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的规范归责
字数 2021
更新时间 2026-01-01 01:38:30

间接正犯的规范归责

  1. 核心概念与存在前提

    •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而是利用他人(通常称为“工具”或“媒介”)作为中介来实施犯罪行为,从而支配了整个犯罪因果流程的犯罪人。其核心在于幕后者对直接实行者的支配
    • 其存在的法律前提在于限制从属性理论下的正犯理论。根据该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求直接实行者的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行为是“不法行为”),而不要求其具有有责性(如刑事责任能力、罪过等)。这使得即使被利用者(工具人)因不具备有责性(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无罪过等)而不构成犯罪,利用者仍可能因其支配了整个犯罪过程而单独构成犯罪的正犯(即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或帮助犯。
  2. 归责(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本原理:支配性

    • 间接正犯承担正犯(而非共犯)刑事责任的根本依据,在于其通过利用他人,实现了对犯罪事实的意志支配行为支配,其地位相当于自己亲手实行犯罪。这种支配关系是判断是否成立间接正犯的核心标准。
    • 归责的链条是:幕后的利用者 → 凭借其支配力 → 操纵或利用了直接实行者的行为 → 实现了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刑法最终将犯罪结果归责于拥有支配地位的利用者。
  3. 支配类型的具体划分与认定
    根据被利用者(工具人)的具体情况和利用方式,支配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类型,每种类型对应不同的归责逻辑:

    • 基于意志瑕疵的支配(利用意思欠缺的工具)
      •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如利用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严重精神病患者实施盗窃、伤害等。因被利用者缺乏辨别和控制能力,幕后者完全支配其意志与行为。
      • 利用他人的无(违法性)认识:如欺骗他人,使其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是演戏道具”、“我们在进行科学实验”),从而实施了实际上的犯罪行为。被利用者因缺乏违法性认识而成为工具。
      • 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如医生明知针剂有毒,却欺骗护士说这是正常药物,指令其给病人注射,导致病人死亡。护士是过失的医疗行为,医生则通过其专业知识和欺骗,支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 基于行为支配的支配(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 利用有故意但无身份的工具:在有身份要求的犯罪(如受贿罪)中,有身份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无身份但有故意的第三人(其家属)收受贿赂。无身份者因缺乏构成要件身份不能成为正犯,有身份者通过其身份和对事件的整体安排,支配了犯罪进程。
      • 利用有故意但无特定目的的工具:在目的犯中,幕后者具有特定目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牟利或传播目的”),他利用仅有实施行为故意但无此特定目的的人实施走私行为。幕后者通过其目的性和整体策划,支配了犯罪。
    • 基于组织性权力的支配(利用组织机构的权力结构)
      • 主要存在于具有严密层级结构的犯罪组织或合法组织中。上级命令下级实施犯罪,下级因受制于组织的权力结构、纪律或职业依赖而不得不服从。上级凭借其组织地位和权力,支配了下级的犯罪行为。例如,黑社会头目命令下属实施杀人,公司负责人指令员工实施环境污染行为。
  4. 与相关概念的界分

    • 与教唆犯的界分:关键看支配性。教唆犯是引发他人已有的、但尚未确定的犯罪决意,被教唆者在犯罪中具有自主的、负完全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地位。而间接正犯中,被利用者要么欠缺责任能力,要么在意志或行为上受到实质性操控,沦为“工具”,缺乏行为自主性。
    • 与共同正犯的界分:共同正犯的各参与者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功能上相互协作、相互补充,共同支配犯罪。间接正犯则是单向的、纵向的支配关系,被支配者不占有平等的支配地位。
  5. 成立间接正犯的特殊问题探讨

    • 被利用者行为过限:如果被利用者实施的行为超出了幕后者的支配意图和范围,对于过限部分,幕后者不承担间接正犯责任,可能视情况认定为过失犯罪或不构成犯罪。
    • 间接正犯的犯罪形态:间接正犯的着手,以幕后者开始利用行为(如发出指令、提供工具并促使被利用者行动)为标准。其既遂与未遂,取决于被利用者的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若幕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支配并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 亲手犯的例外:某些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亲自、直接实行才能成立正犯,如不作为犯中基于保证人地位产生的作为义务重婚罪强奸罪等。对于这些“亲手犯”,通常难以成立间接正犯,利用者可能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
  6.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与趋势

    • 支配性判断的模糊地带:特别是当被利用者具有一定认知和意志能力,但又被欺骗或受强制的场合,是认定为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需要精细考量幕后者操控的程度。
    • 义务犯理论的影响:对于义务犯(如贪污受贿、渎职等),有观点认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即使通过他人行为违反义务,也因义务的个人专属性而直接构成正犯,这为认定间接正犯提供了另一条路径。
    • 客观归责理论的运用: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判断,幕后者是否通过其利用行为创设并实现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从而将结果归责于他。这为间接正犯的归责提供了更实质化的判断框架。

