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下的“国内销售要求”(Domestic Sales Requirements)
字数 1761
更新时间 2026-01-01 15:45:29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下的“国内销售要求”(Domestic Sales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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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定位TRIMs协议及其核心目标
- 您需要先理解TRIMs协议在整个WTO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它是一个多边协定,隶属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附件1A,规范的是“货物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其核心目标是防止某些投资措施对货物贸易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协议认为,某些国家对外国投资施加的条件,会影响到货物的进出口,从而违背了自由贸易原则,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普通取消数量限制) 的原则。TRIMs协议本身并不直接管制“投资”,而是管制那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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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理解“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含义与清单
- TRIMs协议并没有给出“投资措施”的抽象定义,而是通过其附件《例示清单》 ,以列举方式明确禁止了五种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这五种措施分为两大类:
- 违反国民待遇(GATT第3条)的措施:即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来源”的产品,无论这种要求是强制性的(如法律明文规定),还是以获得某种好处(如税收优惠)为前提。
- 违反普通取消数量限制(GATT第11条)的措施:即限制企业进口与生产相关的产品,或将进口与其出口挂钩。
- “国内销售要求”(Domestic Sales Requirements)是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的措施之一。它并非《例示清单》中直接列明的措辞,但其性质需要结合清单内容进行法律分析。
- TRIMs协议并没有给出“投资措施”的抽象定义,而是通过其附件《例示清单》 ,以列举方式明确禁止了五种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这五种措施分为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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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剖析“国内销售要求”的潜在违法性
- “国内销售要求”通常指东道国法律法规或行政裁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将其生产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在当地市场销售,或限制其出口的比例。这本身可能不直接构成购买“国产产品”,但会产生限制企业贸易自由的后果。
- 在TRIMs协议框架下分析“国内销售要求”,关键是看它是否实质上构成了对进口的“限制”,从而违反了GATT第11条,进而被TRIMs协议所禁止。例如,如果一项措施规定“企业必须将其年产量的70%用于国内销售”,这实际上限制了企业将其30%以上的产品用于出口的自由,但更重要的是,它可能间接限制了企业为生产而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的数量或价值,因为用于国内销售的部分可能被要求使用更多本地投入。此时,它就可能与《例示清单》中“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措施性质类似,从而被认定为被禁止的TR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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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通过案例与法律解释深化理解
- 法律解释:WTO争端解决机构(如印度尼西亚——汽车案)在解释TRIMs协议时强调,判断一项措施是否被禁止,关键在于其实质效果是否违反了GATT第3条或第11条的核心义务,而不仅限于措施的名称或形式。“国内销售要求”如果其设计或实施效果,在事实上导致了对企业使用进口产品的限制或对企业进出口平衡的强制要求,就可能被认定为与禁止清单中的措施“具有相同效果”。
- 政策目标与例外:实施“国内销售要求”的国家可能出于发展国内产业、保障经济安全、平衡贸易等政策目标。然而,在TRIMs协议下,这些目标不能作为违反TRIMs义务的一般性理由。成员方若想维持此类措施,需援引GATT 1994的一般例外(如第20条为保护人类健康、可用竭自然资源等)或安全例外,但举证责任沉重,且适用条件严格,成功援引的案例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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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总结合规要点与当代意义
- 合规核心:WTO成员在制定外资管理政策时,应避免实施任何以遵守特定业绩要求(如当地含量、贸易平衡、国内销售比例、出口比例等) 作为外资设立或运营条件的措施,因为这些措施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扭曲贸易的TRIMs。
