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不当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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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1-01 02:41:58

禁止不当讯问

禁止不当讯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严格禁止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以及威胁、引诱、欺骗等不当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其核心在于保障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防范冤假错案。

  1. 概念与法律依据

    • 基本定义:禁止不当讯问,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讯问环节的具体体现。它要求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必须合法、文明、规范,不得使用任何使被讯问人在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的方法,也不得采用可能严重影响其自由意志、导致供述失真的不正当策略。
    • 核心法律条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禁止不当讯问最直接、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2. “不当讯问方法”的具体类型
    禁止的范围不仅限于严重的刑讯逼供,还包括其他可能影响口供自愿性与真实性的方法。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 刑讯逼供:使用暴力或变相暴力(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直接造成被讯问人肉体痛苦的方法。这是最严重、最典型的非法讯问方式。
    • 威胁:以对被讯问人本人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财产等进行不利后果的明示或暗示,迫使其作出供述。例如,“不交代就抓你老婆”、“认罪就能判缓刑,不认就重判”(这种对法律后果的如实告知不属威胁)。
    • 引诱:以法律未明确允许的利益许诺,诱使被讯问人供述。例如,“只要你承认,马上就放你回家”、“认了罪就给你办取保候审”(在不具备法定条件时)。
    • 欺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讯问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供述。例如,伪造同案犯已供认的证据、谎称掌握了其未实施的犯罪证据等。但与侦查策略(如利用矛盾、情感感化)有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且可能导致虚假供述。
  3. 法律后果与排除规则
    一旦认定采用了禁止的不当讯问方法获取口供,将产生严厉的程序性制裁。

    • 非法证据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通过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如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或者“不能保证供述的真实性”,也应当予以排除。
    • 派生证据的有限适用:对于因排除非法口供而发现的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如果收集程序合法,并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严格审查。
  4. 防范与制约机制
    法律建立了多重机制来预防和发现不当讯问:

    • 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保持完整、不间断,并随案移送,供法庭审查讯问合法性。
    • 看守所集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的专门讯问室进行,实现侦查与羁押的适度分离,减少外界非法干预的可能。
    • 律师在场权与帮助: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讯问情况,并就可能存在的非法讯问提出申诉、控告。
    • 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负有侦查监督职责。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也需主动审查讯问的合法性。
  5. 司法实践中的审查与认定
    在庭审中,当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供述系通过非法方法取得时,法庭将启动专门的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

    • 初步责任:申请方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如指出刑讯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或出示身体伤痕、医疗记录、看守所体检表等。
    • 证明责任转移:在申请方提供线索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存在疑问后,证明讯问合法的责任即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察机关需要通过出示讯问笔录、播放同步录音录像、提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证明。
    • 存疑排除:对于经过调查,法庭不能确认取证合法性的,即无法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对该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总结:禁止不当讯问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的基石之一。它从原则、具体禁令、排除后果到防范机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其目的在于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基本人权,确保口供这一关键证据的真实性与自愿性,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与程序的正当性。

禁止不当讯问

禁止不当讯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严格禁止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以及威胁、引诱、欺骗等不当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其核心在于保障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防范冤假错案。

  1. 概念与法律依据

    • 基本定义:禁止不当讯问,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讯问环节的具体体现。它要求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必须合法、文明、规范,不得使用任何使被讯问人在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的方法,也不得采用可能严重影响其自由意志、导致供述失真的不正当策略。
    • 核心法律条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禁止不当讯问最直接、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2. “不当讯问方法”的具体类型
    禁止的范围不仅限于严重的刑讯逼供,还包括其他可能影响口供自愿性与真实性的方法。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 刑讯逼供:使用暴力或变相暴力(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直接造成被讯问人肉体痛苦的方法。这是最严重、最典型的非法讯问方式。
    • 威胁:以对被讯问人本人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财产等进行不利后果的明示或暗示,迫使其作出供述。例如,“不交代就抓你老婆”、“认罪就能判缓刑,不认就重判”(这种对法律后果的如实告知不属威胁)。
    • 引诱:以法律未明确允许的利益许诺,诱使被讯问人供述。例如,“只要你承认,马上就放你回家”、“认了罪就给你办取保候审”(在不具备法定条件时)。
    • 欺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讯问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供述。例如,伪造同案犯已供认的证据、谎称掌握了其未实施的犯罪证据等。但与侦查策略(如利用矛盾、情感感化)有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且可能导致虚假供述。
  3. 法律后果与排除规则
    一旦认定采用了禁止的不当讯问方法获取口供,将产生严厉的程序性制裁。

