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现在为您讲解一个新的经济法词条:
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救济
第一步:理解基础概念——什么是“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
- 核心概念:
- 公司决议:指公司通过其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决策。股东会决议体现股东集体意志,董事会决议体现公司经营管理意志。
- 股东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对公司享有的综合性权利。它既包括财产性权利(如资产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也包括非财产性的管理参与权(如表决权、知情权、提案权、质询权、选择管理者权等)。
- 侵害行为:当一项公司决议的内容或作出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直接、具体地损害了某一位或某一部分股东的合法权益时,就构成了“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
第二步:分析侵害的具体情形与表现
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通常发生在以下场景:
- 决议内容违法或违章:
- 例如,决议违法进行利润分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可能影响股东的长期收益。
- 又如,决议通过了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合理地限制或剥夺了特定股东的某些固有权利(如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
- 决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 例如,召集程序不合法(未按规定通知特定股东)、表决方式不合法(剥夺或限制股东的表决权)、决议未达到法定或章定的通过比例等。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股东无法有效参与公司决策,其管理参与权被实质侵害。
- 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压迫:
- 这是最常见的侵害形式。控股股东或多数股东通过合法的程序,作出形式上合法的决议,但其内容实质性地损害了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自己或关联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通过关联交易决议、不公平的定向增发、不合理的高管薪酬方案等。
第三步:掌握法律提供的救济途径(核心内容)
当股东认为公司决议侵害其权利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法律救济方式,这些途径相互关联且有时序或选择关系:
-
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
- 适用情形:适用于决议在“成立”层面就存在根本性缺陷,不具备决议的基本形式要件。例如,根本未召开会议(虚构会议)、虽召开会议但未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等。决议“不成立”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决议成立要件的根本缺失。
-
请求撤销决议:
- 适用情形:这是最常用的救济方式。适用于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例如,会议通知期限不足、通知方式不当、未通知部分股东;表决权计算错误;允许无表决权人参与表决等。
- 重要限制:
- 除斥期间:股东必须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逾期法院不予受理。
- 裁量驳回:即使程序有瑕疵,如果该瑕疵轻微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股东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公司决议的稳定性。
-
请求确认决议无效:
- 适用情形:适用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例如,决议内容侵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决议内容本身违法(如决议进行非法经营、偷税漏税);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利(如剥夺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 特点:无效决议自始无效、绝对无效、确定无效。确认无效之诉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
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 适用情形:在上述决议瑕疵诉讼(不成立、撤销、无效)之外或之后,如果决议的作出或执行直接给股东造成了财产损失,受害股东可以另案起诉,请求作出该违法决议的相关责任主体(通常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在滥用权利情形下的控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股东直接诉讼权。这为股东提供了事后的经济补偿救济。
第四步:梳理救济路径的实践操作与注意事项
- 诉讼主体:原告是权利受侵害的股东(起诉时需具有股东资格)。被告是公司。与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可以列为诉讼第三人。
- 诉讼担保:为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 决议效力中止:在股东提起撤销决议的诉讼后,法院可以应股东的请求,在案件审理期间裁定公司中止执行该决议,但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并要求继续执行的除外。
- 路径选择与竞合:股东需要根据决议瑕疵的具体类型(程序瑕疵还是内容违法,瑕疵程度)选择最恰当的诉讼类型。确认不成立、撤销、无效三种诉讼在法律上是并列关系,当事人需明确其诉讼请求。
总结:
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救济是一套由《公司法》构建的、旨在平衡公司自治与股东权利保护的精巧制度。它以“决议瑕疵诉讼”(确认不成立、可撤销、无效)为核心,辅以“损害赔偿诉讼”,为股东提供了事前防御和事后补救的双重法律武器。理解这一制度,关键在于准确识别决议瑕疵的性质,并严格遵守不同救济方式的法律要件和程序要求,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好的,现在为您讲解一个新的经济法词条:
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救济
第一步:理解基础概念——什么是“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
- 核心概念:
- 公司决议:指公司通过其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决策。股东会决议体现股东集体意志,董事会决议体现公司经营管理意志。
- 股东权: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对公司享有的综合性权利。它既包括财产性权利(如资产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也包括非财产性的管理参与权(如表决权、知情权、提案权、质询权、选择管理者权等)。
- 侵害行为:当一项公司决议的内容或作出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直接、具体地损害了某一位或某一部分股东的合法权益时,就构成了“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
第二步:分析侵害的具体情形与表现
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通常发生在以下场景:
- 决议内容违法或违章:
- 例如,决议违法进行利润分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可能影响股东的长期收益。
- 又如,决议通过了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合理地限制或剥夺了特定股东的某些固有权利(如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
- 决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 例如,召集程序不合法(未按规定通知特定股东)、表决方式不合法(剥夺或限制股东的表决权)、决议未达到法定或章定的通过比例等。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股东无法有效参与公司决策,其管理参与权被实质侵害。
- 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压迫:
- 这是最常见的侵害形式。控股股东或多数股东通过合法的程序,作出形式上合法的决议,但其内容实质性地损害了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自己或关联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通过关联交易决议、不公平的定向增发、不合理的高管薪酬方案等。
第三步:掌握法律提供的救济途径(核心内容)
当股东认为公司决议侵害其权利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法律救济方式,这些途径相互关联且有时序或选择关系:
-
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
- 适用情形:适用于决议在“成立”层面就存在根本性缺陷,不具备决议的基本形式要件。例如,根本未召开会议(虚构会议)、虽召开会议但未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等。决议“不成立”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决议成立要件的根本缺失。
-
请求撤销决议:
- 适用情形:这是最常用的救济方式。适用于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例如,会议通知期限不足、通知方式不当、未通知部分股东;表决权计算错误;允许无表决权人参与表决等。
- 重要限制:
- 除斥期间:股东必须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逾期法院不予受理。
- 裁量驳回:即使程序有瑕疵,如果该瑕疵轻微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股东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公司决议的稳定性。
-
请求确认决议无效:
- 适用情形:适用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例如,决议内容侵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决议内容本身违法(如决议进行非法经营、偷税漏税);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利(如剥夺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 特点:无效决议自始无效、绝对无效、确定无效。确认无效之诉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
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 适用情形:在上述决议瑕疵诉讼(不成立、撤销、无效)之外或之后,如果决议的作出或执行直接给股东造成了财产损失,受害股东可以另案起诉,请求作出该违法决议的相关责任主体(通常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在滥用权利情形下的控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股东直接诉讼权。这为股东提供了事后的经济补偿救济。
第四步:梳理救济路径的实践操作与注意事项
- 诉讼主体:原告是权利受侵害的股东(起诉时需具有股东资格)。被告是公司。与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可以列为诉讼第三人。
- 诉讼担保:为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 决议效力中止:在股东提起撤销决议的诉讼后,法院可以应股东的请求,在案件审理期间裁定公司中止执行该决议,但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并要求继续执行的除外。
- 路径选择与竞合:股东需要根据决议瑕疵的具体类型(程序瑕疵还是内容违法,瑕疵程度)选择最恰当的诉讼类型。确认不成立、撤销、无效三种诉讼在法律上是并列关系,当事人需明确其诉讼请求。
总结:
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救济是一套由《公司法》构建的、旨在平衡公司自治与股东权利保护的精巧制度。它以“决议瑕疵诉讼”(确认不成立、可撤销、无效)为核心,辅以“损害赔偿诉讼”,为股东提供了事前防御和事后补救的双重法律武器。理解这一制度,关键在于准确识别决议瑕疵的性质,并严格遵守不同救济方式的法律要件和程序要求,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