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现场勘验
字数 1650
更新时间 2026-01-01 06:06:57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现场勘验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现场勘验”这一词条。
第一步:概念与性质界定
- 现场勘验,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为了查明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事实情况,对于与争议有关的工作场所、物品、设备、作业流程或人身状况等,亲自或委派专业人员(如鉴定人)进行实地查看、检验、测量、拍照、记录,并依法制作勘验笔录的一种证据调查方法。
- 其法律性质属于仲裁庭行使调查取证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是法定证据种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单独列举,但可归入勘验笔录或结合其他证据形式)的重要来源,旨在通过直观、客观的方式固定现场状态,为事实认定提供依据。
第二步:启动主体与条件
- 启动主体:
- 仲裁庭依职权主动进行: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对现场进行勘验。
- 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勘验的现场、对象及待证事实,请求仲裁庭进行现场勘验。仲裁庭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
- 启动条件:
- 待证事实必须与案件争议有直接关联,且通过现场勘验可能获得关键证据。
- 现场状态具有可勘验性,即现场客观存在且其状态相对稳定,或虽可能变化但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固定。
- 通常在其他证据不足以清晰证明相关事实,而现场勘验能够提供直接、有力证明的情况下启动。
第三步:基本程序与要求
- 1. 决定与通知:仲裁庭作出勘验决定后,应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勘验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当事人有权到场,并可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协助。
- 2. 勘验实施:
- 一般由仲裁员、书记员进行,必要时可邀请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或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 勘验过程应保持客观、全面、细致。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绘图、制作模型、提取样品等方法固定现场情况。
- 应允许到场当事人对勘验过程、方法、对象等提出意见,书记员应予以记录。
- 3. 制作勘验笔录:
- 这是固定勘验结果的核心法律文书。笔录应详细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勘验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现场提取的物品、拍摄的照片或录像的编号及说明;在场人员的陈述或意见。
- 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如被邀请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
- 拍摄的照片、录像、绘制的图纸等应作为笔录的附件。
第四步:勘验结果的效力与运用
- 证据资格:依法定程序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附件,属于法定证据材料,具有证据能力,可以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
- 证明力审查:仲裁庭需对勘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
- 勘验程序是否合法,有无通知当事人到场。
- 勘验方法是否科学、客观,有无受外界不当干扰。
- 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客观、准确、完整,与附件能否相互印证。
- 当事人对勘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及其理由。
- 与其他证据的综合判断:勘验结果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必须与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五步:特殊情形与注意事项
- 现场变化或灭失:如果争议现场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有效勘验,申请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风险。仲裁庭可根据情况决定不予准许勘验申请,或就已变化情况作出说明性记录。
- 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勘验可能涉及劳动者隐私或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时,仲裁庭应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如限制参与人员范围、要求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承诺、在笔录中对敏感信息作技术处理等。
-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不配合:经合法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不配合勘验的,不影响仲裁庭依法进行勘验,但应在笔录中记明。该当事人可能需承担对其不利的推定后果。
- 与“现场笔录”的区别:现场勘验由仲裁庭主导,侧重于对客观场所、物品的查验;而“现场笔录”通常指行政机关(如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情况所作的记录,制作主体和程序依据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现场勘验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现场勘验”这一词条。
第一步:概念与性质界定
- 现场勘验,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为了查明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事实情况,对于与争议有关的工作场所、物品、设备、作业流程或人身状况等,亲自或委派专业人员(如鉴定人)进行实地查看、检验、测量、拍照、记录,并依法制作勘验笔录的一种证据调查方法。
- 其法律性质属于仲裁庭行使调查取证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是法定证据种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单独列举,但可归入勘验笔录或结合其他证据形式)的重要来源,旨在通过直观、客观的方式固定现场状态,为事实认定提供依据。
第二步:启动主体与条件
- 启动主体:
- 仲裁庭依职权主动进行: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对现场进行勘验。
- 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勘验的现场、对象及待证事实,请求仲裁庭进行现场勘验。仲裁庭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
- 启动条件:
- 待证事实必须与案件争议有直接关联,且通过现场勘验可能获得关键证据。
- 现场状态具有可勘验性,即现场客观存在且其状态相对稳定,或虽可能变化但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固定。
- 通常在其他证据不足以清晰证明相关事实,而现场勘验能够提供直接、有力证明的情况下启动。
第三步:基本程序与要求
- 1. 决定与通知:仲裁庭作出勘验决定后,应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勘验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当事人有权到场,并可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协助。
- 2. 勘验实施:
- 一般由仲裁员、书记员进行,必要时可邀请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或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 勘验过程应保持客观、全面、细致。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绘图、制作模型、提取样品等方法固定现场情况。
- 应允许到场当事人对勘验过程、方法、对象等提出意见,书记员应予以记录。
- 3. 制作勘验笔录:
- 这是固定勘验结果的核心法律文书。笔录应详细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勘验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现场提取的物品、拍摄的照片或录像的编号及说明;在场人员的陈述或意见。
- 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如被邀请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
- 拍摄的照片、录像、绘制的图纸等应作为笔录的附件。
第四步:勘验结果的效力与运用
- 证据资格:依法定程序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附件,属于法定证据材料,具有证据能力,可以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
- 证明力审查:仲裁庭需对勘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
- 勘验程序是否合法,有无通知当事人到场。
- 勘验方法是否科学、客观,有无受外界不当干扰。
- 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客观、准确、完整,与附件能否相互印证。
- 当事人对勘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及其理由。
- 与其他证据的综合判断:勘验结果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必须与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五步:特殊情形与注意事项
- 现场变化或灭失:如果争议现场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有效勘验,申请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风险。仲裁庭可根据情况决定不予准许勘验申请,或就已变化情况作出说明性记录。
- 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勘验可能涉及劳动者隐私或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时,仲裁庭应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如限制参与人员范围、要求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承诺、在笔录中对敏感信息作技术处理等。
-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不配合:经合法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不配合勘验的,不影响仲裁庭依法进行勘验,但应在笔录中记明。该当事人可能需承担对其不利的推定后果。
- 与“现场笔录”的区别:现场勘验由仲裁庭主导,侧重于对客观场所、物品的查验;而“现场笔录”通常指行政机关(如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情况所作的记录,制作主体和程序依据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