    • 非法证据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通过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如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或者“不能保证供述的真实性”,也应当予以排除。
    • 派生证据的有限适用:对于因排除非法口供而发现的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如果收集程序合法,并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严格审查。
  4. 防范与制约机制
    法律建立了多重机制来预防和发现不当讯问:

    • 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保持完整、不间断,并随案移送,供法庭审查讯问合法性。
    • 看守所集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的专门讯问室进行,实现侦查与羁押的适度分离,减少外界非法干预的可能。
    • 律师在场权与帮助: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讯问情况,并就可能存在的非法讯问提出申诉、控告。
    • 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负有侦查监督职责。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也需主动审查讯问的合法性。
  5. 司法实践中的审查与认定
    在庭审中,当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供述系通过非法方法取得时,法庭将启动专门的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

    • 初步责任:申请方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如指出刑讯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或出示身体伤痕、医疗记录、看守所体检表等。
    • 证明责任转移:在申请方提供线索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存在疑问后,证明讯问合法的责任即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察机关需要通过出示讯问笔录、播放同步录音录像、提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证明。
    • 存疑排除:对于经过调查,法庭不能确认取证合法性的,即无法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对该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总结:禁止不当讯问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的基石之一。它从原则、具体禁令、排除后果到防范机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其目的在于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基本人权,确保口供这一关键证据的真实性与自愿性,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与程序的正当性。

禁止不当讯问 禁止不当讯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严格禁止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以及威胁、引诱、欺骗等不当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其核心在于保障供述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防范冤假错案。 概念与法律依据 基本定义 :禁止不当讯问,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讯问环节的具体体现。它要求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必须合法、文明、规范,不得使用任何使被讯问人在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的方法,也不得采用可能严重影响其自由意志、导致供述失真的不正当策略。 核心法律条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禁止不当讯问最直接、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不当讯问方法”的具体类型 禁止的范围不仅限于严重的刑讯逼供,还包括其他可能影响口供自愿性与真实性的方法。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刑讯逼供 :使用暴力或变相暴力(如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直接造成被讯问人肉体痛苦的方法。这是最严重、最典型的非法讯问方式。 威胁 :以对被讯问人本人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财产等进行不利后果的明示或暗示,迫使其作出供述。例如,“不交代就抓你老婆”、“认罪就能判缓刑,不认就重判”(这种对法律后果的如实告知不属威胁)。 引诱 :以法律未明确允许的利益许诺,诱使被讯问人供述。例如,“只要你承认,马上就放你回家”、“认了罪就给你办取保候审”(在不具备法定条件时)。 欺骗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讯问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供述。例如,伪造同案犯已供认的证据、谎称掌握了其未实施的犯罪证据等。但与侦查策略(如利用矛盾、情感感化)有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且可能导致虚假供述。 法律后果与排除规则 一旦认定采用了禁止的不当讯问方法获取口供,将产生严厉的程序性制裁。 非法证据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通过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供述,如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或者“不能保证供述的真实性”,也应当予以排除。 派生证据的有限适用 :对于因排除非法口供而发现的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如果收集程序合法,并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严格审查。 防范与制约机制 法律建立了多重机制来预防和发现不当讯问: 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保持完整、不间断,并随案移送,供法庭审查讯问合法性。 看守所集中讯问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的专门讯问室进行,实现侦查与羁押的适度分离,减少外界非法干预的可能。 律师在场权与帮助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讯问情况,并就可能存在的非法讯问提出申诉、控告。 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负有侦查监督职责。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也需主动审查讯问的合法性。 司法实践中的审查与认定 在庭审中,当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供述系通过非法方法取得时,法庭将启动专门的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 初步责任 :申请方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如指出刑讯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或出示身体伤痕、医疗记录、看守所体检表等。 证明责任转移 :在申请方提供线索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存在疑问后,证明讯问合法的责任即由 人民检察院承担 。检察机关需要通过出示讯问笔录、播放同步录音录像、提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证明。 存疑排除 :对于经过调查,法庭不能确认取证合法性的,即无法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对该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总结 :禁止不当讯问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的基石之一。它从原则、具体禁令、排除后果到防范机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其目的在于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基本人权,确保口供这一关键证据的真实性与自愿性,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与程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