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
字数 2090
更新时间 2026-01-01 02:20:53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

好的,我将为您详细讲解“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词条。请注意,以下讲解将严格基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假设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第一步:理解核心概念——何为“劳务派遣”与“退回”

  1.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劳动的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2. 退回:指用工单位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退回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退回后,其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第二步:明确“连带赔偿责任”的基本含义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当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方(可能是第三方,也可能是劳动者本人)承担共同的、连带的赔偿责任。

  • 连带性:意味着受害方可以要求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方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真正负有责任的一方追偿。
  • 本词条特指用工单位在退回劳动者之后,仍需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步:聚焦“退回后”的特殊性——责任为何延续?
这是本词条的核心。通常理解,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后,双方的“使用”关系即告终止。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并不因“退回”而当然免除。
其法理基础在于:

  1. 对劳动者权益的持续性保护: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遭受的损害(如工伤),其影响是持续性的。用工单位不能通过退回劳动者来逃避其作为实际用工管理者应负的责任。
  2. 对违法退回行为的惩戒:如果用工单位的退回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并因此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如违法退回导致劳动者待岗、收入减少),用工单位需要对此负责。
  3. 对派遣单位偿付能力的补充保障:在派遣单位缺乏足够赔偿能力时,由有过错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能更有效地保障受害劳动者或第三方的权益得以实现。

第四步:详解“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与构成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用工单位承担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主要分为两大类情形:

情形一:因用工单位的过错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 构成要件
    1. 损害事实发生(如劳动者患病、受伤、工资被克扣、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等)。
    2. 该损害发生于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
    3. 用工单位对此损害存在过错(例如,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导致工伤,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违法指挥冒险作业等)。
    4.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 责任形态: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赔偿,也可以要求有过错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被退回,只要损害是在工作期间因用工单位过错造成,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不因退回而消灭。

情形二:因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 构成要件
    1. 用工单位的退回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在不符法定退回条件(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的情况下强行退回。
    2. 该违法退回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害(最常见的是导致劳动者被派遣单位以无工作安排为由,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工资,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如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 责任形态:对于因违法退回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用工单位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步:责任范围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1.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加班费、绩效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待遇(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等。
  2. 司法实践要点
    • 举证责任:劳动者通常需要对损害事实、损害发生在工作期间、以及损害与用工单位行为(或违法退回)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初步证据。用工单位则需对其退回行为的合法性、自身无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
    • “过错”的认定:法院会审查用工单位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基准法(如安全生产、工时休假、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其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合法。
    • 派遣单位的责任在先性:在诉讼中,派遣单位通常是第一责任主体,用工单位的责任是连带的、补充的。但最终的责任划分,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内部进行。

总结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防止用工单位利用“退回”机制逃避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强化其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责任,并平衡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的风险。其核心在于,用工单位的某些法律责任(特别是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延续性,不因其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自动免除。理解这一规则,对于用工单位规范用工管理、派遣单位明确风险分担、以及劳动者依法维权都具有关键意义。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

好的,我将为您详细讲解“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词条。请注意,以下讲解将严格基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假设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第一步:理解核心概念——何为“劳务派遣”与“退回”

  1.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劳动的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2. 退回:指用工单位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退回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退回后,其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第二步:明确“连带赔偿责任”的基本含义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当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方(可能是第三方,也可能是劳动者本人)承担共同的、连带的赔偿责任。

  • 连带性:意味着受害方可以要求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方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真正负有责任的一方追偿。
  • 本词条特指用工单位在退回劳动者之后,仍需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步:聚焦“退回后”的特殊性——责任为何延续?
这是本词条的核心。通常理解,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后,双方的“使用”关系即告终止。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并不因“退回”而当然免除。
其法理基础在于:

  1. 对劳动者权益的持续性保护: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遭受的损害(如工伤),其影响是持续性的。用工单位不能通过退回劳动者来逃避其作为实际用工管理者应负的责任。
  2. 对违法退回行为的惩戒:如果用工单位的退回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并因此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如违法退回导致劳动者待岗、收入减少),用工单位需要对此负责。
  3. 对派遣单位偿付能力的补充保障:在派遣单位缺乏足够赔偿能力时,由有过错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能更有效地保障受害劳动者或第三方的权益得以实现。

第四步:详解“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与构成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用工单位承担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主要分为两大类情形:

