 责任减少说:认为中止行为最核心地体现了行为人 “主观恶性”的减少。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从最初的犯罪决意,转变为自动放弃该决意并回归合法秩序。这种主动的“思想转变”和“意志逆转”,表明其反规范的人格态度(有责性)发生了积极变化,其再犯可能性也随之降低。责任的本质是对行为人意思形成的非难可能性,当中止行为显示出非难可能性减小时,刑罚也相应应当减轻。
  4. “主观恶性减少”与“刑罚减免”的关联
    在上述理论中,“责任减少说”特别是其关于“主观恶性减少”的论述,为刑罚减免提供了最直接、最有力的伦理与法理支撑。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报应和预防,也在于对行为人可谴责程度的对应。当行为人自动中止时,其主观上从“敌视/漠视法益”转向“尊重/保护法益”,这种内心的积极变化使得社会对他的非难(谴责)的基础动摇了。法律对这种主观恶性的减少给予正面评价,并通过减免刑罚予以“奖励”,使得刑罚的裁量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简言之,“主观恶性减少”是中止犯得以减免刑罚的内在人格依据

  5. 综合理论与当代发展:并合说(政策与法律结合说)及功能论
    单一理论难以完全说明问题,因此并合说成为有力主张。它认为,中止犯的刑罚减免根据是 “刑事政策鼓励”与“违法性/责任减少”二者的结合。政策目的提供了功利性、功能性的理由,而违法性与责任的减少则为减免处罚提供了实体法上的正当性基础,避免了纯粹的功利主义刑罚观。两者相辅相成。
    更进一步的功能性责任论认为,中止行为展现了行为人与法规范“重新合作”的意愿和能力。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动,主动承担起了“防止法益侵害结果发生”这一本应由国家力量履行的责任。法律对这种“自我负责”和“法益恢复”的努力予以承认,从而减轻其刑罚。这融合了政策鼓励、责任减少和法益恢复等多重考量。

  6. 理论探讨的实践意义
    明确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理论根据,并非纯粹学术探讨,它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自动性”等要件的认定宽严、对“损害”要件(造成损害的中止)中减免幅度的把握,以及如何处理中止犯与其他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的竞合。例如,若更侧重“主观恶性减少”,则会更严格审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如真诚悔悟);若更侧重“刑事政策”,则可能对“自动性”作更宽松的解释,只要出于己意即可。我国通说及实践倾向于以 “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显著减少”为基础,兼顾刑事政策鼓励 的综合立场。

中止犯的“主观恶性减少”与“刑罚减免”的理论根据探讨

  1. 基本概念:中止犯及其核心特征
    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其核心法律效果是“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这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显著区别。因此,必须探寻为何法律对中止犯给予如此宽大的处理,其背后的理论根据是关键。

  2. 传统理论根据之一:刑事政策说(鼓励说)
    这是最广为接受的理论。该学说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主要在于刑事政策的需要。具体而言,法律通过设立“减免处罚”的优待,向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发出一个明确的“回头是岸”的激励信号,鼓励其在犯罪既遂之前主动放弃或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相当于在犯罪过程中设立了一个“黄金桥”,引导行为人从犯罪道路上退回来,从而客观上起到了减少犯罪损害、保护法益的积极作用。其侧重点在于 “行为未来的有益性” (即避免既遂结果)和 “社会功利考量”

  3. 传统理论根据之二:法律说(违法性减少、责任减少说)
    此学说从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内部寻找根据,认为中止行为使得行为人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发生了改变。

    • 违法性减少说:认为行为人通过中止行为,部分“修复”或“抵消”了其先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险状态。当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时,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完成;当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时,既遂结果被避免。因此,其行为的整体不法(违法性)程度相较于既遂或顽固的未遂而言,显著降低了。
    • 责任减少说:认为中止行为最核心地体现了行为人 “主观恶性”的减少。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从最初的犯罪决意,转变为自动放弃该决意并回归合法秩序。这种主动的“思想转变”和“意志逆转”,表明其反规范的人格态度(有责性)发生了积极变化,其再犯可能性也随之降低。责任的本质是对行为人意思形成的非难可能性,当中止行为显示出非难可能性减小时,刑罚也相应应当减轻。
  4. “主观恶性减少”与“刑罚减免”的关联
    在上述理论中,“责任减少说”特别是其关于“主观恶性减少”的论述,为刑罚减免提供了最直接、最有力的伦理与法理支撑。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报应和预防,也在于对行为人可谴责程度的对应。当行为人自动中止时,其主观上从“敌视/漠视法益”转向“尊重/保护法益”,这种内心的积极变化使得社会对他的非难(谴责)的基础动摇了。法律对这种主观恶性的减少给予正面评价,并通过减免刑罚予以“奖励”,使得刑罚的裁量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简言之,“主观恶性减少”是中止犯得以减免刑罚的内在人格依据

