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的管辖与准据法条款
-
条款的基本概念与目的
在知识产权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管辖条款是指双方约定,如果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哪一个具体法院享有审理案件的权力(即管辖权)的合同条款。准据法条款则是指双方约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应适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合同条款。这两个条款的核心目的在于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即预先明确解决争议的“地点”(法院)和“规则”(法律),避免未来在管辖权争夺和法律适用争议上耗费额外成本,从而有效管控跨国、跨地域知识产权合作的商业与法律风险。 -
管辖条款的核心要素与设计考量
管辖条款的设计需细致明确,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管辖法院的指定:必须清晰、无歧义地指明特定的法院。例如,“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避免使用“卖方所在地法院”、“主要履约地法院”等可能产生争议的模糊表述。
- 管辖性质的约定:需明确是专属管辖还是非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意味着双方排除其他所有法院的管辖权,仅接受约定法院的管辖;非专属管辖则意味着约定法院有管辖权,但不排除其他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在重大复杂的交叉许可交易中,为达到确定目的,专属管辖约定更为常见。
- 级别管辖与连接点:在约定中国法院时,需注意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连接点)的规定,确保约定的法院有合法的管辖权,否则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准据法条款的核心要素与法律限制
准据法条款同样需要精确:- 法律体系的明确选择:应直接指明所选择的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例如,“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其冲突法规范)”。
- “排除冲突法规范”的重要性:括号内的“不包括其冲突法规范”是关键。冲突法规范是指指引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的那些规则。排除它意味着直接适用所选国家/地区的实体法,避免了冲突法规则可能指向另一国法律的不确定性。
- 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自由并非绝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如果争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必须适用中国法律。此外,知识产权本身的有效性、权属、侵权责任等问题,通常只能适用请求保护地法(即知识产权登记地或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但合同本身的成立、解释、违约责任等,通常允许当事人约定准据法。
-
管辖条款与准据法条款的互动与分离原则
这两个条款在实践中紧密相关但功能独立,遵循分离原则:- 管辖权≠适用法:约定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并不自动意味着合同纠纷适用该国法律。反之,约定适用某一国法律,也不意味着该国法院自然拥有管辖权。两者必须分别在条款中明确约定。
- 法院对适用法的尊重与审查:约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首先根据其本国的冲突法规则(或国际条约)来判断应适用哪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准据法条款,法院通常会尊重该约定。同时,法院会依据其本国法(程序法)来判断该管辖条款本身是否有效、是否具备可执行性。
- 仲裁情形下的特殊性:如果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则管辖条款变为“仲裁地”和“仲裁机构”的选择,而准据法条款则可能进一步区分为适用于合同实体的准据法和适用于仲裁程序本身的程序法,设计更为复杂。
-
条款谈判中的策略与风险
在交叉许可合同谈判中,这两项条款是双方博弈的焦点:- 主场优势:通常各方都希望约定己方所在地的法院和熟悉的法律体系,这能显著降低未来的诉讼成本、时间和对陌生法律环境的适应风险。
- 折中方案:常见的妥协方案包括选择中立的第三地法院和法律(如新加坡、香港),或约定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选择某一国际公认的商业法律体系(如英国法、纽约州法)。
- 缺失的风险:如果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争议,将依据相关国际私法规则(如《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确定管辖权和准据法,过程充满变数,可能使一方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例如需要在陌生法域应对昂贵的诉讼。
- 合规性审查:最终条款必须确保不违反所选择法院地法律中关于专属管辖和强制性法律适用的规定,否则相关约定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导致争议解决陷入僵局。
综上,知识产权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的管辖与准据法条款,是构建稳定、可预期的跨国合作法律基础的关键技术性条款,其设计需要综合考量法律确定性、商业便利性、执行可能性以及相关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等多重因素。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的管辖与准据法条款
-
条款的基本概念与目的
在知识产权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管辖条款是指双方约定,如果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哪一个具体法院享有审理案件的权力(即管辖权)的合同条款。准据法条款则是指双方约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应适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合同条款。这两个条款的核心目的在于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即预先明确解决争议的“地点”(法院)和“规则”(法律),避免未来在管辖权争夺和法律适用争议上耗费额外成本,从而有效管控跨国、跨地域知识产权合作的商业与法律风险。 -
管辖条款的核心要素与设计考量
管辖条款的设计需细致明确,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管辖法院的指定:必须清晰、无歧义地指明特定的法院。例如,“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避免使用“卖方所在地法院”、“主要履约地法院”等可能产生争议的模糊表述。
- 管辖性质的约定:需明确是专属管辖还是非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意味着双方排除其他所有法院的管辖权,仅接受约定法院的管辖;非专属管辖则意味着约定法院有管辖权,但不排除其他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在重大复杂的交叉许可交易中,为达到确定目的,专属管辖约定更为常见。
- 级别管辖与连接点:在约定中国法院时,需注意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连接点)的规定,确保约定的法院有合法的管辖权,否则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准据法条款的核心要素与法律限制
准据法条款同样需要精确:- 法律体系的明确选择:应直接指明所选择的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例如,“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其冲突法规范)”。
- “排除冲突法规范”的重要性:括号内的“不包括其冲突法规范”是关键。冲突法规范是指指引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的那些规则。排除它意味着直接适用所选国家/地区的实体法,避免了冲突法规则可能指向另一国法律的不确定性。
- 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自由并非绝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如果争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必须适用中国法律。此外,知识产权本身的有效性、权属、侵权责任等问题,通常只能适用请求保护地法(即知识产权登记地或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但合同本身的成立、解释、违约责任等,通常允许当事人约定准据法。
-
管辖条款与准据法条款的互动与分离原则
这两个条款在实践中紧密相关但功能独立,遵循分离原则:- 管辖权≠适用法:约定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并不自动意味着合同纠纷适用该国法律。反之,约定适用某一国法律,也不意味着该国法院自然拥有管辖权。两者必须分别在条款中明确约定。
- 法院对适用法的尊重与审查:约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首先根据其本国的冲突法规则(或国际条约)来判断应适用哪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准据法条款,法院通常会尊重该约定。同时,法院会依据其本国法(程序法)来判断该管辖条款本身是否有效、是否具备可执行性。
- 仲裁情形下的特殊性:如果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则管辖条款变为“仲裁地”和“仲裁机构”的选择,而准据法条款则可能进一步区分为适用于合同实体的准据法和适用于仲裁程序本身的程序法,设计更为复杂。
-
条款谈判中的策略与风险
在交叉许可合同谈判中,这两项条款是双方博弈的焦点:- 主场优势:通常各方都希望约定己方所在地的法院和熟悉的法律体系,这能显著降低未来的诉讼成本、时间和对陌生法律环境的适应风险。
- 折中方案:常见的妥协方案包括选择中立的第三地法院和法律(如新加坡、香港),或约定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选择某一国际公认的商业法律体系(如英国法、纽约州法)。
- 缺失的风险:如果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争议,将依据相关国际私法规则(如《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确定管辖权和准据法,过程充满变数,可能使一方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例如需要在陌生法域应对昂贵的诉讼。
- 合规性审查:最终条款必须确保不违反所选择法院地法律中关于专属管辖和强制性法律适用的规定,否则相关约定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导致争议解决陷入僵局。
综上,知识产权权利交叉许可合同中的管辖与准据法条款,是构建稳定、可预期的跨国合作法律基础的关键技术性条款,其设计需要综合考量法律确定性、商业便利性、执行可能性以及相关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等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