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字数 1642
更新时间 2026-01-01 00:23:38

国际法上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1. 基本概念与确立背景
    群岛海道通过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群岛国”制度中创设的一项独特的航行权利。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为目的,在群岛国指定的适当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内享有的航行和飞越权利。这项权利的确立背景是:许多由众多岛屿构成的国家(如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在主张其群岛整体主权时,需平衡其国家安全、领土完整与保障国际航行自由这一传统海洋法原则的矛盾。群岛海道通过权便是这一平衡的产物。

  2. 法律基础与核心特征
    这项权利的法律基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三条。其核心特征包括:

    • 目的特定:仅为“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排除了与过境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 方式特定:必须沿群岛国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空中航道行使。群岛国在指定时,应包括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并可规定分道通航制。
    • 权利复合:同时包含船舶的“航行”和飞机的“飞越”权利,类似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过境通行制”,但适用地理范围不同。
    • 不得阻碍:群岛国不应阻碍群岛海道通过,并应对外公布所指定或规定的海道。
  3. 与相关航行制度的区别
    理解此权利需与另外两项重要航行制度区分:

    • 与“无害通过权”的区别:无害通过权(公约第十七条等)适用于群岛水域中未被指定为群岛海道的部分,但群岛国可暂时停止。无害通过权不包括飞机飞越,且潜艇须浮出水面展示旗帜。群岛海道通过权则不可被停止,且包含飞越权,潜艇可潜航。
    • 与“过境通行制”的区别:过境通行制(公约第三十七条等)专用于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虽然权利内容(航行、飞越、继续不停、迅速过境)高度相似,但适用的地理实体(海峡 vs. 群岛水域)和法律框架(海峡制度 vs. 群岛国制度)不同。
  4. 群岛国的权利与义务
    在群岛海道通过权制度下,群岛国享有以下主要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 指定权:有权指定适当的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这是群岛国的核心权利。
    • 立法管辖权:为航行安全、防污染等目的,可就通过事宜制定法律法规,但不应在形式或事实上歧视外国船舶,或变相妨碍通过权。
    • 义务:必须明确标出所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并将其在海图上标示后妥为公布。不应妨碍或停止群岛海道通过。
  5. 行使国的权利与义务
    所有其他国家(行使国)的船舶和飞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享有广泛自由,但必须遵守严格义务:

    • 通行方式:必须“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通过,不得有不必要的延迟或停留。
    • 禁止行为:不得对群岛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得进行任何与继续不停、迅速过境无关的活动(如军事演习、情报收集、捕鱼、研究等)。
    • 遵守规则:必须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以及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源污染的规章。
    • 特别义务(船舶):应遵守群岛国制定的关于航行安全、防污染等方面的有效法律法规。
    • 特别义务(飞机):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规则,持续监听指定频率,并对安全随时保持警惕。
  6. 实践挑战与争议
    该权利的实践面临若干挑战:

    • 指定程序的复杂性:群岛海道的指定需经国际海事组织(IMO)采纳,过程涉及技术、政治因素,目前完全完成指定程序的国家很少。
    • 未指定时的替代路径:根据公约第五十三条第十二款,如果群岛国未指定海道,则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对此“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路径认定易引发争议。
    • 军事活动界限:虽然公约禁止与过境无关的活动,但何为“无关”存在灰色地带(例如,过境期间的正常防御性阵型保持是否被允许),各国解释不一。
    • 与群岛国安全关切:群岛国对通过其腹地水域的外国军舰,特别是军事侦察活动,抱有高度安全关切,如何平衡权利行使与尊重沿岸国安全利益是持续议题。

国际法上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1. 基本概念与确立背景
    群岛海道通过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群岛国”制度中创设的一项独特的航行权利。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为目的,在群岛国指定的适当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内享有的航行和飞越权利。这项权利的确立背景是:许多由众多岛屿构成的国家(如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在主张其群岛整体主权时,需平衡其国家安全、领土完整与保障国际航行自由这一传统海洋法原则的矛盾。群岛海道通过权便是这一平衡的产物。

  2. 法律基础与核心特征
    这项权利的法律基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三条。其核心特征包括:

    • 目的特定:仅为“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排除了与过境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 方式特定:必须沿群岛国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空中航道行使。群岛国在指定时,应包括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并可规定分道通航制。
    • 权利复合:同时包含船舶的“航行”和飞机的“飞越”权利,类似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过境通行制”,但适用地理范围不同。
    • 不得阻碍:群岛国不应阻碍群岛海道通过,并应对外公布所指定或规定的海道。
  3. 与相关航行制度的区别
    理解此权利需与另外两项重要航行制度区分:

    • 与“无害通过权”的区别:无害通过权(公约第十七条等)适用于群岛水域中未被指定为群岛海道的部分,但群岛国可暂时停止。无害通过权不包括飞机飞越,且潜艇须浮出水面展示旗帜。群岛海道通过权则不可被停止,且包含飞越权,潜艇可潜航。
    • 与“过境通行制”的区别:过境通行制(公约第三十七条等)专用于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虽然权利内容(航行、飞越、继续不停、迅速过境)高度相似,但适用的地理实体(海峡 vs. 群岛水域)和法律框架(海峡制度 vs. 群岛国制度)不同。
  4. 群岛国的权利与义务
    在群岛海道通过权制度下,群岛国享有以下主要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 指定权:有权指定适当的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这是群岛国的核心权利。
    • 立法管辖权:为航行安全、防污染等目的,可就通过事宜制定法律法规,但不应在形式或事实上歧视外国船舶,或变相妨碍通过权。
    • 义务:必须明确标出所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并将其在海图上标示后妥为公布。不应妨碍或停止群岛海道通过。
  5. 行使国的权利与义务
    所有其他国家(行使国)的船舶和飞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享有广泛自由,但必须遵守严格义务:

    • 通行方式:必须“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通过,不得有不必要的延迟或停留。
    • 禁止行为:不得对群岛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得进行任何与继续不停、迅速过境无关的活动(如军事演习、情报收集、捕鱼、研究等)。
    • 遵守规则:必须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以及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源污染的规章。
    • 特别义务(船舶):应遵守群岛国制定的关于航行安全、防污染等方面的有效法律法规。
    • 特别义务(飞机):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规则,持续监听指定频率,并对安全随时保持警惕。
  6. 实践挑战与争议
    该权利的实践面临若干挑战:

    • 指定程序的复杂性:群岛海道的指定需经国际海事组织(IMO)采纳,过程涉及技术、政治因素,目前完全完成指定程序的国家很少。
    • 未指定时的替代路径:根据公约第五十三条第十二款,如果群岛国未指定海道,则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对此“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路径认定易引发争议。
    • 军事活动界限:虽然公约禁止与过境无关的活动,但何为“无关”存在灰色地带(例如,过境期间的正常防御性阵型保持是否被允许),各国解释不一。
    • 与群岛国安全关切:群岛国对通过其腹地水域的外国军舰,特别是军事侦察活动,抱有高度安全关切,如何平衡权利行使与尊重沿岸国安全利益是持续议题。
国际法上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基本概念与确立背景 群岛海道通过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群岛国”制度中创设的一项独特的航行权利。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为目的,在群岛国指定的适当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内享有的航行和飞越权利。这项权利的确立背景是:许多由众多岛屿构成的国家(如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在主张其群岛整体主权时,需平衡其国家安全、领土完整与保障国际航行自由这一传统海洋法原则的矛盾。群岛海道通过权便是这一平衡的产物。 法律基础与核心特征 这项权利的法律基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三条。其核心特征包括: 目的特定 :仅为“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排除了与过境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方式特定 :必须沿群岛国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空中航道行使。群岛国在指定时,应包括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并可规定分道通航制。 权利复合 :同时包含船舶的“航行”和飞机的“飞越”权利,类似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过境通行制”,但适用地理范围不同。 不得阻碍 :群岛国不应阻碍群岛海道通过,并应对外公布所指定或规定的海道。 与相关航行制度的区别 理解此权利需与另外两项重要航行制度区分: 与“无害通过权”的区别 :无害通过权(公约第十七条等)适用于群岛水域中未被指定为群岛海道的部分,但群岛国可暂时停止。无害通过权不包括飞机飞越,且潜艇须浮出水面展示旗帜。群岛海道通过权则不可被停止,且包含飞越权,潜艇可潜航。 与“过境通行制”的区别 :过境通行制(公约第三十七条等)专用于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虽然权利内容(航行、飞越、继续不停、迅速过境)高度相似,但适用的地理实体(海峡 vs. 群岛水域)和法律框架(海峡制度 vs. 群岛国制度)不同。 群岛国的权利与义务 在群岛海道通过权制度下,群岛国享有以下主要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指定权 :有权指定适当的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这是群岛国的核心权利。 立法管辖权 :为航行安全、防污染等目的,可就通过事宜制定法律法规,但不应在形式或事实上歧视外国船舶,或变相妨碍通过权。 义务 :必须明确标出所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并将其在海图上标示后妥为公布。不应妨碍或停止群岛海道通过。 行使国的权利与义务 所有其他国家(行使国)的船舶和飞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享有广泛自由,但必须遵守严格义务: 通行方式 :必须“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通过,不得有不必要的延迟或停留。 禁止行为 :不得对群岛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得进行任何与继续不停、迅速过境无关的活动(如军事演习、情报收集、捕鱼、研究等)。 遵守规则 :必须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以及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源污染的规章。 特别义务(船舶) :应遵守群岛国制定的关于航行安全、防污染等方面的有效法律法规。 特别义务(飞机) :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规则,持续监听指定频率,并对安全随时保持警惕。 实践挑战与争议 该权利的实践面临若干挑战: 指定程序的复杂性 :群岛海道的指定需经国际海事组织(IMO)采纳,过程涉及技术、政治因素,目前完全完成指定程序的国家很少。 未指定时的替代路径 :根据公约第五十三条第十二款,如果群岛国未指定海道,则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对此“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路径认定易引发争议。 军事活动界限 :虽然公约禁止与过境无关的活动,但何为“无关”存在灰色地带(例如,过境期间的正常防御性阵型保持是否被允许),各国解释不一。 与群岛国安全关切 :群岛国对通过其腹地水域的外国军舰,特别是军事侦察活动,抱有高度安全关切,如何平衡权利行使与尊重沿岸国安全利益是持续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