- 当代意义:虽然TRIMs协议明确禁止的措施范围相对有限,但围绕诸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新型或变相的投资措施的争议从未停止。在当今全球产业链重构和各国加强产业政策的背景下,如何区分合法的国内规制与变相的贸易相关投资限制,是国际投资法和贸易法交叉领域的前沿议题。理解“国内销售要求”的违法边界,有助于判断国际投资协定中“履行要求禁止”条款的适用范围,以及国家产业补贴政策可能引发的潜在合规风险。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下的“国内销售要求”(Domestic Sales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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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定位TRIMs协议及其核心目标
- 您需要先理解TRIMs协议在整个WTO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它是一个多边协定,隶属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附件1A,规范的是“货物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其核心目标是防止某些投资措施对货物贸易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协议认为,某些国家对外国投资施加的条件,会影响到货物的进出口,从而违背了自由贸易原则,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普通取消数量限制) 的原则。TRIMs协议本身并不直接管制“投资”,而是管制那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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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理解“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含义与清单
- TRIMs协议并没有给出“投资措施”的抽象定义,而是通过其附件《例示清单》 ,以列举方式明确禁止了五种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这五种措施分为两大类:
- 违反国民待遇(GATT第3条)的措施:即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来源”的产品,无论这种要求是强制性的(如法律明文规定),还是以获得某种好处(如税收优惠)为前提。
- 违反普通取消数量限制(GATT第11条)的措施:即限制企业进口与生产相关的产品,或将进口与其出口挂钩。
- “国内销售要求”(Domestic Sales Requirements)是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的措施之一。它并非《例示清单》中直接列明的措辞,但其性质需要结合清单内容进行法律分析。
- TRIMs协议并没有给出“投资措施”的抽象定义,而是通过其附件《例示清单》 ,以列举方式明确禁止了五种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这五种措施分为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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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剖析“国内销售要求”的潜在违法性
- “国内销售要求”通常指东道国法律法规或行政裁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将其生产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在当地市场销售,或限制其出口的比例。这本身可能不直接构成购买“国产产品”,但会产生限制企业贸易自由的后果。
- 在TRIMs协议框架下分析“国内销售要求”,关键是看它是否实质上构成了对进口的“限制”,从而违反了GATT第11条,进而被TRIMs协议所禁止。例如,如果一项措施规定“企业必须将其年产量的70%用于国内销售”,这实际上限制了企业将其30%以上的产品用于出口的自由,但更重要的是,它可能间接限制了企业为生产而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的数量或价值,因为用于国内销售的部分可能被要求使用更多本地投入。此时,它就可能与《例示清单》中“限制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措施性质类似,从而被认定为被禁止的TR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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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通过案例与法律解释深化理解
- 法律解释:WTO争端解决机构(如印度尼西亚——汽车案)在解释TRIMs协议时强调,判断一项措施是否被禁止,关键在于其实质效果是否违反了GATT第3条或第11条的核心义务,而不仅限于措施的名称或形式。“国内销售要求”如果其设计或实施效果,在事实上导致了对企业使用进口产品的限制或对企业进出口平衡的强制要求,就可能被认定为与禁止清单中的措施“具有相同效果”。
- 政策目标与例外:实施“国内销售要求”的国家可能出于发展国内产业、保障经济安全、平衡贸易等政策目标。然而,在TRIMs协议下,这些目标不能作为违反TRIMs义务的一般性理由。成员方若想维持此类措施,需援引GATT 1994的一般例外(如第20条为保护人类健康、可用竭自然资源等)或安全例外,但举证责任沉重,且适用条件严格,成功援引的案例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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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总结合规要点与当代意义
- 合规核心:WTO成员在制定外资管理政策时,应避免实施任何以遵守特定业绩要求(如当地含量、贸易平衡、国内销售比例、出口比例等) 作为外资设立或运营条件的措施,因为这些措施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扭曲贸易的TRIMs。
- 当代意义:虽然TRIMs协议明确禁止的措施范围相对有限,但围绕诸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新型或变相的投资措施的争议从未停止。在当今全球产业链重构和各国加强产业政策的背景下,如何区分合法的国内规制与变相的贸易相关投资限制,是国际投资法和贸易法交叉领域的前沿议题。理解“国内销售要求”的违法边界,有助于判断国际投资协定中“履行要求禁止”条款的适用范围,以及国家产业补贴政策可能引发的潜在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