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的“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模式
我们将循序渐进地探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服务提供模式四”——“自然人流动”。这个概念是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涉及人员跨国界流动以提供服务的复杂法律框架。
第一步:理解“自然人流动”在GATS框架中的基本定位与定义
首先,需要将“自然人流动”置于GATS的整体结构中理解。GATS定义了四种服务提供模式:
- 跨境交付(模式一):服务本身跨境,如国际电话咨询。
- 境外消费(模式二):消费者移动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国,如出国留学。
- 商业存在(模式三):通过在他国设立实体机构提供服务,如设立外资银行分行。
- 自然人流动(模式四):一国的服务提供者(自然人)临时移动到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
关键点在于:“自然人流动”专指服务提供者作为“自然人”的临时性流动。它不涉及寻求永久就业、移民或公民权。GATS《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明确,GATS不适用于影响寻求进入一成员就业市场的自然人的措施,也不适用于有关公民身份、居住或永久性就业的措施。因此,其核心是“服务贸易”,而非“劳动力市场准入”。
第二步:剖析“自然人流动”的具体涵盖范围与类别
GATS本身并未详尽列出所有类别的流动自然人,但通过承诺表和相关讨论,通常涵盖以下几类:
- 公司内部调任人员(Intra-corporate transferees):这是实践中最重要的类别。指作为在另一成员境内设有商业存在的法人(如分公司、子公司)的雇员,被临时调任至该商业存在工作的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经理、专家)。
- 独立专业人士(Independent professionals):以个人身份前往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并非受雇于当地实体,如咨询顾问、律师、建筑师。
- 合同服务提供者(Contractual service suppliers):受雇于一成员境内的服务公司,但被派往另一成员境内,在商业基础上为当地客户提供服务。
- 商务访客(Business visitors):为进行服务销售谈判、建立商业存在等目的而短期入境的人员,其本身不在东道国直接获取报酬或对公众直接销售服务。
这些人员的准入和停留条件,完全取决于WTO各成员在具体承诺表(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中针对模式四所做的特定承诺。
第三步:详解成员国的“具体承诺”结构与核心限制
各成员在模式四下的开放程度是通过具体承诺表来体现的,这构成了法律义务的核心。承诺采用“正面列表”方式,即仅对列入承诺表的服务部门承担开放义务。承诺表主要包括两部分:
-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限制(GATS第16条):规定不允许采取的措施,常见限制形式包括:
- 经济需求测试(Economic Needs Test, ENT):要求证明本地无法提供同类服务或人员,才允许准入。这是最普遍也最可能构成贸易壁垒的限制。
- 配额(Numerical quotas):如限定每年准入的自然人数量或比例。
- 对法律实体类型的限制:要求自然人必须通过特定类型的商业存在(如合资企业)提供服务。
- 对雇佣本地人员的比例要求。
-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限制(GATS第17条):规定在哪些方面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自然人)的待遇低于本国同类服务提供者。常见限制涉及:
- 社会保障、税收方面的差别待遇。
- 执业资格的承认问题(GATS第7条鼓励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实现资格互认,但进展有限)。
- 附加承诺(Additional Commitments):成员可做出其他承诺,如关于透明度、资格认可程序的承诺。
第四步:分析相关谅解、附件及当前谈判议题
- 《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的谅解》:此谅解鼓励成员就模式四进行进一步自由化谈判,特别是减少或取消经济需求测试等措施。它强调了签证程序透明化、及时处理申请的重要性。
- “CATS”(GATS下服务贸易的持续谈判):自2000年起,服务贸易谈判是WTO多哈回合的一部分。在模式四方面,发展中成员(作为主要的自然人输出国)一直积极推动放宽限制,特别是针对合同服务提供者和独立专业人士的准入,以及约束经济需求测试的使用。然而,由于涉及敏感的移民政策和劳动力市场保护,进展缓慢。
- “服务国内规制”纪律谈判:这是近年来取得相对进展的领域。2022年,WTO部分成员成功结束了《服务国内规制参考文件》的谈判,旨在使服务许可和资质要求的程序更加透明、高效和公正。这虽不直接改变市场准入条件,但能显著改善模式四下自然人面临的管理程序壁垒(如签证、工作许可申请的拖延)。
第五步:总结核心特征、挑战与法律意义
核心特征:
- 补充性与临时性:模式四常被视为支持模式三(商业存在)的补充,且强调临时性。
- 高度受限性:开放度远低于其他模式,受制于成员国的移民和劳工政策。
- 承诺的差异性:不同成员、不同服务部门的承诺水平差异巨大。
主要挑战与法律争议:
- “临时性”的定义模糊:GATS未明确“临时”的具体时长,由各成员在承诺表中自行定义(如1年、3年、5年),导致不确定性。
- 经济需求测试的滥用:因其标准不透明、主观性强,极易构成变相的市场准入壁垒。
- 资格承认的障碍:专业资质和执业许可的国内法要求,构成自然人提供服务的主要技术壁垒。
- 与国内法的冲突:模式四承诺必须与国内移民法、劳动法协调,执行层面常出现脱节。
法律意义:GATS模式四首次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将人员流动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进行规制,为成员间就此议题的谈判和法律约束提供了平台。尽管当前承诺水平有限,但它确立了一套规则和持续谈判的机制,是国际法试图调和贸易自由化与国家主权(移民管制)之间矛盾的典型例证。对于依赖服务出口和侨汇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推动模式四自由化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下的“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模式
