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三性”
字数 1714
更新时间 2026-01-01 16:27:46
刑事证据的“三性”
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我国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基本属性的归纳,是审查判断单个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证据能力)的核心标准。它具体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这三性的材料,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步:理解“三性”的概念与整体关系
- 基本内涵:“三性”是一个递进的审查过程。一个材料首先要考察其是否为客观存在,其次要判断它与案件是否存在某种联系,最后要审查其获取方式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三者缺一不可。
- 制度目的:确立“三性”标准,旨在从源头上保障证据的质量,防止主观臆断、牵强附会或非法取证的材料进入诉讼程序,是保障案件事实认定准确、程序公正的基础。
- 与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关系:“三性”主要解决的是证据的“准入”资格问题,即证据能力。具备“三性”的证据,才具有在法庭上出示、接受调查的资格。而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则是证明力的问题,需要在具备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
第二步:详解“三性”之一 —— 客观性
- 定义: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测、猜测或虚构。它是不依赖于办案人员、当事人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
- 核心要求:
- 内容客观:证据所承载的信息(如证人陈述的案件经过、书证记载的文字内容、物证本身的形态)必须是客观情况的反映。
- 形式客观: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如一份实在的合同、一个留有痕迹的凶器、一段记录了对话的录音。
- 审查重点:司法实践中,重点审查证据是否真实、是否被伪造、变造。例如,书证是否是原件,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证人证言是否是其亲身感知。主观的猜测、评论、谣言不具备客观性。
第三步:详解“三性”之二 —— 关联性
- 定义: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使得证据有助于证明或反驳某一案件事实(如犯罪是否发生、是否为被告人所为、情节轻重等)。
- 判断标准:关联性是一种逻辑上的联系,不要求是直接联系,间接联系也可。关键在于该证据能否使某个待证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例如,被告人与被害人素有矛盾,与证明其杀人动机有关联性;但被告人十年前的一次小偷小摸行为,通常与当前杀人案的关联性很弱。
- 审查重点:判断证据对证明本案的争议事实是否有实质性的帮助。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即使再客观真实,也不能采纳。
第四步:详解“三性”之三 —— 合法性
- 定义:指证据的主体、形式及收集程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性是“三性”中程序法色彩最浓的一环,集中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 具体要求:
- 主体合法: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
- 形式合法: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例如,勘验笔录必须有见证人签名,鉴定意见必须载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
- 程序/方法合法:这是核心。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移送等全过程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审查重点:重点审查取证过程有无违法情形,以及违法程度是否达到需要排除该证据的程度。这是保障人权、遏制非法取证的关键环节。
第五步:综合运用“三性”进行证据审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个证据的审查遵循“三性”的递进顺序:
- 首先审查客观性:该材料是真实的吗?是否是虚构或伪造的?如果连客观性都不具备,则直接排除,无需审查后续属性。
- 其次审查关联性:这个客观的材料与本案有关吗?它能证明什么?如果与本案待证事实毫无联系,则同样不具备证据资格。
- 最后审查合法性:这个与案件有关的客观材料,是依法取得的吗?如果其来源或形式严重违法,即使客观、相关,也可能因侵害更重要的法治价值(如基本人权、司法公正)而被强制排除。
总结:刑事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一个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的审查体系。它既是理论框架,也是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必须遵循的操作指南。只有经得起“三性”检验的证据,才能作为构建案件事实大厦的合格“砖石”,从而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刑事证据的“三性”
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我国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基本属性的归纳,是审查判断单个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证据能力)的核心标准。它具体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这三性的材料,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步:理解“三性”的概念与整体关系
- 基本内涵:“三性”是一个递进的审查过程。一个材料首先要考察其是否为客观存在,其次要判断它与案件是否存在某种联系,最后要审查其获取方式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三者缺一不可。
- 制度目的:确立“三性”标准,旨在从源头上保障证据的质量,防止主观臆断、牵强附会或非法取证的材料进入诉讼程序,是保障案件事实认定准确、程序公正的基础。
- 与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关系:“三性”主要解决的是证据的“准入”资格问题,即证据能力。具备“三性”的证据,才具有在法庭上出示、接受调查的资格。而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则是证明力的问题,需要在具备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
第二步:详解“三性”之一 —— 客观性
- 定义: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测、猜测或虚构。它是不依赖于办案人员、当事人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的。
- 核心要求:
- 内容客观:证据所承载的信息(如证人陈述的案件经过、书证记载的文字内容、物证本身的形态)必须是客观情况的反映。
- 形式客观: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如一份实在的合同、一个留有痕迹的凶器、一段记录了对话的录音。
- 审查重点:司法实践中,重点审查证据是否真实、是否被伪造、变造。例如,书证是否是原件,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证人证言是否是其亲身感知。主观的猜测、评论、谣言不具备客观性。
第三步:详解“三性”之二 —— 关联性
- 定义: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使得证据有助于证明或反驳某一案件事实(如犯罪是否发生、是否为被告人所为、情节轻重等)。
- 判断标准:关联性是一种逻辑上的联系,不要求是直接联系,间接联系也可。关键在于该证据能否使某个待证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例如,被告人与被害人素有矛盾,与证明其杀人动机有关联性;但被告人十年前的一次小偷小摸行为,通常与当前杀人案的关联性很弱。
- 审查重点:判断证据对证明本案的争议事实是否有实质性的帮助。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即使再客观真实,也不能采纳。
第四步:详解“三性”之三 —— 合法性
- 定义:指证据的主体、形式及收集程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性是“三性”中程序法色彩最浓的一环,集中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 具体要求:
- 主体合法: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
- 形式合法: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例如,勘验笔录必须有见证人签名,鉴定意见必须载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
- 程序/方法合法:这是核心。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移送等全过程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审查重点:重点审查取证过程有无违法情形,以及违法程度是否达到需要排除该证据的程度。这是保障人权、遏制非法取证的关键环节。
第五步:综合运用“三性”进行证据审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个证据的审查遵循“三性”的递进顺序:
- 首先审查客观性:该材料是真实的吗?是否是虚构或伪造的?如果连客观性都不具备,则直接排除,无需审查后续属性。
- 其次审查关联性:这个客观的材料与本案有关吗?它能证明什么?如果与本案待证事实毫无联系,则同样不具备证据资格。
- 最后审查合法性:这个与案件有关的客观材料,是依法取得的吗?如果其来源或形式严重违法,即使客观、相关,也可能因侵害更重要的法治价值(如基本人权、司法公正)而被强制排除。
总结:刑事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一个逻辑严密、环环相扣的审查体系。它既是理论框架,也是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必须遵循的操作指南。只有经得起“三性”检验的证据,才能作为构建案件事实大厦的合格“砖石”,从而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