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公平原则
字数 2071
更新时间 2026-01-01 19:40:37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公平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公平原则,是指在行政许可的创设(即设定)和具体办理(即实施)全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偏不倚,禁止任意、歧视或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以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许可程序中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待遇。其核心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合理区别对待”。
接下来,我将为你详细拆解这一原则:
第一步:公平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与内涵
- 宪法与法律渊源:公平原则源于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它具体化为《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基本内涵:
- 形式公平:要求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程序对所有申请人一致、透明。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都应有同等机会提出申请,并适用同一套审查标准和流程。
- 实质公平:并非机械的绝对平等。它允许并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合理、客观的理由(如公共利益、特定群体的特殊需求、防止垄断等),对不同情况或不同类别的申请人做出合理、必要的区别对待,但这种区别必须有合法依据和正当目的,且手段与目的成比例。
第二步:公平原则在“行政许可的设定”阶段的具体要求
“设定”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创设一项行政许可。
- 设定条件的公平性: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时,所规定的申请条件应当是客观、明确、合理的,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例如,不得规定仅限特定地域、特定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才能申请,除非有明确的、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如特定行业的准入控制)。
- 设定标准的公平性:获得许可应当达到的技术标准、资质标准等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能够被客观衡量和验证,避免包含主观、模糊、易导致选择性执法的标准。
- 禁止设置不合理的壁垒:设定许可时,不得设置事实上只有少数特定主体才能满足的隐形壁垒,变相限制或排除竞争,构成地方保护、行业垄断。
第三步:公平原则在“行政许可的实施”阶段的具体要求
“实施”指行政机关根据设定好的许可规范,受理、审查、决定具体申请。
- 申请受理的公平:
- 对所有符合法定申请形式要件的申请,必须一视同仁地予以受理,不得无故不受理或拖延受理。
- 提供申请服务(如咨询、指导、格式文本)的机会应当均等。
- 审查过程的公平:
- 适用标准一致:对同类申请,必须适用相同的法定条件和审查基准,不得“看人下菜碟”。
- 程序权利平等:所有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程序性权利应得到平等保障。例如,在涉及利害关系人时,应平等地通知和听取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禁止不当联结:不得在许可审查中附加与许可事项无关的条件(如要求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造成不公平竞争。
- 决定作出的公平:
-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在存在数量限制的许可(如出租车运营牌照)中,应当采用公平的竞争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分配,或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等预先公布的公平规则决定。
第四步:公平原则的保障与违反后果
- 制度保障:
- 信息公开:许可条件、程序、结果、监督渠道等必须公开,这是实现公平的前提。
- 说明理由:无论是准予还是不予许可,特别是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决定时,必须说明理由,接受监督。
- 回避制度: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防止偏私。
- 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机关的决定应主要基于案卷中记载的事实和证据,防止“暗箱操作”。
- 违反公平原则的后果:
- 行政决定可被撤销:如果一项许可决定被证实是基于歧视、偏袒等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作出的,该决定属于“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 追究法律责任:对在许可实施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赔偿:因行政机关违反公平原则实施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五步:公平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及实践难点
- 与“公正原则”的关系:公平(Equality)侧重于平等对待,强调横向比较;公正(Impartiality/Justice)侧重于不偏不倚、合乎正义,更强调决定者的中立和决定的合理性。二者紧密相连,公正是实现公平的内在要求,公平是公正的外在表现之一。
- 与“效率原则”的平衡:在追求审批流程高效的同时,不能牺牲公平。例如,简化流程必须是对所有申请人的简化,不能为“重点企业”开特殊快捷通道而损害其他申请人的公平竞争权。
