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合作作品侵权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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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
本词条讨论的是,当一件合作作品(即由两个以上的作者基于共同创作的合意创作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在提起侵权诉讼的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及不同身份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权利范围和法律地位。核心问题是:是必须全体合作作者共同起诉,还是部分合作作者可以单独起诉?被许可人、继承人等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成为适格原告? -
核心法律原则:共同共有与共同诉讼
在著作权法理论中,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通常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共有。这意味着,著作权的行使,特别是涉及财产权利的处分或许可,原则上需要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这一原则延伸至侵权救济领域,就体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则。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当诉讼标的(此处为被侵害的著作权)为共同共有时,全体共有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否则法院可能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或必须追加其他共有人为共同原告。 -
不同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则
根据合作作者是否参与诉讼以及权利行使方式,可分为以下情形:- 全体合作作者共同起诉:这是最标准、最无争议的情形。全体合作作者作为共同原告,其诉讼请求覆盖整个合作作品,诉讼结果对全体作者具有约束力。
- 部分合作作者单独起诉:这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否则可能面临程序障碍。核心在于区分诉讼请求的性质:
-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此时,该作者可以单独就他人侵犯其单独享有的那部分著作权提起诉讼。但就整个合作作品被侵犯的权利(如整体复制、发行)提起诉讼,则通常仍需共同起诉。
-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这是认定难点。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部分合作作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单独起诉维权:
- 明确授权:如果未起诉的合作作者已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授权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使包括诉讼在内的相关权利,则被授权者可单独起诉。
- 行使“不可分割”的著作财产权:对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类不可分割行使的人身权,以及涉及作品整体利用的财产权,部分作者原则上不能单独行使。但为制止侵权,部分作者起诉时,法院通常会审查是否存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如果部分作者起诉符合全体合作作者的共同利益(如制止侵权、获得赔偿),且不损害其他作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可其原告资格,但可能将其他合作作者列为共同原告或通知其参加诉讼。所得赔偿应在合作作者之间进行分配。
- 著作财产权的被许可人起诉:
- 独占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独占被许可人拥有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法律通常赋予独占被许可人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普通被许可人通常不具备独立的诉权。
- 排他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可以与著作权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 著作权继承人或受让人起诉:著作财产权可以继承或转让。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其享有的财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就其继承的份额相关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通常涉及整体作品侵权时,仍应与其他合作作者或其继承人协调。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在权利转让后,可以就转让后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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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与注意事项
在诉讼中,法院会重点审查:- 权属证据:原告需提供证明其为合作作者、独占被许可人或权利受让人的初步证据。
- 诉讼请求的合理性:部分合作作者起诉时,其诉讼请求(如停止侵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涵盖了整个作品的价值,以及是否在判决中为其他合作作者保留其应得份额。
- 内部关系的处理:法院通常只处理对外侵权责任,而合作作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属于内部关系,一般由合作作者另行解决。但法院在确定赔偿总额时,可能会考虑内部共有关系。
- 追加当事人:如果法院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他未参加诉讼的合作作者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会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或者由其他合作作者申请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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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意义
合作作品侵权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是平衡著作权共有关系稳定性与维权效率的关键机制。其核心规则是:在尊重“共同共有、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为保护合作作者维权的积极性、制止持续侵权,对部分合作作者单独起诉设定了相对灵活和务实的条件。权利人(尤其是部分合作作者)在提起诉讼前,应尽可能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明确授权,或能证明起诉行为符合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利益,以减少程序上的障碍。被许可人(尤其是独占被许可人)的独立诉权则为著作权市场化运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知识产权法中的合作作品侵权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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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
本词条讨论的是,当一件合作作品(即由两个以上的作者基于共同创作的合意创作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在提起侵权诉讼的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及不同身份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权利范围和法律地位。核心问题是:是必须全体合作作者共同起诉,还是部分合作作者可以单独起诉?被许可人、继承人等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成为适格原告? -
核心法律原则:共同共有与共同诉讼
在著作权法理论中,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通常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共有。这意味着,著作权的行使,特别是涉及财产权利的处分或许可,原则上需要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这一原则延伸至侵权救济领域,就体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则。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当诉讼标的(此处为被侵害的著作权)为共同共有时,全体共有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否则法院可能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或必须追加其他共有人为共同原告。 -
不同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则
根据合作作者是否参与诉讼以及权利行使方式,可分为以下情形:- 全体合作作者共同起诉:这是最标准、最无争议的情形。全体合作作者作为共同原告,其诉讼请求覆盖整个合作作品,诉讼结果对全体作者具有约束力。
- 部分合作作者单独起诉:这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否则可能面临程序障碍。核心在于区分诉讼请求的性质:
-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此时,该作者可以单独就他人侵犯其单独享有的那部分著作权提起诉讼。但就整个合作作品被侵犯的权利(如整体复制、发行)提起诉讼,则通常仍需共同起诉。
-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这是认定难点。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部分合作作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单独起诉维权:
- 明确授权:如果未起诉的合作作者已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授权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使包括诉讼在内的相关权利,则被授权者可单独起诉。
- 行使“不可分割”的著作财产权:对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类不可分割行使的人身权,以及涉及作品整体利用的财产权,部分作者原则上不能单独行使。但为制止侵权,部分作者起诉时,法院通常会审查是否存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如果部分作者起诉符合全体合作作者的共同利益(如制止侵权、获得赔偿),且不损害其他作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可其原告资格,但可能将其他合作作者列为共同原告或通知其参加诉讼。所得赔偿应在合作作者之间进行分配。
- 著作财产权的被许可人起诉:
- 独占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独占被许可人拥有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法律通常赋予独占被许可人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普通被许可人通常不具备独立的诉权。
- 排他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可以与著作权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 著作权继承人或受让人起诉:著作财产权可以继承或转让。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其享有的财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就其继承的份额相关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通常涉及整体作品侵权时,仍应与其他合作作者或其继承人协调。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在权利转让后,可以就转让后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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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与注意事项
在诉讼中,法院会重点审查:- 权属证据:原告需提供证明其为合作作者、独占被许可人或权利受让人的初步证据。
- 诉讼请求的合理性:部分合作作者起诉时,其诉讼请求(如停止侵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涵盖了整个作品的价值,以及是否在判决中为其他合作作者保留其应得份额。
- 内部关系的处理:法院通常只处理对外侵权责任,而合作作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属于内部关系,一般由合作作者另行解决。但法院在确定赔偿总额时,可能会考虑内部共有关系。
- 追加当事人:如果法院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他未参加诉讼的合作作者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会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或者由其他合作作者申请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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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意义
合作作品侵权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是平衡著作权共有关系稳定性与维权效率的关键机制。其核心规则是:在尊重“共同共有、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为保护合作作者维权的积极性、制止持续侵权,对部分合作作者单独起诉设定了相对灵活和务实的条件。权利人(尤其是部分合作作者)在提起诉讼前,应尽可能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明确授权,或能证明起诉行为符合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利益,以减少程序上的障碍。被许可人(尤其是独占被许可人)的独立诉权则为著作权市场化运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