情形一:因用工单位的过错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 构成要件
    1. 损害事实发生(如劳动者患病、受伤、工资被克扣、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等)。
    2. 该损害发生于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
    3. 用工单位对此损害存在过错(例如,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导致工伤,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违法指挥冒险作业等)。
    4.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 责任形态: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赔偿,也可以要求有过错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被退回,只要损害是在工作期间因用工单位过错造成,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不因退回而消灭。

情形二:因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 构成要件
    1. 用工单位的退回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在不符法定退回条件(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的情况下强行退回。
    2. 该违法退回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害(最常见的是导致劳动者被派遣单位以无工作安排为由,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工资,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如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 责任形态:对于因违法退回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用工单位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步:责任范围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1.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加班费、绩效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待遇(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等。
  2. 司法实践要点
    • 举证责任:劳动者通常需要对损害事实、损害发生在工作期间、以及损害与用工单位行为(或违法退回)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初步证据。用工单位则需对其退回行为的合法性、自身无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
    • “过错”的认定:法院会审查用工单位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基准法(如安全生产、工时休假、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其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合法。
    • 派遣单位的责任在先性:在诉讼中,派遣单位通常是第一责任主体,用工单位的责任是连带的、补充的。但最终的责任划分,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内部进行。

总结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防止用工单位利用“退回”机制逃避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强化其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责任,并平衡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的风险。其核心在于,用工单位的某些法律责任(特别是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延续性,不因其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自动免除。理解这一规则,对于用工单位规范用工管理、派遣单位明确风险分担、以及劳动者依法维权都具有关键意义。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 好的,我将为您详细讲解“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词条。请注意,以下讲解将严格基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假设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第一步:理解核心概念——何为“劳务派遣”与“退回” 劳务派遣 :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涉及三方主体—— 劳务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 (实际使用劳动者劳动的单位)和 被派遣劳动者 。 退回 :指用工单位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 退回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退回后,其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第二步:明确“连带赔偿责任”的基本含义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当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 劳务派遣单位 与 用工单位 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方(可能是第三方,也可能是劳动者本人)承担共同的、连带的赔偿责任。 连带性 :意味着受害方可以要求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方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真正负有责任的一方追偿。 本词条特指 用工单位在退回劳动者之后 ,仍需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步:聚焦“退回后”的特殊性——责任为何延续? 这是本词条的核心。通常理解,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后,双方的“使用”关系即告终止。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并不因“退回”而当然免除。 其法理基础在于: 对劳动者权益的持续性保护 :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遭受的损害(如工伤),其影响是持续性的。用工单位不能通过退回劳动者来逃避其作为实际用工管理者应负的责任。 对违法退回行为的惩戒 :如果用工单位的退回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并因此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如违法退回导致劳动者待岗、收入减少),用工单位需要对此负责。 对派遣单位偿付能力的补充保障 :在派遣单位缺乏足够赔偿能力时,由有过错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能更有效地保障受害劳动者或第三方的权益得以实现。 第四步:详解“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与构成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用工单位承担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主要分为两大类情形: 情形一:因用工单位的过错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构成要件 : 损害事实发生(如劳动者患病、受伤、工资被克扣、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等)。 该损害发生于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 用工单位对此损害存在过错 (例如,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导致工伤,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违法指挥冒险作业等)。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责任形态 :劳动者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赔偿,也可以要求有过错的用工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即使劳动者已被退回,只要损害是在工作期间因用工单位过错造成,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不因退回而消灭。 情形二:因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构成要件 : 用工单位的退回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在不符法定退回条件(如《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的情况下强行退回。 该违法退回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损害(最常见的是导致劳动者被派遣单位以无工作安排为由,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工资,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 劳务派遣单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如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责任形态 :对于因违法退回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用工单位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五步:责任范围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赔偿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加班费、绩效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待遇(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等。 司法实践要点 : 举证责任 :劳动者通常需要对损害事实、损害发生在工作期间、以及损害与用工单位行为(或违法退回)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初步证据。用工单位则需对其退回行为的合法性、自身无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的认定 :法院会审查用工单位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基准法(如安全生产、工时休假、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其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合法。 派遣单位的责任在先性 :在诉讼中,派遣单位通常是第一责任主体,用工单位的责任是连带的、补充的。但最终的责任划分,会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内部进行。 总结 :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退回后连带赔偿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防止用工单位利用“退回”机制逃避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强化其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责任,并平衡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的风险。其核心在于, 用工单位的某些法律责任(特别是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延续性,不因其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自动免除 。理解这一规则,对于用工单位规范用工管理、派遣单位明确风险分担、以及劳动者依法维权都具有关键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