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汇编中的“行为可罚性阻却事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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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行为的“可罚性”是什么?
首先,法律中的“可罚性”是刑法领域的核心概念,指某一行为在满足构成要件(即刑法分则条文描述的具体犯罪行为模式)后,原则上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性质。但法律并非对所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一律处罚,存在某些特殊情况,能“阻却”(即阻断、排除)这种处罚的必要性,这些特殊情况就是“行为可罚性阻却事由”。在法律汇编中设立此条款,旨在集中规定或指引识别这些能排除刑罚的特殊法定情形,避免机械适用法条。 -
与相似概念的区别:不同于“违法性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
要深入理解,需区分犯罪论体系中的三个阶层:- 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符合刑法条文的具体描述(如“故意杀人”)。
- 违法性:该行为在整体法秩序层面是“不法”的。原则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存在特殊事由可“阻却违法性”,使得行为正当化、合法化,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行为。这是“违法性阻却事由”。
- 有责性:即便行为违法,也需行为人有“可谴责性”(如具备责任能力、有故意或过失、有期待可能性)。若缺乏,则“阻却责任”,不构成犯罪,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不可抗力下的行为。这是“责任阻却事由”。
“行为可罚性阻却事由”是比这两者更上位的概念,或更具体的功能性概念。它涵盖但不限于前两者,指所有能在最终阶段排除刑罚的事由。有时,某些事由(如轻微的犯罪、特定条件下的悔罪行为)可能不阻却违法性或责任,但基于刑事政策等考虑,直接阻却了“可罚性”或处罚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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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在法律汇编中的主要功能与内容
在法律汇编中,此条款并非孤立存在,其功能在于:- 体系整合:明确指向或列举散见于刑法总则、分则及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能阻却处罚的各种事由。例如,正当防卫(违法性阻却)、未满14周岁(责任阻却)、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刑法》第13条但书,可罚性阻却)、特殊情形下的免除处罚规定等。
- 程序指引:提示司法者在认定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必须系统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的阻却事由,这是一个必经的、独立的判断步骤。
- 明确范围:界定阻却事由的法定性。原则上,阻却事由需由法律明文规定,司法不能随意创设,以保障法的安定性。此条款可起到强调和限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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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实践运作:审查顺序与法律效果
在司法适用中,遵循逻辑顺序:- 第一步: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确认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罪描述。
- 第二步:依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如存在,行为即为合法,审查终结,无罪。
- 第三步:审查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如存在,行为虽违法,但行为人无责,不构成犯罪,无罪。
- 第四步: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可罚性阻却事由”。例如,虽然行为构成犯罪,但符合《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或符合分则中特定罪名下的“不予追究”情形(如盗窃亲属财物,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此时,行为在法律上仍被评价为犯罪,但基于特殊政策考量,阻却了实际的刑罚处罚。
法律效果:一旦成立“行为可罚性阻却事由”,其直接法律效果是“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注意,这与“不构成犯罪”(违法或责任被阻却)在法律评价上存在层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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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客观处罚条件与刑罚豁免事由
“行为可罚性阻却事由”条款有时会关联两类特殊规定:- 客观处罚条件:指某些犯罪,除具备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外,还须具备法律明文规定的、与行为人主观意识无关的特定客观事实,才具备“可罚性”。例如,破产犯罪中“破产宣告的确定”。不具备此条件,行为不具可罚性。它是在犯罪成立后,影响处罚与否的附加条件。
- 刑罚豁免事由:指基于特定政策(如鼓励悔过、瓦解犯罪集团)对已构成的犯罪,免除刑罚。如我国刑法中,行贿人或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贪污受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规定。这些事由通常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作用,是“可罚性阻却事由”在刑罚裁量阶段的体现。
法律汇编中的“行为可罚性阻却事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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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行为的“可罚性”是什么?
首先,法律中的“可罚性”是刑法领域的核心概念,指某一行为在满足构成要件(即刑法分则条文描述的具体犯罪行为模式)后,原则上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性质。但法律并非对所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一律处罚,存在某些特殊情况,能“阻却”(即阻断、排除)这种处罚的必要性,这些特殊情况就是“行为可罚性阻却事由”。在法律汇编中设立此条款,旨在集中规定或指引识别这些能排除刑罚的特殊法定情形,避免机械适用法条。 -
与相似概念的区别:不同于“违法性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
要深入理解,需区分犯罪论体系中的三个阶层:- 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符合刑法条文的具体描述(如“故意杀人”)。
- 违法性:该行为在整体法秩序层面是“不法”的。原则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存在特殊事由可“阻却违法性”,使得行为正当化、合法化,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行为。这是“违法性阻却事由”。
- 有责性:即便行为违法,也需行为人有“可谴责性”(如具备责任能力、有故意或过失、有期待可能性)。若缺乏,则“阻却责任”,不构成犯罪,如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不可抗力下的行为。这是“责任阻却事由”。
“行为可罚性阻却事由”是比这两者更上位的概念,或更具体的功能性概念。它涵盖但不限于前两者,指所有能在最终阶段排除刑罚的事由。有时,某些事由(如轻微的犯罪、特定条件下的悔罪行为)可能不阻却违法性或责任,但基于刑事政策等考虑,直接阻却了“可罚性”或处罚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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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在法律汇编中的主要功能与内容
在法律汇编中,此条款并非孤立存在,其功能在于:- 体系整合:明确指向或列举散见于刑法总则、分则及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能阻却处罚的各种事由。例如,正当防卫(违法性阻却)、未满14周岁(责任阻却)、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刑法》第13条但书,可罚性阻却)、特殊情形下的免除处罚规定等。
- 程序指引:提示司法者在认定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必须系统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的阻却事由,这是一个必经的、独立的判断步骤。
- 明确范围:界定阻却事由的法定性。原则上,阻却事由需由法律明文规定,司法不能随意创设,以保障法的安定性。此条款可起到强调和限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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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实践运作:审查顺序与法律效果
在司法适用中,遵循逻辑顺序:- 第一步: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确认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罪描述。
- 第二步:依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如存在,行为即为合法,审查终结,无罪。
- 第三步:审查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如存在,行为虽违法,但行为人无责,不构成犯罪,无罪。
- 第四步: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可罚性阻却事由”。例如,虽然行为构成犯罪,但符合《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或符合分则中特定罪名下的“不予追究”情形(如盗窃亲属财物,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此时,行为在法律上仍被评价为犯罪,但基于特殊政策考量,阻却了实际的刑罚处罚。
法律效果:一旦成立“行为可罚性阻却事由”,其直接法律效果是“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注意,这与“不构成犯罪”(违法或责任被阻却)在法律评价上存在层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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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客观处罚条件与刑罚豁免事由
“行为可罚性阻却事由”条款有时会关联两类特殊规定:- 客观处罚条件:指某些犯罪,除具备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外,还须具备法律明文规定的、与行为人主观意识无关的特定客观事实,才具备“可罚性”。例如,破产犯罪中“破产宣告的确定”。不具备此条件,行为不具可罚性。它是在犯罪成立后,影响处罚与否的附加条件。
- 刑罚豁免事由:指基于特定政策(如鼓励悔过、瓦解犯罪集团)对已构成的犯罪,免除刑罚。如我国刑法中,行贿人或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贪污受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规定。这些事由通常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作用,是“可罚性阻却事由”在刑罚裁量阶段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