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经济性裁员的优先留用
字数 2377
更新时间 2026-01-01 08:08:25

《劳动合同法》词条:经济性裁员的优先留用

  1. 概念与立法目的

    • 概念界定:“优先留用”是指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应当优先考虑将其保留在劳动关系中,而不予裁减的法定义务。它不是一种绝对的留用保证,而是一种在同等或相似条件下的优先考虑义务。
    • 立法目的:该制度的设立旨在实现两个核心目标:一是保护特定劳动者群体的就业权益,体现社会关怀与公平原则;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长期发展。具体体现在:
      • 社会政策保护: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较长”的考量因素)、需要扶养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考量)的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以维护其基本生活稳定。
      • 成本效益与稳定考量:优先留用符合特定条件的劳动者,有助于企业保留经验丰富的核心人才,维持团队稳定,降低因大规模裁员带来的培训成本、招聘成本和潜在的技术流失风险。
      •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在做出裁员决策时,不仅考虑经济成本,还需兼顾对劳动者个体情况和社会影响的评估。
  2. 优先留用的法定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三类人员。需要逐项准确把握其内涵:

    • 第一类: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
      • 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表述。
      • “工作时间较长”的理解: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年限。“较长”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需要结合企业内部劳动者的整体工龄结构、岗位性质以及裁员的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与“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挂钩,年限越长,被认定为“较长”的可能性越大。这体现了对劳动者忠诚度和历史贡献的认可与保护。
    • 第二类: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表述。
      • “较长期限”的理解:同样没有统一标准,需根据企业常用的劳动合同期限类型(如一年、三年、五年)进行比较。通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期限明显长于多数员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会被纳入此列。这旨在保护那些与企业建立更稳定、长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第三类: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 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表述。
      • 具体构成要件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通常指该劳动者是家庭经济收入的唯一或主要来源。需要核查其配偶、已成年的共同生活的子女等家庭成员是否有稳定收入。
        •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扶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老人通常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祖父母等。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 认定程序:用人单位在裁员决策前,通常需要劳动者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老人无收入证明等),并进行核实。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困难劳动者家庭的人文关怀。
  3. 优先留用的实施与比较规则

    • “优先”的含义:并非指上述三类人员绝对不能被裁减,而是指在确定裁减人员名单时,当两类或多类劳动者在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岗位绩效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即可替代性较强)时,用人单位应选择裁减那些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优先留用范围的人员。
    • 适用前提:优先留用规则只在经济性裁员这一特定解除情形下适用。对于因劳动者过错(如严重违纪)、非过失性原因(如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不适用此规则。
    • 比较与决策过程
      1. 确定裁减岗位:用人单位首先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原因(如破产重整、经营困难、技术革新等)确定需要裁减的具体岗位或部门。
      2. 岗位内人员比较:在需要裁减的同一或相似岗位内,对所有人员进行评估。
      3. 应用优先规则:对评估结果相近(如同等胜任能力、相近绩效水平)的劳动者,适用优先留用规则。例如,甲和乙在同一岗位,能力业绩相当,甲符合“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未成年子女”条件,乙不符合,则应优先留用甲。
      4. 整体权衡:用人单位需综合考虑三类优先留用情形。如果一名劳动者同时符合多项优先条件(如工龄长且家庭负担重),其优先性应更强。
  4. 违反优先留用规定的法律后果

    • 法律性质: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中未遵守优先留用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实体违法的一种表现。
    • 对裁员决定的影响:这可能导致整个经济性裁员程序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被违法裁减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的裁员决定违法。
    •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1. 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2. 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如劳动者要求且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劳动者可以主张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
    • 用人单位的风险:除了面临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决外,还可能因程序违法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5. 实践难点与注意事项

    • “同等条件”的界定模糊:何为“工作能力、绩效基本相同”是实践中的最大难点,易引发争议。用人单位应建立客观、公正、可量化的考核评价体系,在裁员方案中明确比较标准,并保留相关评估记录。
    • 信息的核实与隐私保护:对于第三类优先留用人员(家庭情况),用人单位在收集和核实相关信息时,应遵循合法、必要、正当原则,注意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
    • 与协商程序的结合:经济性裁员程序要求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优先留用的标准、拟适用的人员范围等应在此阶段进行充分说明和沟通,以增强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 举证责任分配: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需对其裁员决策的合法性、已履行优先留用义务(如已对相关人员情况进行评估比较)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完善的书面记录和决策文件至关重要。

