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投资”管辖权要件:投资的性质标准(Qualitative Criteria of an “Investment”)》
字数 2478
更新时间 2026-01-01 20:07:21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投资”管辖权要件:投资的性质标准(Qualitative Criteria of an “Investment”)》

本词条旨在详细解释“投资”定义中的性质标准,即《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下仲裁庭用以判断一项经济资产或交易是否构成“投资”的一系列非穷尽的、具有定性性质的考量因素。我们将从公约文本的模糊性出发,逐步深入其演变与应用。

  1. 起点:公约的沉默与“投资”定义的开放性
    理解性质标准的首要前提是认识到《华盛顿公约》第25条本身并未对“投资”一词进行定义。公约仅规定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这种故意的沉默,源于各国难以在公约谈判中就“投资”达成一个统一的、穷尽的定义。其意图是给予当事方(东道国与投资者)一定的灵活性,通过其同意(例如在投资协定或合同中)来界定什么构成投资。然而,这也为仲裁实践带来了关键问题:当当事方的同意(如宽泛的条约定义)似乎将某些经济活动也包含在内时,是否存在一个客观的、由公约自身设定的、关于“投资”的底线或最低标准?这就引出了对“投资”进行定性审查的需求。

  2. 核心突破:Salini测试及其确立的四项性质标准
    为了回应上述问题,仲裁实践逐渐发展出了一套判断“投资”是否存在的最低客观标准。其中最著名、被引用最广泛的是Salini v. Morocco案仲裁庭(2001年)系统阐述的测试,通常被称为“Salini测试”。该测试在当事方同意的基础上,提出了构成“投资”通常应具备的四个性质标准

    • 实质性出资/投入(A Substantial Contribution/Commitment): 这通常指投资者投入了显著的资金、资产、技术、劳务或其他资源。重点在于投入的“实质性”,而不仅仅是金额大小,也包括对项目成功至关重要的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这是一项投资活动的起点。
    • 一定的持续时间(A Certain Duration): 投资关系应当具有稳定性,不是短暂的、偶然的商业交易。虽然公约未规定具体年限,但实践通常认为几年(如2-5年)是必要的,以区别于一次性货物买卖。这体现了投资所蕴含的长期风险承担。
    • 风险承担(An Assumption of Risk): 投资者必须承担项目的商业、政治或财务风险。这是投资的本质特征之一,意味着收益并非确定,投资者的资本或努力可能面临亏损的可能性。风险应与出资和持续时间相关联。
    • 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A Contribution to the Host State’s Development): 这是最具争议的一项标准。它要求投资项目应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有积极的贡献,例如创造就业、转让技术、增加税收、改善基础设施等。批评者认为这超出了对投资的经济法律属性判断,介入了政策考量,且“发展”概念难以客观衡量。
  3. 标准的解释与适用演变
    仲裁庭在后续案件中并未僵化适用Salini测试,而是对其进行了细化、调整甚至批判,使得性质标准的适用呈现动态发展:

    • 标准的“柔性”与“非强制性清单”属性: 许多仲裁庭强调,这些标准只是“典型特征”或“相关指标”,而非必须全部满足的刚性法定条件。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性评估(overall assessment)的框架。例如,在Fedax v. Venezuela(1997年,早于Salini但提及类似因素)和Joy Mining v. Egypt(2004年)等案中,仲裁庭都采用了这种整体审视的方法。
    • “对发展的贡献”标准的争议与弱化: 部分仲裁庭对“发展贡献”标准提出质疑,认为其过于模糊且非商业交易的本质属性。在一些案件中,仲裁庭认为只要满足其他标准,特别是实质性出资、持续时间和风险,即可推定对发展有贡献,或者干脆不将其作为独立必备要件(如Bayindir v. Pakistan, 2005年)。但仍有相当多的裁决继续将其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 “双重审查”的兴起: 在“客观方法”的阵营内,发展出了“双重审查”理论。首先依据当事方同意的法律文件(如双边投资协定BIT)中的“投资”定义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该定义,再进行第二层审查,即判断其是否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下“投资”的客观最低标准(即Salini测试所代表的性质标准)。这在案件如Phoenix Action v. Czech Republic(2009年)和Malicorp v. Egypt(2015年)中有所体现。如果不能满足这些客观性质标准,即使符合宽泛的条约定义,仲裁庭也可能认定其不属于公约下的“投资”从而缺乏管辖权。
  4. 性质标准在具体投资类型中的应用示例

