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一、 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涵与制度目的
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某些虽与案件事实相关但因其来源、形式或获取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或基本法律原则的证据,法律明确禁止其进入法庭调查范围,或者否定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资格的一项证据法规则。其核心在于“排除”,即在证据的采纳环节将其阻挡在诉讼程序之外,而非在采信环节对其证明力大小进行评价。
该规则设立的主要目的有三:1. 程序正义的保障:防止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维护诉讼程序的纯洁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程序权利(如隐私权、人格尊严)。2. 实体正义的促进:通过排除不可靠或可能严重误导法官心证的证据(如某些违法取得的证据可能因其手段影响内容的真实性),间接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3. 司法诚信与公序良俗的维护:彰显法律对特定违法行为(如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取证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二、 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类型与具体情形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框架下,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于若干具体情形,可分为两大类:
(一)绝对排除(强制性排除)
此类证据因其性质或获取方式的严重违法性,法律原则上明确禁止其作为证据使用。
-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形成的证据:例如,通过安装窃听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胁迫等严重侵犯隐私权、居住安宁或人身自由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判断是否“严重侵害”,需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所获利益与造成的损害等因素。
-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形成的证据:指取证方法本身直接违反了法律的明文禁止性规定。例如,通过窃取、抢劫等犯罪行为获取的书证、物证;违反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获取的证据。
- 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的证据:取证行为虽然可能未直接触犯某一具体法律的禁止性条款,但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通过有违人伦的方式(如严重违背家庭伦理)取得的证据。
(二)相对排除(裁量性排除)
此类证据的排除并非绝对,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后作出决定。
-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形成的证据:与上述“严重侵害”相比,侵害程度较轻。例如,未经同意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私下录音。法官需权衡:被侵害权益的性质、侵害的严重程度、该证据对于查明案件关键事实的重要性、有无其他替代证据、本案所涉及利益的重要性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纳。
- 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要求:法律对某些证据形式有特别规定,不符合可能导致排除。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形成的证据,未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对方当事人又提出异议的,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注意,此情形可通过补办手续治愈)。但法官也可能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
三、 证据排除规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证明力判断”的区分:证据排除规则解决的是证据的“准入资格”(证据能力)问题。一个证据被排除,意味着它根本没有资格进入法官评价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价值的视野。而证明力判断,是在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基础上,对其在多大程度上能证明待证事实进行的评价。例如,一个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但内容模糊的录像,可能因证明力弱而不被采信,但不会被排除。
- 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的区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其价值取向更侧重于利益平衡,尤其是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以及维护公序良俗。而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侧重于约束公权力、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其排除标准通常更为严格和刚性。
- 与“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的区分:举证时限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可能产生“证据失权”的效果,即该证据不被法庭接受。这主要是基于程序效率和管理的要求。而证据排除规则关注的是证据本身的“品质”或“血统”是否合法正当,与提交时间无关。一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非法证据,同样可能被排除。
四、 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与法律效果
- 启动方式:通常以当事人提出异议为主。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对方证据属于应被排除范围的异议,并说明理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应排除证据的,也应依职权予以审查。
- 审查阶段:主要在证据交换、庭前会议或法庭调查的质证环节进行。法庭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排除申请进行审查,听取双方意见,必要时可就取证过程进行单独调查。
- 决定形式与救济: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裁定或决定的形式排除该证据,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该决定通常属于诉讼指挥行为,一般不能单独上诉,但当事人可以将其作为一审程序违法的事由,在针对实体判决的上诉中一并提出。
- 法律效果:被依法排除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宣读和质证(除非为了审查其是否应被排除本身),更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排除效果及于本案的全部审理过程。
五、 适用中的利益衡量与争议问题
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尤其是相对排除情形,是民事诉讼中价值冲突与利益衡量的典型领域。核心争议常围绕“实体真实发现”与“程序正义维护”之间的张力展开。例如,对于通过轻微违法手段获取的唯一关键证据,是否排除?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采取审慎态度,若该证据对查明基本事实至关重要,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重大损害,有时可能倾向于采纳,但会对违法取证行为予以训诫或责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学界与实务界对此的平衡标准仍在不断探讨和完善中。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一、 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涵与制度目的