- 实践难点:最大的难点在于判断“区别对待”是否合理。例如,对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许可费减免或简化程序,是基于扶持弱势市场主体的合理差别,符合实质公平。但如果将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区别对待,则通常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歧视行为,违反公平原则。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的、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且手段必须适当、必要。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公平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的公平原则,是指在行政许可的创设(即设定)和具体办理(即实施)全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偏不倚,禁止任意、歧视或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以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许可程序中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待遇。其核心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合理区别对待”。
接下来,我将为你详细拆解这一原则:
第一步:公平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与内涵
- 宪法与法律渊源:公平原则源于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它具体化为《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基本内涵:
- 形式公平:要求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程序对所有申请人一致、透明。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都应有同等机会提出申请,并适用同一套审查标准和流程。
- 实质公平:并非机械的绝对平等。它允许并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基于合理、客观的理由(如公共利益、特定群体的特殊需求、防止垄断等),对不同情况或不同类别的申请人做出合理、必要的区别对待,但这种区别必须有合法依据和正当目的,且手段与目的成比例。
第二步:公平原则在“行政许可的设定”阶段的具体要求
“设定”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创设一项行政许可。
- 设定条件的公平性: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时,所规定的申请条件应当是客观、明确、合理的,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例如,不得规定仅限特定地域、特定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才能申请,除非有明确的、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如特定行业的准入控制)。
- 设定标准的公平性:获得许可应当达到的技术标准、资质标准等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能够被客观衡量和验证,避免包含主观、模糊、易导致选择性执法的标准。
- 禁止设置不合理的壁垒:设定许可时,不得设置事实上只有少数特定主体才能满足的隐形壁垒,变相限制或排除竞争,构成地方保护、行业垄断。
第三步:公平原则在“行政许可的实施”阶段的具体要求
“实施”指行政机关根据设定好的许可规范,受理、审查、决定具体申请。
- 申请受理的公平:
- 对所有符合法定申请形式要件的申请,必须一视同仁地予以受理,不得无故不受理或拖延受理。
- 提供申请服务(如咨询、指导、格式文本)的机会应当均等。
- 审查过程的公平:
- 适用标准一致:对同类申请,必须适用相同的法定条件和审查基准,不得“看人下菜碟”。
- 程序权利平等:所有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程序性权利应得到平等保障。例如,在涉及利害关系人时,应平等地通知和听取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禁止不当联结:不得在许可审查中附加与许可事项无关的条件(如要求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造成不公平竞争。
- 决定作出的公平:
-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 在存在数量限制的许可(如出租车运营牌照)中,应当采用公平的竞争方式(如招标、拍卖等)分配,或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等预先公布的公平规则决定。
第四步:公平原则的保障与违反后果
- 制度保障:
- 信息公开:许可条件、程序、结果、监督渠道等必须公开,这是实现公平的前提。
- 说明理由:无论是准予还是不予许可,特别是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决定时,必须说明理由,接受监督。
- 回避制度: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防止偏私。
- 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机关的决定应主要基于案卷中记载的事实和证据,防止“暗箱操作”。
- 违反公平原则的后果:
- 行政决定可被撤销:如果一项许可决定被证实是基于歧视、偏袒等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作出的,该决定属于“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 追究法律责任:对在许可实施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赔偿:因行政机关违反公平原则实施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五步:公平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及实践难点
- 与“公正原则”的关系:公平(Equality)侧重于平等对待,强调横向比较;公正(Impartiality/Justice)侧重于不偏不倚、合乎正义,更强调决定者的中立和决定的合理性。二者紧密相连,公正是实现公平的内在要求,公平是公正的外在表现之一。
- 与“效率原则”的平衡:在追求审批流程高效的同时,不能牺牲公平。例如,简化流程必须是对所有申请人的简化,不能为“重点企业”开特殊快捷通道而损害其他申请人的公平竞争权。
- 实践难点:最大的难点在于判断“区别对待”是否合理。例如,对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许可费减免或简化程序,是基于扶持弱势市场主体的合理差别,符合实质公平。但如果将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区别对待,则通常是地方保护主义的歧视行为,违反公平原则。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的、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且手段必须适当、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