间接正犯的规范归责

  1. 核心概念与存在前提

    • 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而是利用他人(通常称为“工具”或“媒介”)作为中介来实施犯罪行为,从而支配了整个犯罪因果流程的犯罪人。其核心在于幕后者对直接实行者的支配
    • 其存在的法律前提在于限制从属性理论下的正犯理论。根据该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求直接实行者的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行为是“不法行为”),而不要求其具有有责性(如刑事责任能力、罪过等)。这使得即使被利用者(工具人)因不具备有责性(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无罪过等)而不构成犯罪,利用者仍可能因其支配了整个犯罪过程而单独构成犯罪的正犯(即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或帮助犯。
  2. 归责(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本原理:支配性

    • 间接正犯承担正犯(而非共犯)刑事责任的根本依据,在于其通过利用他人,实现了对犯罪事实的意志支配行为支配,其地位相当于自己亲手实行犯罪。这种支配关系是判断是否成立间接正犯的核心标准。
    • 归责的链条是:幕后的利用者 → 凭借其支配力 → 操纵或利用了直接实行者的行为 → 实现了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刑法最终将犯罪结果归责于拥有支配地位的利用者。
  3. 支配类型的具体划分与认定
    根据被利用者(工具人)的具体情况和利用方式,支配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类型,每种类型对应不同的归责逻辑:

    • 基于意志瑕疵的支配(利用意思欠缺的工具)
      •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如利用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严重精神病患者实施盗窃、伤害等。因被利用者缺乏辨别和控制能力,幕后者完全支配其意志与行为。
      • 利用他人的无(违法性)认识:如欺骗他人,使其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是演戏道具”、“我们在进行科学实验”),从而实施了实际上的犯罪行为。被利用者因缺乏违法性认识而成为工具。
      • 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如医生明知针剂有毒,却欺骗护士说这是正常药物,指令其给病人注射,导致病人死亡。护士是过失的医疗行为,医生则通过其专业知识和欺骗,支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 基于行为支配的支配(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 利用有故意但无身份的工具:在有身份要求的犯罪(如受贿罪)中,有身份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无身份但有故意的第三人(其家属)收受贿赂。无身份者因缺乏构成要件身份不能成为正犯,有身份者通过其身份和对事件的整体安排,支配了犯罪进程。
      • 利用有故意但无特定目的的工具:在目的犯中,幕后者具有特定目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牟利或传播目的”),他利用仅有实施行为故意但无此特定目的的人实施走私行为。幕后者通过其目的性和整体策划,支配了犯罪。
    • 基于组织性权力的支配(利用组织机构的权力结构)
      • 主要存在于具有严密层级结构的犯罪组织或合法组织中。上级命令下级实施犯罪,下级因受制于组织的权力结构、纪律或职业依赖而不得不服从。上级凭借其组织地位和权力,支配了下级的犯罪行为。例如,黑社会头目命令下属实施杀人,公司负责人指令员工实施环境污染行为。
  4. 与相关概念的界分

    • 与教唆犯的界分:关键看支配性。教唆犯是引发他人已有的、但尚未确定的犯罪决意,被教唆者在犯罪中具有自主的、负完全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地位。而间接正犯中,被利用者要么欠缺责任能力,要么在意志或行为上受到实质性操控,沦为“工具”,缺乏行为自主性。
    • 与共同正犯的界分:共同正犯的各参与者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功能上相互协作、相互补充,共同支配犯罪。间接正犯则是单向的、纵向的支配关系,被支配者不占有平等的支配地位。
  5. 成立间接正犯的特殊问题探讨

    • 被利用者行为过限:如果被利用者实施的行为超出了幕后者的支配意图和范围,对于过限部分,幕后者不承担间接正犯责任,可能视情况认定为过失犯罪或不构成犯罪。
    • 间接正犯的犯罪形态:间接正犯的着手,以幕后者开始利用行为(如发出指令、提供工具并促使被利用者行动)为标准。其既遂与未遂,取决于被利用者的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若幕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支配并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 亲手犯的例外:某些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亲自、直接实行才能成立正犯,如不作为犯中基于保证人地位产生的作为义务重婚罪强奸罪等。对于这些“亲手犯”,通常难以成立间接正犯,利用者可能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
  6.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与趋势

