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审查与判断的“自由心证”原则
第一步:理解“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概念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仲裁员(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庭(或仲裁庭)调查、辩论等程序所显现出的全部证据,基于自身的学识、经验、逻辑和良知,独立地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它是现代诉讼和仲裁制度中认定事实的核心原则,与法定证据制度相对。其核心在于“自由”和“心证”:“自由”指法律原则上不预先规定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而由仲裁员自由判断;“心证”指仲裁员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达到内心确信的状态。
第二步:分析“自由心证”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必要性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证据形式多样(如考勤记录、工资条、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分布不均衡(用人单位通常掌握主要证据)、事实认定复杂等特点。僵化的法定证据规则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个案情况。“自由心证”原则赋予仲裁员必要的裁量空间,使其能够综合、灵活地评判证据,特别是当证据存在矛盾、瑕疵或仅有间接证据时,更能接近客观真实,实现个案公正。
第三步:掌握“自由心证”原则的内在约束与边界
“自由心证”并非“任意心证”或“随心所欲”。其行使受到多重约束:
- 法律约束:必须遵守证据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法定程序。
- 证据约束:心证必须建立在经过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基础之上,不能依据未经质证或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 逻辑与经验法则约束:心证形成的过程必须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例如,不能违背常识或科学定理。
- 论证公开(心证公开)约束:仲裁员应在裁决书中详细阐明其采信或不采信某项证据的理由,以及如何从证据推导出案件事实的逻辑过程,使心证的形成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第四步:探究“自由心证”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仲裁员运用“自由心证”通常遵循以下路径:
- 证据能力审查:首先,依据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规则,筛选出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这是“自由心证”的前提。
- 证明力判断:对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综合判断其证明力的强弱。考虑因素包括: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紧密程度、是否原件、有无矛盾、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等。例如,原始考勤记录通常比单方陈述的证明力强;多个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其证明力可能强于一个孤立的直接证据。
- 综合判断与内心确信形成:权衡全部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比对、分析、推理,判断哪一方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能性远大于不可能性),直至形成内心确信。例如,在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时,需结合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 疑点利益归于劳动者:在运用“自由心证”时,若因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不提供导致事实真伪不明,仲裁庭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这是“自由心证”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一种特殊价值导向。
第五步:认识“自由心证”原则的救济途径
若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在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时存在明显错误,例如违背证据规则、逻辑法则或经验法则,且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根据裁决类型(终局或非终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针对终局裁决)或提起诉讼(针对非终局裁决)。在诉讼阶段,法院将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若发现仲裁裁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法定情形,将不予认可仲裁的事实认定。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审查与判断的“自由心证”原则
第一步:理解“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概念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仲裁员(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庭(或仲裁庭)调查、辩论等程序所显现出的全部证据,基于自身的学识、经验、逻辑和良知,独立地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它是现代诉讼和仲裁制度中认定事实的核心原则,与法定证据制度相对。其核心在于“自由”和“心证”:“自由”指法律原则上不预先规定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而由仲裁员自由判断;“心证”指仲裁员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达到内心确信的状态。
第二步:分析“自由心证”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必要性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证据形式多样(如考勤记录、工资条、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分布不均衡(用人单位通常掌握主要证据)、事实认定复杂等特点。僵化的法定证据规则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个案情况。“自由心证”原则赋予仲裁员必要的裁量空间,使其能够综合、灵活地评判证据,特别是当证据存在矛盾、瑕疵或仅有间接证据时,更能接近客观真实,实现个案公正。
第三步:掌握“自由心证”原则的内在约束与边界
“自由心证”并非“任意心证”或“随心所欲”。其行使受到多重约束:
- 法律约束:必须遵守证据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法定程序。
- 证据约束:心证必须建立在经过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基础之上,不能依据未经质证或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 逻辑与经验法则约束:心证形成的过程必须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例如,不能违背常识或科学定理。
- 论证公开(心证公开)约束:仲裁员应在裁决书中详细阐明其采信或不采信某项证据的理由,以及如何从证据推导出案件事实的逻辑过程,使心证的形成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第四步:探究“自由心证”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仲裁员运用“自由心证”通常遵循以下路径:
- 证据能力审查:首先,依据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规则,筛选出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这是“自由心证”的前提。
- 证明力判断:对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综合判断其证明力的强弱。考虑因素包括: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紧密程度、是否原件、有无矛盾、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等。例如,原始考勤记录通常比单方陈述的证明力强;多个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其证明力可能强于一个孤立的直接证据。
- 综合判断与内心确信形成:权衡全部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比对、分析、推理,判断哪一方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能性远大于不可能性),直至形成内心确信。例如,在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时,需结合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 疑点利益归于劳动者:在运用“自由心证”时,若因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不提供导致事实真伪不明,仲裁庭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这是“自由心证”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一种特殊价值导向。
第五步:认识“自由心证”原则的救济途径
若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在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时存在明显错误,例如违背证据规则、逻辑法则或经验法则,且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根据裁决类型(终局或非终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针对终局裁决)或提起诉讼(针对非终局裁决)。在诉讼阶段,法院将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若发现仲裁裁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法定情形,将不予认可仲裁的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