    • 合同权利: 对于建筑合同、管理协议等,仲裁庭会审查其是否涉及实质性的资源投入、长期履行、风险分配以及对东道国经济的实质性参与,而不仅仅是提供普通服务(如Mitchell v. DR Congo 案中,法律咨询服务被认为不构成投资)。
    • 金融工具: 对于债券、贷款,需考察其是否与一个具体的、长期的东道国项目相关联,而不仅仅是单纯的金融借贷(如Fedax 案中的本票被认可,而普通贸易应收账款可能不被认可)。
    • 无形资产与期待: 市场份额、商誉、预期利润等本身通常不被视为独立的“投资”,除非它们附着于一项符合上述标准的实质性商业活动或资产上。

总结而言,《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投资”管辖权要件:投资的性质标准 是仲裁庭在《华盛顿公约》未定义“投资”的背景下,通过判例发展出的一套用于客观界定管辖权范围的定性分析工具。它以Salini测试(实质性出资、一定持续时间、风险承担、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为典型代表,但其适用是灵活、整体的。这些标准并非僵化的清单,而是在“双重审查”思路中,用于检验一项经济活动是否具备“投资”的实质特征,从而决定ICSID是否对争端拥有管辖权的关键法律过滤器。其核心在于区分受公约保护的、具有长期性、风险性和实质经济参与特征的“投资”,与普通的商业交易。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投资”管辖权要件:投资的性质标准(Qualitative Criteria of an “Investment”)》

本词条旨在详细解释“投资”定义中的性质标准,即《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下仲裁庭用以判断一项经济资产或交易是否构成“投资”的一系列非穷尽的、具有定性性质的考量因素。我们将从公约文本的模糊性出发,逐步深入其演变与应用。

  1. 起点:公约的沉默与“投资”定义的开放性
    理解性质标准的首要前提是认识到《华盛顿公约》第25条本身并未对“投资”一词进行定义。公约仅规定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这种故意的沉默,源于各国难以在公约谈判中就“投资”达成一个统一的、穷尽的定义。其意图是给予当事方(东道国与投资者)一定的灵活性,通过其同意(例如在投资协定或合同中)来界定什么构成投资。然而,这也为仲裁实践带来了关键问题:当当事方的同意(如宽泛的条约定义)似乎将某些经济活动也包含在内时,是否存在一个客观的、由公约自身设定的、关于“投资”的底线或最低标准?这就引出了对“投资”进行定性审查的需求。

  2. 核心突破:Salini测试及其确立的四项性质标准
    为了回应上述问题,仲裁实践逐渐发展出了一套判断“投资”是否存在的最低客观标准。其中最著名、被引用最广泛的是Salini v. Morocco案仲裁庭(2001年)系统阐述的测试,通常被称为“Salini测试”。该测试在当事方同意的基础上,提出了构成“投资”通常应具备的四个性质标准

    • 实质性出资/投入(A Substantial Contribution/Commitment): 这通常指投资者投入了显著的资金、资产、技术、劳务或其他资源。重点在于投入的“实质性”,而不仅仅是金额大小,也包括对项目成功至关重要的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这是一项投资活动的起点。
    • 一定的持续时间(A Certain Duration): 投资关系应当具有稳定性,不是短暂的、偶然的商业交易。虽然公约未规定具体年限,但实践通常认为几年(如2-5年)是必要的,以区别于一次性货物买卖。这体现了投资所蕴含的长期风险承担。
    • 风险承担(An Assumption of Risk): 投资者必须承担项目的商业、政治或财务风险。这是投资的本质特征之一,意味着收益并非确定,投资者的资本或努力可能面临亏损的可能性。风险应与出资和持续时间相关联。
    • 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A Contribution to the Host State’s Development): 这是最具争议的一项标准。它要求投资项目应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有积极的贡献,例如创造就业、转让技术、增加税收、改善基础设施等。批评者认为这超出了对投资的经济法律属性判断,介入了政策考量,且“发展”概念难以客观衡量。
  3. 标准的解释与适用演变
    仲裁庭在后续案件中并未僵化适用Salini测试,而是对其进行了细化、调整甚至批判,使得性质标准的适用呈现动态发展:

    • 标准的“柔性”与“非强制性清单”属性: 许多仲裁庭强调,这些标准只是“典型特征”或“相关指标”,而非必须全部满足的刚性法定条件。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性评估(overall assessment)的框架。例如,在Fedax v. Venezuela(1997年,早于Salini但提及类似因素)和Joy Mining v. Egypt(2004年)等案中,仲裁庭都采用了这种整体审视的方法。
    • “对发展的贡献”标准的争议与弱化: 部分仲裁庭对“发展贡献”标准提出质疑,认为其过于模糊且非商业交易的本质属性。在一些案件中,仲裁庭认为只要满足其他标准,特别是实质性出资、持续时间和风险,即可推定对发展有贡献,或者干脆不将其作为独立必备要件(如Bayindir v. Pakistan, 2005年)。但仍有相当多的裁决继续将其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 “双重审查”的兴起: 在“客观方法”的阵营内,发展出了“双重审查”理论。首先依据当事方同意的法律文件(如双边投资协定BIT)中的“投资”定义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该定义,再进行第二层审查,即判断其是否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下“投资”的客观最低标准(即Salini测试所代表的性质标准)。这在案件如Phoenix Action v. Czech Republic(2009年)和Malicorp v. Egypt(2015年)中有所体现。如果不能满足这些客观性质标准,即使符合宽泛的条约定义,仲裁庭也可能认定其不属于公约下的“投资”从而缺乏管辖权。
  4. 性质标准在具体投资类型中的应用示例

    • 合同权利: 对于建筑合同、管理协议等,仲裁庭会审查其是否涉及实质性的资源投入、长期履行、风险分配以及对东道国经济的实质性参与,而不仅仅是提供普通服务(如Mitchell v. DR Congo 案中,法律咨询服务被认为不构成投资)。
    • 金融工具: 对于债券、贷款,需考察其是否与一个具体的、长期的东道国项目相关联,而不仅仅是单纯的金融借贷(如Fedax 案中的本票被认可,而普通贸易应收账款可能不被认可)。
    • 无形资产与期待: 市场份额、商誉、预期利润等本身通常不被视为独立的“投资”,除非它们附着于一项符合上述标准的实质性商业活动或资产上。

