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条约的登记与公布(Registr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Trea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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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目的
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是指条约的缔约方将已生效的条约提交给一个指定的国际机构(主要是联合国秘书处)进行记录、存档并向公众公开的程序。其核心目的并非赋予条约法律效力,而是为了促进国际关系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具体目标包括:防止“秘密条约”,使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能知悉条约的存在与内容;为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步发展提供权威的、可公开获取的条约文本来源;在特定情况下,作为证明条约存在的正式证据。 -
法律依据的演变
这一制度的确立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反思。战前列强之间缔结的秘密协定被认为是导致战争升级的原因之一。因此,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8条首次确立了强制登记制度,规定任何条约未经登记不得产生法律拘束力。这是一种非常严格的、带有制裁性质的规定。二战后,《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对此进行了重要修改,形成了现行国际法上的规则。它取消了“不登记即无效”的严厉制裁,代之以更为务实的安排,标志着该制度从旨在防止秘密条约的惩罚性措施,转向了以信息公开和证据效力为核心的机制。 -
现行核心规则(《联合国宪章》第102条)
- 登记义务:联合国会员国所缔结的每一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这里的“条约及国际协定”作广义解释,涵盖所有受国际法约束的书面合意,不论其名称、形式或缔结主体(如国家、国际组织)为何。
- 不登记的法律后果:这是关键变化。根据《宪章》第102条第2款,任何条约若未依照第1款进行登记,当事国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包括国际法院)援引之。这意味着,未登记条约在缔约方之间依然完全有效并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其“可执行力”在联合国框架内受到限制。当事国不能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也不能在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等机构以其作为主张权利或抗辩的依据。这确保了联合国系统内的法律程序依赖于公开、可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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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实践
登记工作由联合国秘书处的条约科负责。登记可由任一缔约方或联合国本身提交。提交时需提供经认证的条约文本(通常为作准语文版本)及相关资料。秘书处收到后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实质内容),然后将其记录在《联合国条约集》中,并予以公布。公布包括以纸质和电子形式(通过“联合国条约汇编”数据库)公开条约的详细资料、全文以及后续的批准书、加入书、保留、终止通知等所有后续行动。 -
相关扩展机制
- 备案与记录:除了“登记”,《宪章》第102条还提到了“备案与记录”。这主要适用于非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或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它们可以“提交”联合国秘书处备案和公布,其法律地位与登记条约相同,即一经备案和公布,即可在联合国机构中被援引。
- 《条约汇编》:联合国秘书处定期出版的《联合国条约集》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最权威的条约官方汇编,是国际法实践和研究的基础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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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与评价
条约登记与公布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它通过限制在关键国际场合的援引能力,来温和地促使各国遵守公开义务,从而在尊重国家缔约自由与维护国际关系透明度之间取得了平衡。它并未干涉条约的实质有效性,但为其在最重要的多边论坛中的实际运用设置了前提条件。该制度极大地便利了国际法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公众监督,是现代国际法律秩序迈向公开、法治的重要标志。
国际法上的条约的登记与公布(Registr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Trea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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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目的
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是指条约的缔约方将已生效的条约提交给一个指定的国际机构(主要是联合国秘书处)进行记录、存档并向公众公开的程序。其核心目的并非赋予条约法律效力,而是为了促进国际关系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具体目标包括:防止“秘密条约”,使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能知悉条约的存在与内容;为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步发展提供权威的、可公开获取的条约文本来源;在特定情况下,作为证明条约存在的正式证据。 -
法律依据的演变
这一制度的确立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反思。战前列强之间缔结的秘密协定被认为是导致战争升级的原因之一。因此,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8条首次确立了强制登记制度,规定任何条约未经登记不得产生法律拘束力。这是一种非常严格的、带有制裁性质的规定。二战后,《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对此进行了重要修改,形成了现行国际法上的规则。它取消了“不登记即无效”的严厉制裁,代之以更为务实的安排,标志着该制度从旨在防止秘密条约的惩罚性措施,转向了以信息公开和证据效力为核心的机制。 -
现行核心规则(《联合国宪章》第102条)
- 登记义务:联合国会员国所缔结的每一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这里的“条约及国际协定”作广义解释,涵盖所有受国际法约束的书面合意,不论其名称、形式或缔结主体(如国家、国际组织)为何。
- 不登记的法律后果:这是关键变化。根据《宪章》第102条第2款,任何条约若未依照第1款进行登记,当事国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包括国际法院)援引之。这意味着,未登记条约在缔约方之间依然完全有效并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其“可执行力”在联合国框架内受到限制。当事国不能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也不能在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等机构以其作为主张权利或抗辩的依据。这确保了联合国系统内的法律程序依赖于公开、可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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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实践
登记工作由联合国秘书处的条约科负责。登记可由任一缔约方或联合国本身提交。提交时需提供经认证的条约文本(通常为作准语文版本)及相关资料。秘书处收到后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实质内容),然后将其记录在《联合国条约集》中,并予以公布。公布包括以纸质和电子形式(通过“联合国条约汇编”数据库)公开条约的详细资料、全文以及后续的批准书、加入书、保留、终止通知等所有后续行动。 -
相关扩展机制
- 备案与记录:除了“登记”,《宪章》第102条还提到了“备案与记录”。这主要适用于非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或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它们可以“提交”联合国秘书处备案和公布,其法律地位与登记条约相同,即一经备案和公布,即可在联合国机构中被援引。
- 《条约汇编》:联合国秘书处定期出版的《联合国条约集》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最权威的条约官方汇编,是国际法实践和研究的基础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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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与评价
条约登记与公布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它通过限制在关键国际场合的援引能力,来温和地促使各国遵守公开义务,从而在尊重国家缔约自由与维护国际关系透明度之间取得了平衡。它并未干涉条约的实质有效性,但为其在最重要的多边论坛中的实际运用设置了前提条件。该制度极大地便利了国际法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公众监督,是现代国际法律秩序迈向公开、法治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