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中的“并案管辖”
字数 1540
更新时间 2026-01-01 08:56:11

刑事管辖中的“并案管辖”

  1. 基础概念:什么构成“一个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一个“案件”的核心通常是指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紧密关联的犯罪事实。当出现多个犯罪嫌疑人、多起犯罪事实相互交织时,就需要判断这些人和事是属于“一个案件”还是“数个案件”。

  2. 并案管辖的定义与目的
    并案管辖,是指将原本可能由不同司法机关管辖的、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存在紧密联系的数个刑事案件,合并由其中一个司法机关统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主要目的

    • 查明真相:便于全面、系统地收集和审查证据,查清各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准确认定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
    • 诉讼经济:避免对同一证据、同一事实在不同程序中反复调查、举证、质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 防止矛盾裁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关联案件,有助于对共同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作出协调一致的认定,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 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如共同被告人、被害人等)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奔波于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讼累。
  3. 并案管辖的主要适用情形(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并案管辖的情形主要包括:

    • 一人犯数罪: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这是并案管辖最常见、最主要的情形。
    • 关联犯罪:虽然不是典型共同犯罪,但实施的犯罪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例如:
      • 事前关联:例如,为实施甲犯罪而进行的预备行为本身构成乙犯罪(如为抢劫而非法制造枪支)。
      • 事中关联:例如,在实施甲犯罪过程中,又“另起犯意”实施了乙犯罪(如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转而实施抢劫)。
      • 事后关联:例如,实施甲犯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可能转化为抢劫或构成妨害公务罪)。
    • 系列犯罪:针对同一对象或同类对象,基于相同或相似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的同类犯罪(如系列盗窃、系列诈骗)。
    • 对合犯罪:互为条件的双方犯罪行为,如行贿与受贿、出售假币与购买假币。
  4. 并案管辖的程序与决定机关

    •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符合并案条件的案件,经协商或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可以由一个侦查机关并案侦查。
    •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关联案件,可以决定并案起诉。
    •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涉及其他关联犯罪,或者同案犯应当一并审理的,可以决定并案审理。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并案审理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征求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后,可以并案审理。
    • 决定原则:并案管辖的决定,通常遵循“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并结合“主罪管辖”或“最初受理管辖”等规则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机关。
  5. 并案管辖的实践考量与限制

    • 保障辩护权:并案审理可能导致案件复杂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需要应对更大量的证据和指控。司法机关必须充分保障其辩护权,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 防止不当拖延:并案不应导致诉讼程序的严重拖延。对于案情特别复杂、审理时间可能过长的,有时也会考虑分案审理。
    • 级别管辖协调:如果关联案件分别属于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由级别高的法院并案管辖,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地域管辖协调:如果关联案件分别属于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牵连管辖与并案管辖的区分:牵连管辖主要解决不同地域、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对有关联案件的管辖权分配问题;而并案管辖是在管辖权确定后,将数个独立案件合并为一个诉讼程序处理的操作性制度。两者紧密相关,但侧重点不同。

刑事管辖中的“并案管辖”

  1. 基础概念:什么构成“一个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一个“案件”的核心通常是指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紧密关联的犯罪事实。当出现多个犯罪嫌疑人、多起犯罪事实相互交织时,就需要判断这些人和事是属于“一个案件”还是“数个案件”。

  2. 并案管辖的定义与目的
    并案管辖,是指将原本可能由不同司法机关管辖的、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存在紧密联系的数个刑事案件,合并由其中一个司法机关统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主要目的

    • 查明真相:便于全面、系统地收集和审查证据,查清各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准确认定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
    • 诉讼经济:避免对同一证据、同一事实在不同程序中反复调查、举证、质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 防止矛盾裁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关联案件,有助于对共同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作出协调一致的认定,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 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如共同被告人、被害人等)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奔波于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讼累。
  3. 并案管辖的主要适用情形(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并案管辖的情形主要包括:

    • 一人犯数罪: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这是并案管辖最常见、最主要的情形。
    • 关联犯罪:虽然不是典型共同犯罪,但实施的犯罪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例如:
      • 事前关联:例如,为实施甲犯罪而进行的预备行为本身构成乙犯罪(如为抢劫而非法制造枪支)。
      • 事中关联:例如,在实施甲犯罪过程中,又“另起犯意”实施了乙犯罪(如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转而实施抢劫)。
      • 事后关联:例如,实施甲犯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可能转化为抢劫或构成妨害公务罪)。
    • 系列犯罪:针对同一对象或同类对象,基于相同或相似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的同类犯罪(如系列盗窃、系列诈骗)。
    • 对合犯罪:互为条件的双方犯罪行为,如行贿与受贿、出售假币与购买假币。
  4. 并案管辖的程序与决定机关

