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程序性裁量与实体性裁量
字数 1716
更新时间 2026-01-01 08:51:01
税收核定中的程序性裁量与实体性裁量
-
基本概念区分
- 在税收核定这一行政行为中,税务机关的权力行使常涉及“裁量”。此裁量可分为两大类:程序性裁量与实体性裁量。
- 程序性裁量:指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对于如何(how)以及何时(when)采取行动所享有的选择空间。它关注行政过程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
- 实体性裁量:指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范围内,对于是否(whether)以及作出何种内容(what content)的决定所享有的判断与选择余地。它直接关乎纳税义务的成立、内容(税额、税基)以及处罚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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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裁量的具体表现与法律依据
- 程序性裁量通常源于税法及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和选择性授权。其表现包括:
- 调查方法的选择:针对特定涉税事实,税务机关有权裁量决定采用账簿检查、实地核查、询问、函调等何种或哪几种证据调查方法。
- 程序环节的取舍与顺序: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允许税务机关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裁量决定是否启动听证程序,或决定先行约谈还是直接调取证据。
- 时限的酌定:在法律规定的总时限内,税务机关对内部各环节(如补充调查、案件审理)的时间分配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 文书送达方式的选择:在法律允许的多种送达方式(直接、留置、邮寄、公告等)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一种。
- 程序性裁量的行使,需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效率原则,并不得滥用以致实质损害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如听证权、陈述申辩权)。
- 程序性裁量通常源于税法及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和选择性授权。其表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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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性裁量的具体表现与法律依据
- 实体性裁量则直接嵌入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之中,主要体现在:
- 课税事实的认定与推定:在证据不足以直接、精确证明课税事实时,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裁量采用核定方法(如参照同类行业利润率)推定纳税人的收入或所得。这种对“核定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是典型的实体性裁量。
- 税法不确定概念的适用:对税法中“合理”、“正当理由”、“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和适用于具体事实,涉及实质判断,属于实体性裁量。
- 处罚种类与幅度的选择:在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罚款倍数区间内,根据违法情节、后果、悔过态度等裁量决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 税收优惠的给予:对于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实体条件,税务机关需要进行审查和判断,决定是否准予享受,这也涉及实体性裁量。
- 实体性裁量则直接嵌入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之中,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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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核心区别与相互影响
- 核心区别:
- 对象不同:程序性裁量针对“行为过程”,实体性裁量针对“行为结果”。
- 审查标准不同:对程序性裁量的司法审查,主要看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滥用导致程序不公;对实体性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更为严格,除审查是否超越权限(裁量逾越)、是否滥用(裁量滥用,如考虑不相关因素、未考虑相关因素、违背比例原则等),在特定情况下(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院还可进行变更(裁量怠惰或裁量失衡)。
- 救济重点不同: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但可能重作;实体裁量错误则直接导致纳税义务内容错误,救济旨在纠正错误的税额或处罚决定。
- 相互影响:两者并非截然分开。不当的程序性裁量可能侵蚀实体性裁量的公正基础。例如,税务机关通过任意选择对纳税人不利的调查时间或方式,可能获取片面的证据,从而影响对课税事实(实体)的准确认定。反之,实体性裁量的公正性也需要正当程序的保障。
- 核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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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控制与纳税人应对
- 法律控制:对这两种裁量权,法律均通过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具体的裁量基准(税务机关内部制定的细化规则)进行约束,要求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目的正当、手段必要、损害最小,且同类情况同等处理。
- 纳税人应对:纳税人应关注税务机关的裁量行为。对于程序性裁量,可质疑其选择是否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如是否剥夺了其关键的防御权;对于实体性裁量,则应重点围绕税务机关作出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考虑了全部相关因素、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等进行陈述、申辩乃至提起复议或诉讼。理解这两类裁量的区别,有助于纳税人更精准地定位争议焦点,寻求法律救济。
税收核定中的程序性裁量与实体性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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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区分
- 在税收核定这一行政行为中,税务机关的权力行使常涉及“裁量”。此裁量可分为两大类:程序性裁量与实体性裁量。
- 程序性裁量:指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对于如何(how)以及何时(when)采取行动所享有的选择空间。它关注行政过程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
- 实体性裁量:指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范围内,对于是否(whether)以及作出何种内容(what content)的决定所享有的判断与选择余地。它直接关乎纳税义务的成立、内容(税额、税基)以及处罚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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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裁量的具体表现与法律依据
- 程序性裁量通常源于税法及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和选择性授权。其表现包括:
- 调查方法的选择:针对特定涉税事实,税务机关有权裁量决定采用账簿检查、实地核查、询问、函调等何种或哪几种证据调查方法。
- 程序环节的取舍与顺序: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允许税务机关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裁量决定是否启动听证程序,或决定先行约谈还是直接调取证据。
- 时限的酌定:在法律规定的总时限内,税务机关对内部各环节(如补充调查、案件审理)的时间分配拥有一定的裁量权。
- 文书送达方式的选择:在法律允许的多种送达方式(直接、留置、邮寄、公告等)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一种。
- 程序性裁量的行使,需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效率原则,并不得滥用以致实质损害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如听证权、陈述申辩权)。
- 程序性裁量通常源于税法及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和选择性授权。其表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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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性裁量的具体表现与法律依据
- 实体性裁量则直接嵌入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之中,主要体现在:
- 课税事实的认定与推定:在证据不足以直接、精确证明课税事实时,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裁量采用核定方法(如参照同类行业利润率)推定纳税人的收入或所得。这种对“核定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是典型的实体性裁量。
- 税法不确定概念的适用:对税法中“合理”、“正当理由”、“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和适用于具体事实,涉及实质判断,属于实体性裁量。
- 处罚种类与幅度的选择:在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罚款倍数区间内,根据违法情节、后果、悔过态度等裁量决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 税收优惠的给予:对于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实体条件,税务机关需要进行审查和判断,决定是否准予享受,这也涉及实体性裁量。
- 实体性裁量则直接嵌入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之中,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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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核心区别与相互影响
- 核心区别:
- 对象不同:程序性裁量针对“行为过程”,实体性裁量针对“行为结果”。
- 审查标准不同:对程序性裁量的司法审查,主要看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滥用导致程序不公;对实体性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更为严格,除审查是否超越权限(裁量逾越)、是否滥用(裁量滥用,如考虑不相关因素、未考虑相关因素、违背比例原则等),在特定情况下(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院还可进行变更(裁量怠惰或裁量失衡)。
- 救济重点不同: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但可能重作;实体裁量错误则直接导致纳税义务内容错误,救济旨在纠正错误的税额或处罚决定。
- 相互影响:两者并非截然分开。不当的程序性裁量可能侵蚀实体性裁量的公正基础。例如,税务机关通过任意选择对纳税人不利的调查时间或方式,可能获取片面的证据,从而影响对课税事实(实体)的准确认定。反之,实体性裁量的公正性也需要正当程序的保障。
- 核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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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控制与纳税人应对
- 法律控制:对这两种裁量权,法律均通过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具体的裁量基准(税务机关内部制定的细化规则)进行约束,要求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目的正当、手段必要、损害最小,且同类情况同等处理。
- 纳税人应对:纳税人应关注税务机关的裁量行为。对于程序性裁量,可质疑其选择是否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如是否剥夺了其关键的防御权;对于实体性裁量,则应重点围绕税务机关作出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考虑了全部相关因素、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等进行陈述、申辩乃至提起复议或诉讼。理解这两类裁量的区别,有助于纳税人更精准地定位争议焦点,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