    • 支配性判断的模糊地带:特别是当被利用者具有一定认知和意志能力,但又被欺骗或受强制的场合,是认定为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需要精细考量幕后者操控的程度。
    • 义务犯理论的影响:对于义务犯(如贪污受贿、渎职等),有观点认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即使通过他人行为违反义务,也因义务的个人专属性而直接构成正犯,这为认定间接正犯提供了另一条路径。
    • 客观归责理论的运用: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判断,幕后者是否通过其利用行为创设并实现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从而将结果归责于他。这为间接正犯的归责提供了更实质化的判断框架。
间接正犯的规范归责 核心概念与存在前提 间接正犯 ,是指行为人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而是利用他人(通常称为“工具”或“媒介”)作为中介来实施犯罪行为,从而支配了整个犯罪因果流程的犯罪人。其核心在于幕后者对直接实行者的 支配 。 其存在的法律前提在于 限制从属性理论 下的 正犯理论 。根据该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求直接实行者的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行为是“不法行为”),而不要求其具有有责性(如刑事责任能力、罪过等)。这使得即使被利用者(工具人)因不具备有责性(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无罪过等)而不构成犯罪,利用者仍可能因其支配了整个犯罪过程而单独构成犯罪的正犯(即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或帮助犯。 归责(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本原理:支配性 间接正犯承担正犯(而非共犯)刑事责任的根本依据,在于其通过利用他人,实现了对犯罪事实的 意志支配 或 行为支配 ,其地位相当于自己亲手实行犯罪。这种支配关系是判断是否成立间接正犯的核心标准。 归责的链条是:幕后的利用者 → 凭借其 支配力 → 操纵或利用了直接实行者的行为 → 实现了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刑法最终将犯罪结果归责于拥有支配地位的利用者。 支配类型的具体划分与认定 根据被利用者(工具人)的具体情况和利用方式,支配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类型,每种类型对应不同的归责逻辑: 基于意志瑕疵的支配(利用意思欠缺的工具)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 :如利用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严重精神病患者实施盗窃、伤害等。因被利用者缺乏辨别和控制能力,幕后者完全支配其意志与行为。 利用他人的无(违法性)认识 :如欺骗他人,使其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是演戏道具”、“我们在进行科学实验”),从而实施了实际上的犯罪行为。被利用者因缺乏违法性认识而成为工具。 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如医生明知针剂有毒,却欺骗护士说这是正常药物,指令其给病人注射,导致病人死亡。护士是过失的医疗行为,医生则通过其专业知识和欺骗,支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基于行为支配的支配(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利用有故意但无身份的工具 :在有身份要求的犯罪(如受贿罪)中,有身份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无身份但有故意的第三人(其家属)收受贿赂。无身份者因缺乏构成要件身份不能成为正犯,有身份者通过其身份和对事件的整体安排,支配了犯罪进程。 利用有故意但无特定目的的工具 :在目的犯中,幕后者具有特定目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牟利或传播目的”),他利用仅有实施行为故意但无此特定目的的人实施走私行为。幕后者通过其目的性和整体策划,支配了犯罪。 基于组织性权力的支配(利用组织机构的权力结构) 主要存在于具有严密层级结构的犯罪组织或合法组织中。上级命令下级实施犯罪,下级因受制于组织的权力结构、纪律或职业依赖而不得不服从。上级凭借其组织地位和权力,支配了下级的犯罪行为。例如,黑社会头目命令下属实施杀人,公司负责人指令员工实施环境污染行为。 与相关概念的界分 与教唆犯的界分 :关键看 支配性 。教唆犯是引发他人已有的、但尚未确定的犯罪决意,被教唆者在犯罪中具有自主的、负完全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地位。而间接正犯中,被利用者要么欠缺责任能力,要么在意志或行为上受到实质性操控,沦为“工具”,缺乏行为自主性。 与共同正犯的界分 :共同正犯的各参与者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功能上相互协作、相互补充,共同支配犯罪。间接正犯则是单向的、纵向的支配关系,被支配者不占有平等的支配地位。 成立间接正犯的特殊问题探讨 被利用者行为过限 :如果被利用者实施的行为超出了幕后者的支配意图和范围,对于过限部分,幕后者不承担间接正犯责任,可能视情况认定为过失犯罪或不构成犯罪。 间接正犯的犯罪形态 :间接正犯的着手,以幕后者开始利用行为(如发出指令、提供工具并促使被利用者行动)为标准。其既遂与未遂,取决于被利用者的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若幕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支配并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可能构成 犯罪中止 。 亲手犯的例外 :某些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亲自、直接实行才能成立正犯,如 不作为犯中基于保证人地位产生的作为义务 、 重婚罪 、 强奸罪 等。对于这些“亲手犯”,通常难以成立间接正犯,利用者可能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与趋势 支配性判断的模糊地带 :特别是当被利用者具有一定认知和意志能力,但又被欺骗或受强制的场合,是认定为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需要精细考量幕后者操控的程度。 义务犯理论的影响 :对于义务犯(如贪污受贿、渎职等),有观点认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即使通过他人行为违反义务,也因义务的个人专属性而直接构成正犯,这为认定间接正犯提供了另一条路径。 客观归责理论的运用 :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判断,幕后者是否通过其利用行为创设并实现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从而将结果归责于他。这为间接正犯的归责提供了更实质化的判断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