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
字数 1420 2025-11-12 18:37:34
诉讼标的
第一步:基本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特定的法律地位。它是诉的构成要素之一,决定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与范围。
第二步:核心特征与识别
- 争议性: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内容。
- 特定性:诉讼标的必须具体、明确,能够将此诉与彼诉区分开来。例如,是请求返还“A房产”的所有权,还是请求支付“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10万元本金”。
- 实体性:它本质上是实体法(如民法、合同法)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程序性事项。
- 识别标准:识别一个案件的诉讼标的究竟是什么,主要看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是什么。例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其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请求权”。
第三步:诉讼标的在诉讼程序中的关键作用
诉讼标的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核心,其作用主要体现在:
- 确定诉讼管辖:不同诉讼标的可能涉及不同法院的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
- 界定既判力范围:法院的生效判决只对本案的诉讼标的发生效力(即“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通常指同一诉讼标的)。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
- 判断诉的合并与变更:基于同一或同种类的多个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标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 确定诉讼费用:诉讼费用通常与诉讼标的的金额或价额相关。
第四步:理论争议与主要学说
关于如何识别和界定诉讼标的,理论上存在不同学说,这对实践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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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实体法说(传统学说):以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作为识别标准。例如,公交车事故中,乘客既可以基于“运输合同关系”主张违约赔偿,也可以基于“侵权行为”主张侵权赔偿。这是两个不同的实体法权利,因此构成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一提起诉讼,败诉后仍可以另一权利(另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
- 优点:标准明确,易于操作。
- 缺点:可能导致对同一自然事实的重复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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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说(新说):为克服旧说的缺点,该学说主张脱离实体法权利,以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的声明”(要求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共同作为识别标准。
-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由“事实理由”和“诉的声明”共同确定。如果两者任一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
-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仅由“诉的声明”确定。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为避免重复诉讼,我国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诉讼法说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倾向于将“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的情形认定为重复起诉。对于基于同一自然事实(如上述公交车事故)但提出不同法律关系(违约、侵权)的,实践中可能倾向于认为构成重复起诉,或者要求当事人在一个诉讼中明确选择,以维护纠纷解决的彻底性。
第五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诉讼请求:是原告针对诉讼标的所提出的、要求法院作出何种具体判决的声明。诉讼标的是“是什么”(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要什么”(具体后果)。例如,诉讼标的是“借贷关系”,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
- 诉讼理由:是原告用来支持其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 诉讼案件(争议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本身就是一个争议的法律关系。
总结:诉讼标的是诉讼的“脊梁”,它明确了审判的核心对象,并直接关系到管辖、既判力、禁止重复起诉等关键程序问题。理解其概念、作用及与相关学说的联系,是掌握民事诉讼框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