总结而言,《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投资”管辖权要件:投资的性质标准 是仲裁庭在《华盛顿公约》未定义“投资”的背景下,通过判例发展出的一套用于客观界定管辖权范围的定性分析工具。它以Salini测试(实质性出资、一定持续时间、风险承担、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为典型代表,但其适用是灵活、整体的。这些标准并非僵化的清单,而是在“双重审查”思路中,用于检验一项经济活动是否具备“投资”的实质特征,从而决定ICSID是否对争端拥有管辖权的关键法律过滤器。其核心在于区分受公约保护的、具有长期性、风险性和实质经济参与特征的“投资”,与普通的商业交易。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投资”管辖权要件:投资的性质标准(Qualitative Criteria of an “Investment”)》 本词条旨在详细解释“投资”定义中的性质标准,即《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下仲裁庭用以判断一项经济资产或交易是否构成“投资”的一系列非穷尽的、具有定性性质的考量因素。我们将从公约文本的模糊性出发,逐步深入其演变与应用。 起点:公约的沉默与“投资”定义的开放性 理解性质标准的首要前提是认识到《华盛顿公约》第25条本身并未对“投资”一词进行定义。公约仅规定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这种故意的沉默,源于各国难以在公约谈判中就“投资”达成一个统一的、穷尽的定义。其意图是给予当事方(东道国与投资者)一定的灵活性,通过其同意(例如在投资协定或合同中)来界定什么构成投资。然而,这也为仲裁实践带来了关键问题:当当事方的同意(如宽泛的条约定义)似乎将某些经济活动也包含在内时,是否存在一个客观的、由公约自身设定的、关于“投资”的底线或最低标准?这就引出了对“投资”进行定性审查的需求。 核心突破:Salini测试及其确立的四项性质标准 为了回应上述问题,仲裁实践逐渐发展出了一套判断“投资”是否存在的最低客观标准。其中最著名、被引用最广泛的是Salini v. Morocco案仲裁庭(2001年)系统阐述的测试,通常被称为“Salini测试”。该测试在当事方同意的基础上,提出了构成“投资”通常应具备的四个 性质标准 : 实质性出资/投入(A Substantial Contribution/Commitment): 这通常指投资者投入了显著的资金、资产、技术、劳务或其他资源。重点在于投入的“实质性”,而不仅仅是金额大小,也包括对项目成功至关重要的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这是一项投资活动的起点。 一定的持续时间(A Certain Duration): 投资关系应当具有稳定性,不是短暂的、偶然的商业交易。虽然公约未规定具体年限,但实践通常认为几年(如2-5年)是必要的,以区别于一次性货物买卖。这体现了投资所蕴含的长期风险承担。 风险承担(An Assumption of Risk): 投资者必须承担项目的商业、政治或财务风险。这是投资的本质特征之一,意味着收益并非确定,投资者的资本或努力可能面临亏损的可能性。风险应与出资和持续时间相关联。 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A Contribution to the Host State’s Development): 这是最具争议的一项标准。它要求投资项目应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有积极的贡献,例如创造就业、转让技术、增加税收、改善基础设施等。批评者认为这超出了对投资的经济法律属性判断,介入了政策考量,且“发展”概念难以客观衡量。 标准的解释与适用演变 仲裁庭在后续案件中并未僵化适用Salini测试,而是对其进行了细化、调整甚至批判,使得性质标准的适用呈现动态发展: 标准的“柔性”与“非强制性清单”属性: 许多仲裁庭强调,这些标准只是“典型特征”或“相关指标”,而非必须全部满足的刚性法定条件。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性评估(overall assessment)的框架。例如,在Fedax v. Venezuela(1997年,早于Salini但提及类似因素)和Joy Mining v. Egypt(2004年)等案中,仲裁庭都采用了这种整体审视的方法。 “对发展的贡献”标准的争议与弱化: 部分仲裁庭对“发展贡献”标准提出质疑,认为其过于模糊且非商业交易的本质属性。在一些案件中,仲裁庭认为只要满足其他标准,特别是实质性出资、持续时间和风险,即可推定对发展有贡献,或者干脆不将其作为独立必备要件(如Bayindir v. Pakistan, 2005年)。但仍有相当多的裁决继续将其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双重审查”的兴起: 在“客观方法”的阵营内,发展出了“双重审查”理论。首先依据当事方同意的法律文件(如双边投资协定BIT)中的“投资”定义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该定义,再进行第二层审查,即判断其是否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下“投资”的客观最低标准(即Salini测试所代表的性质标准)。这在案件如Phoenix Action v. Czech Republic(2009年)和Malicorp v. Egypt(2015年)中有所体现。如果不能满足这些客观性质标准,即使符合宽泛的条约定义,仲裁庭也可能认定其不属于公约下的“投资”从而缺乏管辖权。 性质标准在具体投资类型中的应用示例 合同权利: 对于建筑合同、管理协议等,仲裁庭会审查其是否涉及实质性的资源投入、长期履行、风险分配以及对东道国经济的实质性参与,而不仅仅是提供普通服务(如Mitchell v. DR Congo 案中,法律咨询服务被认为不构成投资)。 金融工具: 对于债券、贷款,需考察其是否与一个具体的、长期的东道国项目相关联,而不仅仅是单纯的金融借贷(如Fedax 案中的本票被认可,而普通贸易应收账款可能不被认可)。 无形资产与期待: 市场份额、商誉、预期利润等本身通常不被视为独立的“投资”,除非它们附着于一项符合上述标准的实质性商业活动或资产上。 总结而言,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投资”管辖权要件:投资的性质标准 是仲裁庭在《华盛顿公约》未定义“投资”的背景下,通过判例发展出的一套用于客观界定管辖权范围的定性分析工具。它以 Salini测试 (实质性出资、一定持续时间、风险承担、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为典型代表,但其适用是灵活、整体的。这些标准并非僵化的清单,而是在“双重审查”思路中,用于检验一项经济活动是否具备“投资”的实质特征,从而决定ICSID是否对争端拥有管辖权的关键法律过滤器。其核心在于区分受公约保护的、具有长期性、风险性和实质经济参与特征的“投资”,与普通的商业交易。