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分配
字数 1946
更新时间 2026-01-01 05:20:0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分配

  1. 基础概念: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首先,需要理解“非法证据”和“排除规则”这两个核心概念。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起诉机关为证明犯罪事实而收集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所谓“非法证据”,是指通过违反法定程序、采用非法方法(如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无证搜查等)收集的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一项程序性制裁规则,它要求法庭对于经过审查确认的非法证据,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将其排除在法庭审理和最终判决的依据之外。该规则的核心目的是遏制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2. 规则启动:谁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明确了规则本身后,接下来是规则的启动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依申请启动依职权启动

    • 依申请启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最主要的申请主体。当他们认为某一证据系非法取得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要求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排除。这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是启动审查的门槛,例如指明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信息,或者提供身体伤痕、体检记录等材料。
    • 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也应当主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客观公正的义务。
  3. 证明责任的双层结构:谁需要证明“合法”或“非法”?
    这是本词条的核心和难点。当排除程序启动后,关键问题在于由谁来承担证明证据是合法取得的责任。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与“提供线索责任”相结合的双层证明责任结构。

    • 第一层: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律并未要求其直接证明取证行为违法(这通常非常困难),而是将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分配给了控方,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旨在平衡控辩双方悬殊的取证能力和诉讼地位。
    • 第二层:申请方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初步责任(提供线索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无条件适用。为了防止滥用申请权,法律要求申请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首先履行“提供线索或材料”的初步责任。这并非证明责任,而是一种说明责任,旨在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将证明责任转移给人民检察院。如果申请方未能提供任何线索或材料,法庭可能直接驳回申请,不启动实质性审查。
  4. 证明标准: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明确了证明责任主体,还需要明确证明需要达到的标准。

    • 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标准: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不能仅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而必须提供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羁押记录、体检记录、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合理怀疑。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法庭就应当依法排除该证据。
    • 申请方提供线索的初步标准:申请方提供的线索或材料,需要达到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低于“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也不能是毫无根据的猜测。
  5. 特殊证据的证明责任与标准细化
    针对不同类型的证据,证明责任和标准有进一步的具体化:

    • 对于可能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申请方只需提供使法庭对供述自愿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线索,人民检察院就必须承担证明供述合法性的责任,且证明标准极高。
    • 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申请方提出排除申请后,人民检察院不仅需要证明取证程序的瑕疵,还需要说明该瑕疵是否“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以及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对于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排除。
  6. 实践中的审查与认定程序
    最后,这一分配规则在诉讼程序中如何运行?法庭通常会启动一个“程序中的程序”(或称“审前会议”或“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先行调查。在此阶段,法庭会审查申请方提供的线索,要求人民检察院举证,甚至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于经过调查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法庭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这一程序的结论(是否排除)是独立的,不影响后续对案件实体事实的审理。通过这种精细化的证明责任分配和程序设置,旨在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分配

  1. 基础概念: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首先,需要理解“非法证据”和“排除规则”这两个核心概念。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起诉机关为证明犯罪事实而收集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所谓“非法证据”,是指通过违反法定程序、采用非法方法(如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无证搜查等)收集的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一项程序性制裁规则,它要求法庭对于经过审查确认的非法证据,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将其排除在法庭审理和最终判决的依据之外。该规则的核心目的是遏制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2. 规则启动:谁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明确了规则本身后,接下来是规则的启动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依申请启动依职权启动

    • 依申请启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最主要的申请主体。当他们认为某一证据系非法取得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要求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排除。这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是启动审查的门槛,例如指明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信息,或者提供身体伤痕、体检记录等材料。
    • 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也应当主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客观公正的义务。
  3. 证明责任的双层结构:谁需要证明“合法”或“非法”?
    这是本词条的核心和难点。当排除程序启动后,关键问题在于由谁来承担证明证据是合法取得的责任。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与“提供线索责任”相结合的双层证明责任结构。

    • 第一层: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律并未要求其直接证明取证行为违法(这通常非常困难),而是将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分配给了控方,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旨在平衡控辩双方悬殊的取证能力和诉讼地位。
    • 第二层:申请方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初步责任(提供线索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无条件适用。为了防止滥用申请权,法律要求申请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首先履行“提供线索或材料”的初步责任。这并非证明责任,而是一种说明责任,旨在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将证明责任转移给人民检察院。如果申请方未能提供任何线索或材料,法庭可能直接驳回申请,不启动实质性审查。
  4. 证明标准: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明确了证明责任主体,还需要明确证明需要达到的标准。