  5. 综合理论与当代发展:并合说(政策与法律结合说)及功能论
    单一理论难以完全说明问题,因此并合说成为有力主张。它认为,中止犯的刑罚减免根据是 “刑事政策鼓励”与“违法性/责任减少”二者的结合。政策目的提供了功利性、功能性的理由,而违法性与责任的减少则为减免处罚提供了实体法上的正当性基础,避免了纯粹的功利主义刑罚观。两者相辅相成。
    更进一步的功能性责任论认为,中止行为展现了行为人与法规范“重新合作”的意愿和能力。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动,主动承担起了“防止法益侵害结果发生”这一本应由国家力量履行的责任。法律对这种“自我负责”和“法益恢复”的努力予以承认,从而减轻其刑罚。这融合了政策鼓励、责任减少和法益恢复等多重考量。

  6. 理论探讨的实践意义
    明确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理论根据,并非纯粹学术探讨,它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自动性”等要件的认定宽严、对“损害”要件(造成损害的中止)中减免幅度的把握,以及如何处理中止犯与其他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的竞合。例如,若更侧重“主观恶性减少”,则会更严格审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如真诚悔悟);若更侧重“刑事政策”,则可能对“自动性”作更宽松的解释,只要出于己意即可。我国通说及实践倾向于以 “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显著减少”为基础,兼顾刑事政策鼓励 的综合立场。

中止犯的“主观恶性减少”与“刑罚减免”的理论根据探讨 基本概念:中止犯及其核心特征 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其核心法律效果是“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这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显著区别。因此,必须探寻为何法律对中止犯给予如此宽大的处理,其背后的理论根据是关键。 传统理论根据之一:刑事政策说(鼓励说) 这是最广为接受的理论。该学说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主要在于刑事政策的需要。具体而言,法律通过设立“减免处罚”的优待,向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发出一个明确的“回头是岸”的激励信号,鼓励其在犯罪既遂之前主动放弃或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相当于在犯罪过程中设立了一个“黄金桥”,引导行为人从犯罪道路上退回来,从而客观上起到了减少犯罪损害、保护法益的积极作用。其侧重点在于 “行为未来的有益性” (即避免既遂结果)和 “社会功利考量” 。 传统理论根据之二:法律说(违法性减少、责任减少说) 此学说从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内部寻找根据,认为中止行为使得行为人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发生了改变。 违法性减少说 :认为行为人通过中止行为,部分“修复”或“抵消”了其先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险状态。当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时,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完成;当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时,既遂结果被避免。因此,其行为的整体不法(违法性)程度相较于既遂或顽固的未遂而言,显著降低了。 责任减少说 :认为中止行为最核心地体现了行为人 “主观恶性”的减少 。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从最初的犯罪决意,转变为自动放弃该决意并回归合法秩序。这种主动的“思想转变”和“意志逆转”,表明其反规范的人格态度(有责性)发生了积极变化,其再犯可能性也随之降低。责任的本质是对行为人意思形成的非难可能性,当中止行为显示出非难可能性减小时,刑罚也相应应当减轻。 “主观恶性减少”与“刑罚减免”的关联 在上述理论中, “责任减少说”特别是其关于“主观恶性减少”的论述,为刑罚减免提供了最直接、最有力的伦理与法理支撑 。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报应和预防,也在于对行为人可谴责程度的对应。当行为人自动中止时,其主观上从“敌视/漠视法益”转向“尊重/保护法益”,这种内心的积极变化使得社会对他的非难(谴责)的基础动摇了。法律对这种主观恶性的减少给予正面评价,并通过减免刑罚予以“奖励”,使得刑罚的裁量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简言之, “主观恶性减少”是中止犯得以减免刑罚的内在人格依据 。 综合理论与当代发展:并合说(政策与法律结合说)及功能论 单一理论难以完全说明问题,因此并合说成为有力主张。它认为,中止犯的刑罚减免根据是 “刑事政策鼓励”与“违法性/责任减少”二者的结合 。政策目的提供了功利性、功能性的理由,而违法性与责任的减少则为减免处罚提供了实体法上的正当性基础,避免了纯粹的功利主义刑罚观。两者相辅相成。 更进一步的功能性责任论认为,中止行为展现了行为人与法规范“重新合作”的意愿和能力。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动,主动承担起了“防止法益侵害结果发生”这一本应由国家力量履行的责任。法律对这种“自我负责”和“法益恢复”的努力予以承认,从而减轻其刑罚。这融合了政策鼓励、责任减少和法益恢复等多重考量。 理论探讨的实践意义 明确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理论根据,并非纯粹学术探讨,它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自动性”等要件的认定宽严、对“损害”要件(造成损害的中止)中减免幅度的把握,以及如何处理中止犯与其他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的竞合。例如,若更侧重“主观恶性减少”,则会更严格审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如真诚悔悟);若更侧重“刑事政策”,则可能对“自动性”作更宽松的解释,只要出于己意即可。我国通说及实践倾向于以 “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显著减少”为基础,兼顾刑事政策鼓励 的综合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