《劳动合同法》词条:经济性裁员的优先留用

  1. 概念与立法目的

    • 概念界定:“优先留用”是指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应当优先考虑将其保留在劳动关系中,而不予裁减的法定义务。它不是一种绝对的留用保证,而是一种在同等或相似条件下的优先考虑义务。
    • 立法目的:该制度的设立旨在实现两个核心目标:一是保护特定劳动者群体的就业权益,体现社会关怀与公平原则;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长期发展。具体体现在:
      • 社会政策保护: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较长”的考量因素)、需要扶养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考量)的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以维护其基本生活稳定。
      • 成本效益与稳定考量:优先留用符合特定条件的劳动者,有助于企业保留经验丰富的核心人才,维持团队稳定,降低因大规模裁员带来的培训成本、招聘成本和潜在的技术流失风险。
      •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在做出裁员决策时,不仅考虑经济成本,还需兼顾对劳动者个体情况和社会影响的评估。
  2. 优先留用的法定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三类人员。需要逐项准确把握其内涵:

    • 第一类: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
      • 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表述。
      • “工作时间较长”的理解: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年限。“较长”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需要结合企业内部劳动者的整体工龄结构、岗位性质以及裁员的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与“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挂钩,年限越长,被认定为“较长”的可能性越大。这体现了对劳动者忠诚度和历史贡献的认可与保护。
    • 第二类: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表述。
      • “较长期限”的理解:同样没有统一标准,需根据企业常用的劳动合同期限类型(如一年、三年、五年)进行比较。通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期限明显长于多数员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会被纳入此列。这旨在保护那些与企业建立更稳定、长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第三类: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 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表述。
      • 具体构成要件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通常指该劳动者是家庭经济收入的唯一或主要来源。需要核查其配偶、已成年的共同生活的子女等家庭成员是否有稳定收入。
        •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扶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老人通常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祖父母等。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 认定程序:用人单位在裁员决策前,通常需要劳动者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老人无收入证明等),并进行核实。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困难劳动者家庭的人文关怀。
  3. 优先留用的实施与比较规则

    • “优先”的含义:并非指上述三类人员绝对不能被裁减,而是指在确定裁减人员名单时,当两类或多类劳动者在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岗位绩效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即可替代性较强)时,用人单位应选择裁减那些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优先留用范围的人员。
    • 适用前提:优先留用规则只在经济性裁员这一特定解除情形下适用。对于因劳动者过错(如严重违纪)、非过失性原因(如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不适用此规则。
    • 比较与决策过程
      1. 确定裁减岗位:用人单位首先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原因(如破产重整、经营困难、技术革新等)确定需要裁减的具体岗位或部门。
      2. 岗位内人员比较:在需要裁减的同一或相似岗位内,对所有人员进行评估。
      3. 应用优先规则:对评估结果相近(如同等胜任能力、相近绩效水平)的劳动者,适用优先留用规则。例如,甲和乙在同一岗位,能力业绩相当,甲符合“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未成年子女”条件,乙不符合,则应优先留用甲。
      4. 整体权衡:用人单位需综合考虑三类优先留用情形。如果一名劳动者同时符合多项优先条件(如工龄长且家庭负担重),其优先性应更强。
  4. 违反优先留用规定的法律后果

    • 法律性质: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中未遵守优先留用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实体违法的一种表现。
    • 对裁员决定的影响:这可能导致整个经济性裁员程序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被违法裁减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的裁员决定违法。
    •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1. 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2. 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如劳动者要求且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劳动者可以主张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
    • 用人单位的风险:除了面临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决外,还可能因程序违法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5. 实践难点与注意事项