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某些虽与案件事实相关但因其来源、形式或获取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或基本法律原则的证据,法律明确禁止其进入法庭调查范围,或者否定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资格的一项证据法规则。其核心在于“排除”,即在证据的采纳环节将其阻挡在诉讼程序之外,而非在采信环节对其证明力大小进行评价。
该规则设立的主要目的有三:1. 程序正义的保障:防止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维护诉讼程序的纯洁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程序权利(如隐私权、人格尊严)。2. 实体正义的促进:通过排除不可靠或可能严重误导法官心证的证据(如某些违法取得的证据可能因其手段影响内容的真实性),间接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3. 司法诚信与公序良俗的维护:彰显法律对特定违法行为(如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取证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二、 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类型与具体情形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框架下,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于若干具体情形,可分为两大类:
(一)绝对排除(强制性排除)
此类证据因其性质或获取方式的严重违法性,法律原则上明确禁止其作为证据使用。
-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形成的证据:例如,通过安装窃听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胁迫等严重侵犯隐私权、居住安宁或人身自由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判断是否“严重侵害”,需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所获利益与造成的损害等因素。
-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形成的证据:指取证方法本身直接违反了法律的明文禁止性规定。例如,通过窃取、抢劫等犯罪行为获取的书证、物证;违反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获取的证据。
- 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的证据:取证行为虽然可能未直接触犯某一具体法律的禁止性条款,但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通过有违人伦的方式(如严重违背家庭伦理)取得的证据。
(二)相对排除(裁量性排除)
此类证据的排除并非绝对,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后作出决定。
-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形成的证据:与上述“严重侵害”相比,侵害程度较轻。例如,未经同意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私下录音。法官需权衡:被侵害权益的性质、侵害的严重程度、该证据对于查明案件关键事实的重要性、有无其他替代证据、本案所涉及利益的重要性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纳。
- 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要求:法律对某些证据形式有特别规定,不符合可能导致排除。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形成的证据,未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对方当事人又提出异议的,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注意,此情形可通过补办手续治愈)。但法官也可能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
三、 证据排除规则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证明力判断”的区分:证据排除规则解决的是证据的“准入资格”(证据能力)问题。一个证据被排除,意味着它根本没有资格进入法官评价其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价值的视野。而证明力判断,是在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基础上,对其在多大程度上能证明待证事实进行的评价。例如,一个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但内容模糊的录像,可能因证明力弱而不被采信,但不会被排除。
- 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的区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其价值取向更侧重于利益平衡,尤其是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以及维护公序良俗。而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侧重于约束公权力、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其排除标准通常更为严格和刚性。
- 与“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的区分:举证时限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可能产生“证据失权”的效果,即该证据不被法庭接受。这主要是基于程序效率和管理的要求。而证据排除规则关注的是证据本身的“品质”或“血统”是否合法正当,与提交时间无关。一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非法证据,同样可能被排除。
四、 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与法律效果
- 启动方式:通常以当事人提出异议为主。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对方证据属于应被排除范围的异议,并说明理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应排除证据的,也应依职权予以审查。
- 审查阶段:主要在证据交换、庭前会议或法庭调查的质证环节进行。法庭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排除申请进行审查,听取双方意见,必要时可就取证过程进行单独调查。
- 决定形式与救济: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裁定或决定的形式排除该证据,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该决定通常属于诉讼指挥行为,一般不能单独上诉,但当事人可以将其作为一审程序违法的事由,在针对实体判决的上诉中一并提出。
- 法律效果:被依法排除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宣读和质证(除非为了审查其是否应被排除本身),更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排除效果及于本案的全部审理过程。
五、 适用中的利益衡量与争议问题
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尤其是相对排除情形,是民事诉讼中价值冲突与利益衡量的典型领域。核心争议常围绕“实体真实发现”与“程序正义维护”之间的张力展开。例如,对于通过轻微违法手段获取的唯一关键证据,是否排除?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采取审慎态度,若该证据对查明基本事实至关重要,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重大损害,有时可能倾向于采纳,但会对违法取证行为予以训诫或责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学界与实务界对此的平衡标准仍在不断探讨和完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