我们将循序渐进地探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服务提供模式四”——“自然人流动”。这个概念是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涉及人员跨国界流动以提供服务的复杂法律框架。
第一步:理解“自然人流动”在GATS框架中的基本定位与定义
首先,需要将“自然人流动”置于GATS的整体结构中理解。GATS定义了四种服务提供模式:
- 跨境交付(模式一):服务本身跨境,如国际电话咨询。
- 境外消费(模式二):消费者移动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国,如出国留学。
- 商业存在(模式三):通过在他国设立实体机构提供服务,如设立外资银行分行。
- 自然人流动(模式四):一国的服务提供者(自然人)临时移动到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
关键点在于:“自然人流动”专指服务提供者作为“自然人”的临时性流动。它不涉及寻求永久就业、移民或公民权。GATS《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明确,GATS不适用于影响寻求进入一成员就业市场的自然人的措施,也不适用于有关公民身份、居住或永久性就业的措施。因此,其核心是“服务贸易”,而非“劳动力市场准入”。
第二步:剖析“自然人流动”的具体涵盖范围与类别
GATS本身并未详尽列出所有类别的流动自然人,但通过承诺表和相关讨论,通常涵盖以下几类:
- 公司内部调任人员(Intra-corporate transferees):这是实践中最重要的类别。指作为在另一成员境内设有商业存在的法人(如分公司、子公司)的雇员,被临时调任至该商业存在工作的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经理、专家)。
- 独立专业人士(Independent professionals):以个人身份前往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并非受雇于当地实体,如咨询顾问、律师、建筑师。
- 合同服务提供者(Contractual service suppliers):受雇于一成员境内的服务公司,但被派往另一成员境内,在商业基础上为当地客户提供服务。
- 商务访客(Business visitors):为进行服务销售谈判、建立商业存在等目的而短期入境的人员,其本身不在东道国直接获取报酬或对公众直接销售服务。
这些人员的准入和停留条件,完全取决于WTO各成员在具体承诺表(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中针对模式四所做的特定承诺。
第三步:详解成员国的“具体承诺”结构与核心限制
各成员在模式四下的开放程度是通过具体承诺表来体现的,这构成了法律义务的核心。承诺采用“正面列表”方式,即仅对列入承诺表的服务部门承担开放义务。承诺表主要包括两部分:
-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限制(GATS第16条):规定不允许采取的措施,常见限制形式包括:
- 经济需求测试(Economic Needs Test, ENT):要求证明本地无法提供同类服务或人员,才允许准入。这是最普遍也最可能构成贸易壁垒的限制。
- 配额(Numerical quotas):如限定每年准入的自然人数量或比例。
- 对法律实体类型的限制:要求自然人必须通过特定类型的商业存在(如合资企业)提供服务。
- 对雇佣本地人员的比例要求。
-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限制(GATS第17条):规定在哪些方面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自然人)的待遇低于本国同类服务提供者。常见限制涉及:
- 社会保障、税收方面的差别待遇。
- 执业资格的承认问题(GATS第7条鼓励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实现资格互认,但进展有限)。
- 附加承诺(Additional Commitments):成员可做出其他承诺,如关于透明度、资格认可程序的承诺。
第四步:分析相关谅解、附件及当前谈判议题
- 《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的谅解》:此谅解鼓励成员就模式四进行进一步自由化谈判,特别是减少或取消经济需求测试等措施。它强调了签证程序透明化、及时处理申请的重要性。
- “CATS”(GATS下服务贸易的持续谈判):自2000年起,服务贸易谈判是WTO多哈回合的一部分。在模式四方面,发展中成员(作为主要的自然人输出国)一直积极推动放宽限制,特别是针对合同服务提供者和独立专业人士的准入,以及约束经济需求测试的使用。然而,由于涉及敏感的移民政策和劳动力市场保护,进展缓慢。
- “服务国内规制”纪律谈判:这是近年来取得相对进展的领域。2022年,WTO部分成员成功结束了《服务国内规制参考文件》的谈判,旨在使服务许可和资质要求的程序更加透明、高效和公正。这虽不直接改变市场准入条件,但能显著改善模式四下自然人面临的管理程序壁垒(如签证、工作许可申请的拖延)。
第五步:总结核心特征、挑战与法律意义
核心特征:
- 补充性与临时性:模式四常被视为支持模式三(商业存在)的补充,且强调临时性。
- 高度受限性:开放度远低于其他模式,受制于成员国的移民和劳工政策。
- 承诺的差异性:不同成员、不同服务部门的承诺水平差异巨大。
主要挑战与法律争议:
- “临时性”的定义模糊:GATS未明确“临时”的具体时长,由各成员在承诺表中自行定义(如1年、3年、5年),导致不确定性。
- 经济需求测试的滥用:因其标准不透明、主观性强,极易构成变相的市场准入壁垒。
- 资格承认的障碍:专业资质和执业许可的国内法要求,构成自然人提供服务的主要技术壁垒。
- 与国内法的冲突:模式四承诺必须与国内移民法、劳动法协调,执行层面常出现脱节。
法律意义:GATS模式四首次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将人员流动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进行规制,为成员间就此议题的谈判和法律约束提供了平台。尽管当前承诺水平有限,但它确立了一套规则和持续谈判的机制,是国际法试图调和贸易自由化与国家主权(移民管制)之间矛盾的典型例证。对于依赖服务出口和侨汇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推动模式四自由化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