    • “同等条件”的界定模糊:何为“工作能力、绩效基本相同”是实践中的最大难点,易引发争议。用人单位应建立客观、公正、可量化的考核评价体系,在裁员方案中明确比较标准,并保留相关评估记录。
    • 信息的核实与隐私保护:对于第三类优先留用人员(家庭情况),用人单位在收集和核实相关信息时,应遵循合法、必要、正当原则,注意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
    • 与协商程序的结合:经济性裁员程序要求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优先留用的标准、拟适用的人员范围等应在此阶段进行充分说明和沟通,以增强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 举证责任分配: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需对其裁员决策的合法性、已履行优先留用义务(如已对相关人员情况进行评估比较)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完善的书面记录和决策文件至关重要。
《劳动合同法》词条:经济性裁员的优先留用 概念与立法目的 概念界定 :“优先留用”是指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应当优先考虑将其保留在劳动关系中,而不予裁减的法定义务。它不是一种绝对的留用保证,而是一种在同等或相似条件下的优先考虑义务。 立法目的 :该制度的设立旨在实现两个核心目标:一是保护特定劳动者群体的就业权益,体现社会关怀与公平原则;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长期发展。具体体现在: 社会政策保护 :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较长”的考量因素)、需要扶养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考量)的劳动者给予倾斜保护,以维护其基本生活稳定。 成本效益与稳定考量 :优先留用符合特定条件的劳动者,有助于企业保留经验丰富的核心人才,维持团队稳定,降低因大规模裁员带来的培训成本、招聘成本和潜在的技术流失风险。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督促用人单位在做出裁员决策时,不仅考虑经济成本,还需兼顾对劳动者个体情况和社会影响的评估。 优先留用的法定对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三类人员。需要逐项准确把握其内涵: 第一类: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具体法律条文表述。 “工作时间较长”的理解 :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年限。“较长”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需要结合企业内部劳动者的整体工龄结构、岗位性质以及裁员的规模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与“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挂钩,年限越长,被认定为“较长”的可能性越大。这体现了对劳动者忠诚度和历史贡献的认可与保护。 第二类: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具体法律条文表述。 “较长期限”的理解 :同样没有统一标准,需根据企业常用的劳动合同期限类型(如一年、三年、五年)进行比较。通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期限明显长于多数员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会被纳入此列。这旨在保护那些与企业建立更稳定、长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类: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具体法律条文表述。 具体构成要件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通常指该劳动者是家庭经济收入的唯一或主要来源。需要核查其配偶、已成年的共同生活的子女等家庭成员是否有稳定收入。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扶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老人通常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祖父母等。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在裁员决策前,通常需要劳动者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老人无收入证明等),并进行核实。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困难劳动者家庭的人文关怀。 优先留用的实施与比较规则 “优先”的含义 :并非指上述三类人员绝对不能被裁减,而是指在确定裁减人员名单时,当两类或多类劳动者在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岗位绩效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即可替代性较强)时,用人单位应选择裁减那些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优先留用范围的人员。 适用前提 :优先留用规则只在 经济性裁员 这一特定解除情形下适用。对于因劳动者过错(如严重违纪)、非过失性原因(如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不适用此规则。 比较与决策过程 : 确定裁减岗位 :用人单位首先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原因(如破产重整、经营困难、技术革新等)确定需要裁减的具体岗位或部门。 岗位内人员比较 :在需要裁减的同一或相似岗位内,对所有人员进行评估。 应用优先规则 :对评估结果相近(如同等胜任能力、相近绩效水平)的劳动者,适用优先留用规则。例如,甲和乙在同一岗位,能力业绩相当,甲符合“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未成年子女”条件,乙不符合,则应优先留用甲。 整体权衡 :用人单位需综合考虑三类优先留用情形。如果一名劳动者同时符合多项优先条件(如工龄长且家庭负担重),其优先性应更强。 违反优先留用规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性质 :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中未遵守优先留用规定,属于 程序违法 或 实体违法 的一种表现。 对裁员决定的影响 :这可能导致整个经济性裁员程序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被违法裁减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的裁员决定违法。 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 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 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在特定情况下(如劳动者要求且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劳动者可以主张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 用人单位的风险 :除了面临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决外,还可能因程序违法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实践难点与注意事项 “同等条件”的界定模糊 :何为“工作能力、绩效基本相同”是实践中的最大难点,易引发争议。用人单位应建立客观、公正、可量化的考核评价体系,在裁员方案中明确比较标准,并保留相关评估记录。 信息的核实与隐私保护 :对于第三类优先留用人员(家庭情况),用人单位在收集和核实相关信息时,应遵循合法、必要、正当原则,注意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 与协商程序的结合 :经济性裁员程序要求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优先留用的标准、拟适用的人员范围等应在此阶段进行充分说明和沟通,以增强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举证责任分配 :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需对其裁员决策的合法性、已履行优先留用义务(如已对相关人员情况进行评估比较)承担 举证责任 。因此,完善的书面记录和决策文件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