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文书阅览权行使方式
字数 1104
更新时间 2026-01-01 14:41:18

税收核定中的文书阅览权行使方式

  1. 文书阅览权的基本定义: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查阅、复制、摘抄税务机关持有的、与自身税收核定事项相关的案卷材料的权利。这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旨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防御权,是实现税收核定程序公开、公正的重要制度。

  2. 行使方式的具体类型:该权利的行使并非单一形式,法律通常规定了多种具体方式,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和条件选择或组合使用。

    • 查阅:指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现场阅读相关案卷材料。这是最基本的方式,核心是“看”,确保当事人了解信息内容。
    • 复制:指在查阅的基础上,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技术手段,获取案卷材料的副本。复制权是查阅权的延伸和保障,使当事人能够留存资料以便进一步研究或作为证据。
    • 摘抄:指当事人手工或利用设备抄录案卷材料中的关键部分。与复制不同,摘抄具有选择性,侧重于记录核心信息、数据或要点。
  3. 行使方式的具体程序与限制:权利的行使需遵循法定程序并受合理限制,以平衡各方利益。

    • 申请程序:通常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明确要求阅览的案卷范围、具体材料名称(如《税务事项通知书》、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及希望的行使方式(查阅、复制或摘抄)。
    • 时间与地点: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指定具体的时间和专门的场所(如档案室、阅览室)供当事人行使权利,并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在场。
    • 范围限制:并非所有材料均可阅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的过程性、审议性信息,通常可以依法不予提供阅览。
    • 费用承担:查阅、摘抄一般免费。复制材料可能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工本费。
  4. 不同行使方式的操作要点与法律意义

    • 查阅:强调即时性和直接性。当事人应快速浏览,判断材料的关联性与重要性,为后续可能需要的复制或摘抄确定目标。
    • 复制:获取物理副本。复制的材料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据效力(经核对无误),是当事人保存证据、深入分析、寻求外部专业意见或在后续救济程序(如复议、诉讼)中提交的关键依据。
    • 摘抄:侧重于信息提取。摘抄的内容应准确、完整反映原文意旨,不得断章取义。摘抄笔记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也可作为其主张的依据之一。
  5. 行使方式受阻的应对与权利保障:当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限制或拖延当事人行使文书阅览权时,构成程序瑕疵。

    • 当事人可就此提出异议,要求税务机关说明理由。
    • 此程序瑕疵可能成为后续对该税收核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理由之一,主张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决定。
    • 有效的行使方式(特别是复制获取的证据)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举证等权利的基础,直接影响其防御效果和案件的最终处理。

税收核定中的文书阅览权行使方式

  1. 文书阅览权的基本定义: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查阅、复制、摘抄税务机关持有的、与自身税收核定事项相关的案卷材料的权利。这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旨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防御权,是实现税收核定程序公开、公正的重要制度。

  2. 行使方式的具体类型:该权利的行使并非单一形式,法律通常规定了多种具体方式,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和条件选择或组合使用。

    • 查阅:指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现场阅读相关案卷材料。这是最基本的方式,核心是“看”,确保当事人了解信息内容。
    • 复制:指在查阅的基础上,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技术手段,获取案卷材料的副本。复制权是查阅权的延伸和保障,使当事人能够留存资料以便进一步研究或作为证据。
    • 摘抄:指当事人手工或利用设备抄录案卷材料中的关键部分。与复制不同,摘抄具有选择性,侧重于记录核心信息、数据或要点。
  3. 行使方式的具体程序与限制:权利的行使需遵循法定程序并受合理限制,以平衡各方利益。

    • 申请程序:通常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明确要求阅览的案卷范围、具体材料名称(如《税务事项通知书》、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及希望的行使方式(查阅、复制或摘抄)。
    • 时间与地点: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指定具体的时间和专门的场所(如档案室、阅览室)供当事人行使权利,并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在场。
    • 范围限制:并非所有材料均可阅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的过程性、审议性信息,通常可以依法不予提供阅览。
    • 费用承担:查阅、摘抄一般免费。复制材料可能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工本费。
  4. 不同行使方式的操作要点与法律意义

    • 查阅:强调即时性和直接性。当事人应快速浏览,判断材料的关联性与重要性,为后续可能需要的复制或摘抄确定目标。
    • 复制:获取物理副本。复制的材料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据效力(经核对无误),是当事人保存证据、深入分析、寻求外部专业意见或在后续救济程序(如复议、诉讼)中提交的关键依据。
    • 摘抄:侧重于信息提取。摘抄的内容应准确、完整反映原文意旨,不得断章取义。摘抄笔记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也可作为其主张的依据之一。
  5. 行使方式受阻的应对与权利保障:当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限制或拖延当事人行使文书阅览权时,构成程序瑕疵。

    • 当事人可就此提出异议,要求税务机关说明理由。
    • 此程序瑕疵可能成为后续对该税收核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理由之一,主张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决定。
    • 有效的行使方式(特别是复制获取的证据)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举证等权利的基础,直接影响其防御效果和案件的最终处理。
税收核定中的文书阅览权行使方式 文书阅览权的基本定义 :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查阅、复制、摘抄税务机关持有的、与自身税收核定事项相关的案卷材料的权利。这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旨在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防御权,是实现税收核定程序公开、公正的重要制度。 行使方式的具体类型 :该权利的行使并非单一形式,法律通常规定了多种具体方式,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和条件选择或组合使用。 查阅 :指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现场阅读相关案卷材料。这是最基本的方式,核心是“看”,确保当事人了解信息内容。 复制 :指在查阅的基础上,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技术手段,获取案卷材料的副本。复制权是查阅权的延伸和保障,使当事人能够留存资料以便进一步研究或作为证据。 摘抄 :指当事人手工或利用设备抄录案卷材料中的关键部分。与复制不同,摘抄具有选择性,侧重于记录核心信息、数据或要点。 行使方式的具体程序与限制 :权利的行使需遵循法定程序并受合理限制,以平衡各方利益。 申请程序 :通常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明确要求阅览的案卷范围、具体材料名称(如《税务事项通知书》、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及希望的行使方式(查阅、复制或摘抄)。 时间与地点 :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指定具体的时间和专门的场所(如档案室、阅览室)供当事人行使权利,并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在场。 范围限制 :并非所有材料均可阅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的过程性、审议性信息,通常可以依法不予提供阅览。 费用承担 :查阅、摘抄一般免费。复制材料可能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工本费。 不同行使方式的操作要点与法律意义 : 查阅 :强调即时性和直接性。当事人应快速浏览,判断材料的关联性与重要性,为后续可能需要的复制或摘抄确定目标。 复制 :获取物理副本。复制的材料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据效力(经核对无误),是当事人保存证据、深入分析、寻求外部专业意见或在后续救济程序(如复议、诉讼)中提交的关键依据。 摘抄 :侧重于信息提取。摘抄的内容应准确、完整反映原文意旨,不得断章取义。摘抄笔记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也可作为其主张的依据之一。 行使方式受阻的应对与权利保障 :当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限制或拖延当事人行使文书阅览权时,构成程序瑕疵。 当事人可就此提出异议,要求税务机关说明理由。 此程序瑕疵可能成为后续对该税收核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理由之一,主张程序违法,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决定。 有效的行使方式(特别是复制获取的证据)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举证等权利的基础,直接影响其防御效果和案件的最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