    • 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标准: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不能仅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而必须提供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羁押记录、体检记录、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合理怀疑。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法庭就应当依法排除该证据。
    • 申请方提供线索的初步标准:申请方提供的线索或材料,需要达到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低于“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也不能是毫无根据的猜测。
  5. 特殊证据的证明责任与标准细化
    针对不同类型的证据,证明责任和标准有进一步的具体化:

    • 对于可能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申请方只需提供使法庭对供述自愿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线索,人民检察院就必须承担证明供述合法性的责任,且证明标准极高。
    • 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申请方提出排除申请后,人民检察院不仅需要证明取证程序的瑕疵,还需要说明该瑕疵是否“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以及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对于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排除。
  6. 实践中的审查与认定程序
    最后,这一分配规则在诉讼程序中如何运行?法庭通常会启动一个“程序中的程序”(或称“审前会议”或“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先行调查。在此阶段,法庭会审查申请方提供的线索,要求人民检察院举证,甚至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于经过调查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法庭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这一程序的结论(是否排除)是独立的,不影响后续对案件实体事实的审理。通过这种精细化的证明责任分配和程序设置,旨在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分配 基础概念: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首先,需要理解“非法证据”和“排除规则”这两个核心概念。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起诉机关为证明犯罪事实而收集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所谓“非法证据”,是指通过违反法定程序、采用非法方法(如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无证搜查等)收集的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一项程序性制裁规则,它要求法庭对于经过审查确认的非法证据,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将其排除在法庭审理和最终判决的依据之外。该规则的核心目的是遏制侦查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规则启动:谁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明确了规则本身后,接下来是规则的启动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 依申请启动 和 依职权启动 。 依申请启动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最主要的申请主体。当他们认为某一证据系非法取得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要求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排除。这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是启动审查的门槛,例如指明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信息,或者提供身体伤痕、体检记录等材料。 依职权启动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也应当主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客观公正的义务。 证明责任的双层结构:谁需要证明“合法”或“非法”? 这是本词条的核心和难点。当排除程序启动后,关键问题在于由谁来承担证明证据是合法取得的责任。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 举证责任倒置 ”与“ 提供线索责任 ”相结合的双层证明责任结构。 第一层: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律并未要求其直接证明取证行为违法(这通常非常困难),而是将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分配给了控方,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旨在平衡控辩双方悬殊的取证能力和诉讼地位。 第二层:申请方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初步责任(提供线索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无条件适用。为了防止滥用申请权,法律要求申请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首先履行“提供线索或材料”的初步责任。这并非证明责任,而是一种说明责任,旨在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将证明责任转移给人民检察院。如果申请方未能提供任何线索或材料,法庭可能直接驳回申请,不启动实质性审查。 证明标准: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明确了证明责任主体,还需要明确证明需要达到的标准。 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标准 :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必须达到“ 证据确实、充分 ”的标准。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不能仅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而必须提供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羁押记录、体检记录、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合理怀疑。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法庭就应当依法排除该证据。 申请方提供线索的初步标准 :申请方提供的线索或材料,需要达到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产生“ 合理怀疑 ”的程度。这低于“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也不能是毫无根据的猜测。 特殊证据的证明责任与标准细化 针对不同类型的证据,证明责任和标准有进一步的具体化: 对于可能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申请方只需提供使法庭对供述自愿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线索,人民检察院就必须承担证明供述合法性的责任,且证明标准极高。 对于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申请方提出排除申请后,人民检察院不仅需要证明取证程序的瑕疵,还需要说明该瑕疵是否“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以及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对于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排除。 实践中的审查与认定程序 最后,这一分配规则在诉讼程序中如何运行?法庭通常会启动一个“ 程序中的程序 ”(或称“审前会议”或“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先行调查。在此阶段,法庭会审查申请方提供的线索,要求人民检察院举证,甚至可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于经过调查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法庭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这一程序的结论(是否排除)是独立的,不影响后续对案件实体事实的审理。通过这种精细化的证明责任分配和程序设置,旨在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