    •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符合并案条件的案件,经协商或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可以由一个侦查机关并案侦查。
    •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关联案件,可以决定并案起诉。
    •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涉及其他关联犯罪,或者同案犯应当一并审理的,可以决定并案审理。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并案审理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征求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后,可以并案审理。
    • 决定原则:并案管辖的决定,通常遵循“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并结合“主罪管辖”或“最初受理管辖”等规则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机关。
  5. 并案管辖的实践考量与限制

    • 保障辩护权:并案审理可能导致案件复杂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需要应对更大量的证据和指控。司法机关必须充分保障其辩护权,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 防止不当拖延:并案不应导致诉讼程序的严重拖延。对于案情特别复杂、审理时间可能过长的,有时也会考虑分案审理。
    • 级别管辖协调:如果关联案件分别属于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由级别高的法院并案管辖,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地域管辖协调:如果关联案件分别属于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牵连管辖与并案管辖的区分:牵连管辖主要解决不同地域、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对有关联案件的管辖权分配问题;而并案管辖是在管辖权确定后,将数个独立案件合并为一个诉讼程序处理的操作性制度。两者紧密相关,但侧重点不同。
刑事管辖中的“并案管辖” 基础概念:什么构成“一个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一个“案件”的核心通常是指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紧密关联的犯罪事实。当出现多个犯罪嫌疑人、多起犯罪事实相互交织时,就需要判断这些人和事是属于“一个案件”还是“数个案件”。 并案管辖的定义与目的 并案管辖 ,是指将原本可能由不同司法机关管辖的、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存在紧密联系的数个刑事案件,合并由其中一个司法机关统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主要目的 : 查明真相 :便于全面、系统地收集和审查证据,查清各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准确认定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 诉讼经济 :避免对同一证据、同一事实在不同程序中反复调查、举证、质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防止矛盾裁判 :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关联案件,有助于对共同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作出协调一致的认定,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方便当事人诉讼 :减少当事人(如共同被告人、被害人等)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奔波于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讼累。 并案管辖的主要适用情形(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并案管辖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人犯数罪 :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这是并案管辖最常见、最主要的情形。 关联犯罪 :虽然不是典型共同犯罪,但实施的犯罪之间存在直接关联。例如: 事前关联 :例如,为实施甲犯罪而进行的预备行为本身构成乙犯罪(如为抢劫而非法制造枪支)。 事中关联 :例如,在实施甲犯罪过程中,又“另起犯意”实施了乙犯罪(如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转而实施抢劫)。 事后关联 :例如,实施甲犯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可能转化为抢劫或构成妨害公务罪)。 系列犯罪 :针对同一对象或同类对象,基于相同或相似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的同类犯罪(如系列盗窃、系列诈骗)。 对合犯罪 :互为条件的双方犯罪行为,如行贿与受贿、出售假币与购买假币。 并案管辖的程序与决定机关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符合并案条件的案件,经协商或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可以由一个侦查机关并案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关联案件,可以决定并案起诉。 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涉及其他关联犯罪,或者同案犯应当一并审理的,可以决定并案审理。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并案审理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征求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后,可以并案审理。 决定原则 :并案管辖的决定,通常遵循“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并结合“主罪管辖”或“最初受理管辖”等规则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机关。 并案管辖的实践考量与限制 保障辩护权 :并案审理可能导致案件复杂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需要应对更大量的证据和指控。司法机关必须充分保障其辩护权,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防止不当拖延 :并案不应导致诉讼程序的严重拖延。对于案情特别复杂、审理时间可能过长的,有时也会考虑分案审理。 级别管辖协调 :如果关联案件分别属于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由级别高的法院并案管辖,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地域管辖协调 :如果关联案件分别属于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牵连管辖与并案管辖的区分 :牵连管辖主要解决不同地域、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对有关联案件的管辖权分配问题;而并案管辖是在管辖权确定后,将数个独立案件合并为一个诉讼程序处理的操作性制度。两者紧密相关,但侧重点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